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對象
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各區、縣級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以下統稱安全生產責任人)。
二、考核內容
(一)對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區、縣級市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完成情況,包括:轄區內各類安全事故死亡人數和財產損失;轄區內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從業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事故萬車死亡率;較大以上等級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情況。
2.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
(1)按照《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市關於安全生產的職責要求,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
(2)建立事故防範體系的情況,包括:制定安全生產規劃、目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落實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及必需的經費;開展安全生產巡查和執法,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等。
(3)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安全生產保障體系情況,包括:建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組織制訂並演練較大、重大、特別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後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等。
(4)建立事故報告和查處制度,嚴肅處理責任事故,包括:發生事故後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無瞞報、謊報、漏報或者遲報事故,及時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結案等。
(二)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考核內容。
1.本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情況。
2.本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所採取的措施。
(1)是否把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列入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計畫。
(2)是否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
(3)是否定期分析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形勢,並檢查、指導、督促監管範圍內的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4)是否重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並參與重要安全生產宣傳活動。
(5)是否建立和落實分管職責範圍內事故報告、查處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三、組織實施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採取自評考核和組織考核相結合的方式,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實施。
(二)自評考核。原則上每年1次,由安全生產責任人認真總結本地區(或分管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對照考核內容及各自相關職責進行自評考核,並撰寫述職報告,其中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的自評情況需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審核。安全生產責任人的述職報告和自評考核表須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三)組織考核。在自評考核的基礎上,原則上每年年底進行1次,也可視情況不定期考核。
1.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提出年度考核計畫及考核方案,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後實施。考核組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市總工會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等組成。
2.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應當提前1個月通知被考核單位及其安全生產責任人。
3.考核組應當認真聽取被考核人的述職,現場了解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和記錄,召集有關人員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民眾意見。
4.考核組應當與被考核人當面交流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並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5.考核不合格或轄區(分管職責範圍)記憶體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被考核人,要在1個月內制訂並落實整改措施,並將整改情況報送考核組織實施單位。
6.考核組織實施單位要在考核結束後1個月內向市政府報告考核情況。考核報告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考核組織實施單位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和責任人,並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級黨委和人大常委會。
7.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結果連續兩年為優良的,市政府予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8.考核評分細則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廣州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職責
市發改委:將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竣工驗收時,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災物資調撥。
市經貿委:在審查重大技術改造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負責船舶建造(含修造)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的安全監管;參與化學品生產、工業、商貿行業和能源電力等企業的安全監管;負責協調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市教育局:負責督促檢查全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嚴禁違反規定出租學校場所;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宣傳教育;聯合公安、交通部門開展校巴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及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處罰道路交通違章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負責劇毒物品的安全監管;負責易製毒化學品購買證及運輸的管理;參與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依法做好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事故統計工作,並按規定上報。
市監察局:依法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參與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責任;參與全市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實施監察,督促並落實責任追究。
市財政局:將安全生產綜合管理、監督檢查、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交流、獎勵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需的經費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
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廣東省上傷保險條例》等規定,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負責全市從業人員和工傷事故數據統計工作,並按規定上報。
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非煤礦山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重大危險源調查登記和監管工作;參與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對非煤礦山企業無證開採和越界開採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危房檢測和改造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建委:負責對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全市建築業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按規定參與相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建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交委:指導全市公路、水路交通運輸和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擬訂有關本系統、行業的安全生產法規、規定和標準;檢查督促全市本系統、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定期分析本系統、行業安全生產形勢和存在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組織實施落實;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水務局: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市水利、污水處理、供水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安全管理;負責水庫、小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管理;按規定參與全市水利設施、水利施工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配合海事部門做好水庫的水上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衛生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緊急醫療救護;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職業衛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貫徹落實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督促所監管國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對企業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並將其列入企業負責人年度業績考核內容;按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整治措施;按規定參與企業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追究企業安全事故責任人責任;督促企業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的環境污染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處理因生產經營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做好環境污染事件預防等宣傳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積極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活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安全生產的廣播電視宣傳工作規劃。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場主體準入關。對申請設立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辦理前置審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業,在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或前置審批檔案前,不予核准登記;對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認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取消相關經營範圍或吊銷其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行為。
市林業局:負責直屬林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森林防火滅火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農業局、海洋與漁業局:擬訂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有關法規、規定,並檢查、監督實施;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管;負責漁港水域和漁船(含從事漁獲物運輸的漁船和觀光休閒漁船)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監管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畫;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核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使證、檢驗合格證;組織和指導農業機械駕駛員考證及發證工作;組織處理農業機械安全事故,糾正和查處有關違章行為;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質監局:組織、指導全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和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管,並督促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整改;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組織協調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保健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工作;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承擔的食品安全監督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全市重大、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市政府授權,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活動;組織協調食品安全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安監局:依法對本市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制定本市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組織全市性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督查;指導、協調或者參與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協調全市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出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意見並督促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統計本市生產安全事故,發布安全生產信息,分析、預測安全生產形勢;負責全市工礦商貿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依法監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情況。
市旅遊局:負責全市旅遊行業安全監督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指導全市旅遊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市政園林局:負責本局管轄的道路、橋樑、隧道、燃氣、城市園林綠化、公園風景名勝區等建設、養護、運行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按規定參與有關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配合海事部門做好城市園林水域的水上安全監管工作;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廣州港務局:負責全市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港區危險貨物作業泊位、庫場區域範圍的劃定,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對營運的鄉鎮船舶安全工作實施行業監管;負責港口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按規定參與港口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廣州海事局:負責轄區內水域和港口的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船舶法定配備的操作性手冊與文書審批、船舶所有人安全管理體系審核與監督和船員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水上搜尋救助工作;組織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轄區內水上交通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
市公路局:依法對有管轄權的公路(包括橋涵,下同)建設、養護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有管轄權的公路安全設施管理以及事故多發公路路段的改造;依法審批開挖公路和核准超限運輸,依法查處公路違法行為;組織協調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並按規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