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章程

會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協會介紹:

為了充分發揮廣東地區的雷射技術優勢和區域優勢,進一步促進我省雷射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快產業化進程,給企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與合作氛圍,在廣東省民政廳及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下,於2013年11月29日組建成立了“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
協會由廣東地區從事雷射行業相關的研發、設計、生產、經營、套用、服務等經濟組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雷射企業與雷射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雷射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雷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引導廣東雷射行業良性發展,為雷射企業與科研人群提供產學研合作平台。為政府、行業、會員提供服務。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GuangdongLaserIndustryAssociation”,簡稱為“GDLIA”。
 第二條:本會是廣東省內從事雷射行業有關研發、生產、經營、套用、服務等經濟組織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雷射企業與雷射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促進雷射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雷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引導廣東雷射行業良性發展,為雷射企業與科研人群提供產學研合作平台。為政府、行業、會員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開展產學研交流會議,促進技術產業合作;
 (二)普及雷射套用技術,推廣先進加工技術,促進先進制造業發展;
 (三)反映涉及會員及行業利益的意願和要求,協助政府制(修)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及推薦標準。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
 (四)深入調查廣東雷射產業和市場發展狀況,為企業和主管部門提供技術和市場動向分析;
 (五)積極與國內其它地區雷射相關組織開展產業與技術交流活動,同時與國外雷射組織發展友好交往。
 (七)協助政府做好行業自律,積極參加社會監督活動。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主辦和承辦行業各種展覽、展示會和大型會議活動。
 (九)興辦和開展符合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十)承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從事雷射行業的業務(研發、生產、經營、套用、服務等)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含會費標準)、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章程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體依照理事會表決通過的《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會員大會制度》執行。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狀況;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各內部機構工作;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及報酬;
 (九)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以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體依照會員大會通過的《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理事會制度》執行。
 第二十三條:協會理事人數超過50名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項的職權。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7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或者解僱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具體依照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廣東省雷射行業協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並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四十八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於2013年11月29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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