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暫行規定

註:本法規已於2006年10月1日失效

(一九九O年五月十六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穩定農村經濟秩序,健全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鞏固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發展農村生產力,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由原來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制經過改革而形成的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社區經濟組織),包括在原生產隊或聯隊(自然村)一級設定的經濟合作社,在原大隊(管理區)一級設定的經濟聯合社,在原公社(鄉鎮)一級設定的經濟聯合總社。

第三條 社區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是農村勞動民眾在基本生產資料公有的基礎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在組織上的體現。凡屬於社區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企業及其他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縣以上各級農業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合作經濟管理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農村合作經濟的主管部門,負責辦理社區經濟組織的登記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搞好農村承包契約、發展規劃、土地使用、勞動及財務的管理和內部審計;抓好農村經營管理幹部、社幹部培訓和會計輔導;開展農經服務,提供經營諮詢,指導社區經濟組織和廣大農戶搞好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主管部門在管理中要貫徹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完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五條 社區經濟組織受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管理,接受國家計畫指導,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因地制宜,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從實際出發,統分結合,雙層經營;平等互利,按勞分配;民主管理,勤儉辦社。

第六條 社區經濟組織的規模和設定,在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本組織成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 社區經濟組織的權利:

(一)對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山嶺、草原、荒地、水面、灘涂、農業機械、農田水利設施以及建築物和工業設備等生產資料擁有所有權;

(二)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組織章程,對組織內部的經營管理享有自主權;

(三)對本組織所有的生產資料,有權發包給本組織成員或外來人員經營,並取得合理的收益;

(四)對國家所有而依法確定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依法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五)依據國家計畫和市場需求,根據當地的資源條件,有權與國家有關部門及其他經濟組織簽訂購銷契約或勞務契約,推銷本組織的產品,輸出或引進勞動力和科技人才;

(六)有權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接受社會的生產扶持或饋贈;

(七)有權按規定確定並實施本組織內部集體收益的分配;

(八)有權拒絕不合法的收費和攤派;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社區經濟組織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以本組織所有的財產(不含土地)承擔民事責任;

(二)積極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照章納稅;

(三)發展集體經濟,增加公共積累,鞏固和加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做好必要的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支持農戶開展生產互助活動,搞好家庭經營;

(四)依法保護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生產資料;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落實合理的社會負擔,支持公益事業和辦好社員福利事業,做好五保人員和困難戶的供養及扶持工作;

(六)依法做好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搞好環境保護,制止濫伐濫墾和亂采亂捕,防止廢水、廢氣、廢物等污染環境,保持生態平衡;

(七)協助當地政府和村民自治組織對社員進行政治思想教育,搞好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組織登記,申報經濟活動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社區經濟組織應調動社員從事家庭經營的積極性,並發揮集體的優勢,統一經營好集體經濟中原已形成一定規模和生產能力、不宜分散經營的項目;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或專業合作,合理開發當地資源,開拓新的生產領域,發展新的集體經營項目。

第十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契約管理工作。土地等生產資料及其他經營項目在承包經營後,其所有權和性質不變,承包方只享有契約規定的經營權。經營項目的發包,必須經本組織成員民主議定,由社委會具體組織實施,由社長代表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契約,併到農村承包契約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

第十一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土地管理:

(一)維護土地公有制,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侵占、買賣或破壞集體土地;

(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合理確定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和使用方向,及時調整承包期滿的土地,經社員討論同意後,把過於零碎分散的地塊適當調整連片,以利耕作;

(三)逐步推行土地達標承包制度,制訂獎罰措施,鼓勵承包者增加投入,保護和培養地力,鼓勵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四)保護土地資源,對契約期內搞掠奪性生產或丟荒土地的承包戶,責令其賠償損失或復耕,並按契約規定完成國家任務和集體提留,對拒不復耕者及時收回其丟荒地另行處理,對“農轉非”人員及喪失生產經營能力者所承包的土地,及時調整給他人承包經營;

(五)因地制宜逐步發展種養業的適度規模經營,凡是開發性生產所使用的土地,應實行統一規劃,適當連片開發,由農戶或聯戶、專業隊承包經營或管理;

