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業廳關於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型)認定管理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關於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等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為職業、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能、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從業者。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社會服務型職業農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是指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漁業、林業等生產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
第四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堅持農民自願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認定、動態管理。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
(二)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
(三)以農業生產經營作為主要職業,農業生產經營收入占總收入二分之一以上;
(四)生產、經營方式和設施、設備具備現代農業特徵;
(五)農業經營規模達到所在縣(市、區)同行業、同類型、同產品平均水平的3倍以上。或近3年年均純收入達到所在縣(市、區)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以上;
(六)重契約、守信用,無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等不良記錄。
第六條 具有高中或中職以上學歷的農業從業者申報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條件可適當放寬,由所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三章 認定程式
第七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第八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每年認定一次,具體受理申請時間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從收到申請到完成認定須在3個月內完成。
第九條 達到認定基本條件的農業從業者均可按程式提出認定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
(一)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認定信息採集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複印件);
(三)科學文化素質證明、技能證明(學歷證書、技能證書、近3年獲得的教育培訓證書等);
(四)生產經營水平、規模及收入的證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租賃契約等);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認定申請材料由申請人所在村委會核實推薦。
第十一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核,組織安排申請人參加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經培訓考核後認定。
第十二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擬認定的名單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頒發《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農業部發布的統一證書式樣印製。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憑《新型職業農民證書》享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扶持政策。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實行動態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註銷《新型職業農民證書》:
(一)有違法和不誠信等行為被依法依規處理的;
(二)有民眾舉報、投訴達不到新型職業農民條件,經核查屬實的;
(三)不再從事農業或收入來源已經不是以農業為主的。
第十七條 對註銷《新型職業農民證書》的名單,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對生產經營型職業農民實行信息化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採集、錄入和更新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地級市、縣(市、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本辦法的有關操作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