協會規模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是廣東省電力行業各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組織自願參加的、自律性的、非營利性組織。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現有會員單位198個。廣東省民政廳是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接授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協會的領導機構是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理事會。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現有理事83人,常務理事26人。廣東電網公司總經理廖建華任協會會長,廣東省粵電集團公司董事長潘力任第一副會長。協會還設3名監事。
理事會聘任廣東省粵電集團公司的汪文兵同志任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秘書長,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協會秘書處設理事會工作部、調研部、編輯部、技術綜合部、教培部五個業務部門。
協會宗旨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電力行業及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和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
業務範圍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制定行業標準、溝通協調行業會員、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反映會員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合法權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開展行業統計,參與制定電力中長期發展規劃、工程的前期論證、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職業技能鑑定以及行業的評先評優等。
自律公約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我省電力行業的自律和信用體系,根據廣東省委、省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省監察廳、省政府糾風辦、省民政廳《2006年廣東省社團組織行業協會開展自律工作的實施意見》(粵監發[2006]4號)的精神以及《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應加入本公約,並簽訂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公約。
第三條 倡議全行業非會員單位加入本公約,簽訂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執行本公約。
自律條款 第四條 嚴格遵守電力行業生產(含設計、製造、安裝、
改造、檢修、試驗等)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誠信經營、誠信服務、信守契約,不弄虛作假,
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六條 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市場規則,遵守國家價格政策,不擅自出台違反國家價格政策的收費項目,維護公平競爭,服從電力調度部門的調度。
嚴格按照《招投標法》組織或參與招(投)標,不與招(投)標方合謀或與其他投標方串通投標。
第八條 倡導企業間的團結合作,不侵犯他人的技術秘
密和商業秘密。不故意損害同行商業信譽和產品聲譽。
第九條 節能減排,環保指標和能耗指標達到國家規定
標準。自覺保護資源和環境,積極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
第十條 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信守服務承諾,及時反饋客戶意見,提高客戶滿意度。
第十一條 禁止商業賄賂,樹立“以廉潔守法為榮、以
賄賂違法為恥”的良好行業風尚。
第十二條 實行廠務公開,民主管理。
第十三條 依法納稅。
第十四條 依法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社會責任,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科學、文化、教育及衛生事業。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自律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和管理,協會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國家有關的法規、政策以及行業的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行業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執行中產生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協會反映,由協會自律工作辦公室負責收集和整理。
第十八條 為促進公約的實施,在行業內定期開展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評比活動,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在行業內進行公開表彰,並推薦至省或全國進行表彰。
第十九條 協會應對尚未加入公約的行業其他從業單位,大力宣傳本公約並要求他們遵守。
第二十條 行業從業單位違反本公約,任何單位均可向協會舉報;對擾亂市場、侵犯同行業企業和用戶利益的行為,經批評教育未能改正的,將進行通報、媒體曝光直到法律起訴等,以維護行業市場環境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英文名為Guangdong Provice Electricity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ETA)。第二條 廣東省電力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廣東電力行協)是廣東省電力行業各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組織自願參的、自律性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廣東電力行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獨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廣東電力行協的宗旨是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電力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的經濟利益,維護電力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和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
第四條 廣東電力行協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第六條 住所為廣東省廣州市梅花路75號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業務範圍主要是:(一)調查研究廣東省電力行業改革與發展問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諮詢及電力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參與制定本省近期、中長期電力發展規劃;對電力行業內的技術改造、技術改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二)組織開展行業的職業技能鑑定、教育培訓;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部門授權,組織開展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審。(三)經有關部門授權並審核備案,組織參與行業科技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現代化管理研究,負責企業管理成果的評審與推廣套用工作;開展有關諮詢服務。(四)舉辦展覽、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編輯出版行業刊物,電力史志等。(五)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六)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七)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八)接受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委託,負責行業統計工作和行業信息發布,開展行業普法教育,負責可靠性管理及安全性評價等工作。(九)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會員為廣東省內依法設立的電力企事業單位和電力行業協會組織以及有代表性的電力設備生產企業、電力大用戶。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廣東省電力行協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行業協會的章程;(二)有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意願;(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廣東電力行協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廣東電力行協提供的服務;(二)廣東電力行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工作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二)執行本行業協會的決議;(三)按規定交納會費;(四)維護本行業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提供本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信息、調研成果、重要建議和有關資料等。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一)正、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二)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萬元;(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申請退會和自動退會均由行業協會本部報告常務理事會後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廣東電力行協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行使職權,其職權如下:(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五)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六)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七)決定終止事宜;(八)決定理事會和會員聯合提案、提請決定等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第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召集會員大會;(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擬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決定協會具體工作業務; (四)批准入會申請,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除名;(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第一副會長履行其職務。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第二十二條 廣東電力行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中的(一)、(二)、(三)、(四)、(五)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第二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本行業協會根據需要設立爭議處理委員會。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一)由廣東電力行協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審查;(三)將審查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四)報省民政廳審批。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的任職年齡不能超過65周歲,副會長、監事的任職年齡不能超過60周歲。選任制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能超過60周歲,聘任制秘書長的任職年齡不能超過65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都是會員單位的代表,因各種原因離開原會員單位,都要進行更換。由原會員單位重新推薦人選,以確保其代表性。
第二十八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秘書長可採用聘任制,聘任的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三十一條 廣東電力行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會授權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二)組織制訂、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算;(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七)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三十九條 廣東電力行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條 廣東電力行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同時,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的聘任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廣東電力行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30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