(六)允許社員在承包期內,有償轉讓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轉包其承包的土地,但必須經社委會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轉作非農用地。

第十二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企業管理:

(一)實行統一經營的社辦企業,應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搞好經濟核算,抓好產品質量和新產品的開發,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二)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社辦企業,不論採取何種承包形式,都應遵循公平競爭擇優承包的原則,防止少數人仗權承包或壟斷承包;

(三)完善社辦企業承包契約的有關條款,確保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確保集體經濟利益不受損失,確保企業固定資產保值,保證承包者根據契約規定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

(四)社辦企業實行股份制,必須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按有關政策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財務管理:

(一)建立財務計畫預算和經濟核算制度,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提高生產經營效益;

(二)建立資產積累和管理制度,定期清產核資,確保集體財物的合理使用和固定資產的折舊更新,確保集體積累逐年增加;

(三)建立財務收支審批和民主理財制度,定期公布財務帳目,接受社員監督,防止貪污、挪用,嚴格控制非生產性開支;

(四)建立清收契約承包款(物)制度,確保各業承包契約應收款(物)按時兌現;

(五)建立合作基金會,開展集體內部資金融通,管好用活集體資金。

第十四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勞動管理:

(一)建立勞動義務工制度,組織社員搞好公共事業建設;

(二)建立勞動積累工制度,通過勞動積累的辦法,增加對農業的投入,搞好農田水利建設,不斷改善生產條件,發展壯大集體經濟;

(三)建立農村勞動力進出登記和有關管理制度,積極組織富餘勞動力開拓新的生產經營項目或合理輸出。

第十五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協助有關部門落實國家計畫,教育社員完成農產品定購任務;協調社內各業之間、社員之間的利益關係,搞好集體經濟收入的再分配。

第十六條 社區經濟組織必須搞好社會化服務工作。對生產和建設規劃、農田作物布局、排灌、機耕、植保、關鍵技術措施等,要力求做到有利生產,統一安排,並逐步創造條件,聯合其他專業性服務組織,為社員提供技術指導、良種、生產資料供應和農產品的貯藏、運輸、加工、銷售等服務。

第十七條 凡戶籍在當地社區範圍內,年滿十六周歲的農民,承認社章並承擔相應義務者,經社委會同意,均可以成為戶籍所在地經濟合作社(或經濟聯合社)的社員。戶口遷出者,除社章另有規定外,其社員資格隨之取消;其權利、義務在辦理終止承包契約、清理債權債務等有關手續後,亦同時終止。

第十八條 社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決定生產經營方式和規模,同時有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和集體提留的義務;

(二)在完成國家定購任務後,有權自銷其餘的農副產品;

(三)有權與社區合作經濟組織簽訂各種形式的承包契約,有權與其他經濟組織簽訂購銷等經濟契約,同時有全面履行契約的義務;

(四)有權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參加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或專業合作組織,有權購置所需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同時有依法登記、納稅的義務;

(五)有權按社章規定享受集體福利和集體收益分配,同時有義務遵守社章,按規定交納公積金和公益金,完成勞動義務工和積累工,維護社區經濟組織集體利益;

(六)有權在社員之間進行換工或互助活動,也可以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僱請幫工;

(七)有權將無力經營或經營不善的承包項目轉包或轉讓給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但必須徵得發包方的書面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社區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若干人組成社委會管理社務,並選出社長主持日常工作。社委會幹部的任期一般為五年,稱職者連選連任,不稱職者可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罷免。

第二十條 社委會負責起草和修改社章,擬定經濟發展計畫、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計畫,提交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貫徹執行大會作出的各項決議;處理社務,行使社區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協調、服務等職能;挑選和聘任社辦企業的廠(場)長、經理;向當地人民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社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集體與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社委會必須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公諸於眾,接受社員監督。

第二十二條 社委會幹部的報酬,可以實行定額補貼(工資)加獎勵等辦法。具體補貼標準和獎勵辦法,由縣一級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業務部門,要採取相應措施,從政策、財力、物力和科技等方面、鼓勵、指導和幫助農村社區合作經濟的發展。

第二十四條 省農業委員會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社區經濟組織的登記辦法和鄉(鎮)經濟聯合總社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O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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