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1.4 適用範圍
在食物(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中發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會公眾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適用本預案。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應急回響與處置按《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實施。
1.5 工作原則
按照“全省統一領導、各地人民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則,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實行分級管理。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對可能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 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特別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
2.2 各級應急指揮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縣(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故級別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在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機構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管工作。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協調以及管理工作。
2.4 專家諮詢委員會
省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是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的專家諮詢機構,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組建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家諮詢機構,對食品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供諮詢、建議和技術指導。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系統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通報網路體系,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信息溝通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路體系,形成統一、科學的食品安全信息評估和預警指標體系,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監測工作。
3.2 預警系統
3.2.1 加強日常監管
3.2.2 建立通報制度
3.2.3 建立舉報制度
3.2.4 應急準備和預防
3.3 報告制度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主動監測,按規定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
3.3.2 報告範圍
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損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數較多的群體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現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級向上級報告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報告,並在兩小時內報告至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事發地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及相關部門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別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在接報兩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3.3.4 責任報告單位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及餐飲單位;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3.5 責任報告人
(1)行使職責的各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2)從事食品行業的工作人員;
(3)消費者。
3.3.6 報告內容與時限要求
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作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作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
3.3.7 初次報告
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繫人員及聯繫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3.3.8 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3.9 總結報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I級應急回響由國家應急指揮部或辦公室組織實施。Ⅱ、Ⅲ、Ⅳ級應急回響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
4.1.1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I級)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省人民政府在迅速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發生情況的同時,啟動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省應急指揮部,在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
省有關部門和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同時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具體應急工作。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Ⅱ級)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事故進行調查確認以及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建議。
(2)省人民政府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建議和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迅速啟動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應急救援。
(3)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應急指揮部的部署,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迅速到位,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機構的工作;迅速開展應急救援和組織新聞發布工作,並部署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開通與事故發生地的地級以上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
(5)通知有關應急救援機構隨時待命,為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6)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揮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參加救援。
(7)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召集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和專家在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一同協調指揮。
(8)及時向國家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省(區、市)相關部門報告和通報情況。
4.1.3 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Ⅲ級)
(1)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回響。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的報告和建議,決定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2)地級以上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急回響。
接到較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後,地級以上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應當立即進行調查確認,組織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上級報告事故情況;提出啟動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有關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或可能涉及的市相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根據地級以上市應急指揮部的部署,立即啟動相應工作小組,組織、協調、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指導、部署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省級有關部門應急回響。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等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事發地應急救援工作的指導、監督,協助解決應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難,根據需要組成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
(4)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工作。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回響(Ⅳ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縣(市、區)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和評估,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按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提出是否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有關事故情況應當立即向相關部門報告、通報。
地級以上市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指導、監督和有關方面的支持。
4.1.5 回響的升級與降級
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響不斷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別嚴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指揮部審定後,應及時提升預警和回響級別;對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並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將有關情況和處理建議上報指揮部審定後,相應降低回響級別或者撤消預警。
4.2 指揮協調
進入I級回響後,省應急指揮部在國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
進入Ⅱ級回響後,省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救援和緊急處理行動。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接受省應急指揮部或者指揮部工作組的指揮,並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情況,請示重大問題的處理指令。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上一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實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4.3 緊急處置
事態出現急劇惡化情況時,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報應急指揮部決定。
4.4 回響終結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報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應急回響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儘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 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5.3 總結報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應急指揮部要總結分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6 應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建立全省統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專項信息報告系統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資料庫,實現上下級人民政府之間、政府部門之間、專業技術機構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各級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及救援單位應保持通信暢通。
6.2 醫療保障
衛生部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資料庫,掌握醫療救治和食物中毒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確定參與應急醫療衛生工作的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名單,制訂醫療衛生隊伍、醫療衛生物質資源調度方案。
6.3 人員保障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食品安全監察專員及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參加事故處理。各地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高素質的應急救援隊伍。
6.4 技術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時,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揮部或者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委託,立即採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6.5 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6.6 演習演練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省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有關部門指導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組織全省性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各地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突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6.7 宣教培訓
各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考的食品安全意識和防範意識。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應包含有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導致消費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產生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健康的隱患。
食品安全的範圍:包括食品數量安全、食品質量安全、食品衛生安全。本預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質量衛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稱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過食物進入人體,使人體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稱之為食源性疾患。
高風險食品:可能發生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