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氣瓶充裝許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氣瓶充裝許可管理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等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液化石油氣、永久氣體、溶解乙炔氣體和其它液化氣體等氣瓶充裝許可管理,適應本辦法。
第三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全省氣瓶充裝許可的統一管理。地級以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氣瓶充裝單位的許可申請,受理並組織對氣體儲存能力<3000m3的氣瓶充裝單位的鑑定評審及簽署審查意見等工作。

第二章充裝許可程式

許可程式內容一

第四條 氣瓶充裝許可的辦理程式為:申請、受理、鑑定評審和批准。
第五條 申請氣瓶充裝許可的單位,應向所在地市質監局提交如下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負責。
(一)廣東省氣瓶充裝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一);
(二)氣瓶充裝單位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及法人授權書(若申請單位為法人授權的組織)原件;
(四)申請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建檔氣瓶電子檔案(符合附屬檔案三的規定);
(六)質量保證體系檔案及相關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工作記錄(內容見附屬檔案四),必要的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技術資料目錄(內容見附屬檔案五);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備證照複印件。
第六條 市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對氣體儲存能力<3000m3的,應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予以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氣體儲存能力≥3000m3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送達省局。
省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後,省質監局應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予以審核,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受理單位決定受理的,應發出《氣瓶充裝許可受理決定書》(附屬檔案六);不予受理的,應發出《不予受理決定書》(附屬檔案七)。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約請一個有資質的鑑定評審機構進行鑑定評審。
第八條 鑑定評審機構接受申請單位的約請時,應向申請單位提供評審指南,明確有關評審要求。申請單位按有關規定和評審指南自評後,應向鑑定評審機構提出現場鑑定評審預約。鑑定評審機構應自申請單位預約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評審工作,出具鑑定評審報告。
第九條 鑑定評審組成員一般不超過4人,評審時間不超過2日。鑑定評審機構在進行現場鑑定評審前,應書面知會受理單位;受理單位認為必要時可派員監督鑑定評審工作。

許可程式內容二

第十條 鑑定評審結論分為三種:
(一)具備條件:申請單位各項條件均滿足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可評為具備條件。
(二)基本具備條件:申請單位各項條件基本滿足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存在問題經整改能夠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三)不具備條件:除(一)、(二)項外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第十一條 鑑定評審結論為具備條件或不具備條件的,鑑定評審機構應自出具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鑑定評審報告送達受理單位和申請單位。
鑑定評審結論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解決存在問題,形成整改報告提交鑑定評審機構組織確認;鑑定評審機構應自收到整改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確認,並將鑑定評審報告及整改確認報告於出具整改確認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達受理單位和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鑑定評審報告及整改確認報告由鑑定評審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核簽發。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對鑑定評審結論有異議時,應自收到鑑定評審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單位提出;受理單位視具體情況於2個工作日內組織複查或指定鑑定評審機構重新評審。
第十四條 受理單位在收到鑑定評審機構的鑑定評審報告後,應依照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及時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實地核查。經審核或核查後,認為申請單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鑑定評審時間)向申請單位頒發《氣瓶充裝許可證》(附屬檔案八)。認為申請單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不含鑑定評審時間)向申請單位發出並送達《不予許可決定書》(附屬檔案九),同時通知鑑定評審機構,並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氣瓶充裝許可證》由省質監局統一製作,並按《氣瓶充裝許可證編號辦法》(附屬檔案十)統一編號。由市質監局受理的,市質監局應將經審查認為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單位相關信息填入《氣瓶充裝許可審批匯總表》(附屬檔案十一),並以正式檔案上報省質監局,由省質監局統一製作許可證書後及時交市質監局;由省質監局受理的,省質監局負責將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單位相關信息填入《氣瓶充裝許可審批匯總表》。

第三章換 證

第十五條 《氣瓶充裝許可證》有效期4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單位應向原受理單位提出書面換證申請。受理單位應審查以下申請材料:
(一) 廣東省氣瓶充裝許可換證申請書(附屬檔案十二);
(二)氣瓶充裝單位基本情況表(附屬檔案二);
(三)許可有效期間各年度的《廣東省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報告》(附屬檔案十三)。
第十六條 受理單位在收到申請單位的換證申請後,對符合條件且年度監督檢查均合格的,予以換證;對存在安全隱患或有安全質量不良記錄的,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現場鑑定評審。
受理單位應在申請單位原《氣瓶充裝許可證》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換證的決定。因申請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完成換證審批的,原《氣瓶充裝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申請增加充裝許可項目的,按許可程式審批,符合條件的在原《氣瓶充裝許可證》上增項。
第十八條 充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技術負責人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發證單位備案;單位名稱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受理單位申請更換許可證;充裝場地變更的,應經重新許可後方可繼續從事氣瓶充裝工作。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省質監局統一組織協調氣瓶充裝許可和管理工作,對有關工作程式和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對氣體儲存能力≥3000m3的持證單位,應每年組織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市質監局應制訂統一要求以規範本行政區域內充裝單位的氣瓶塗敷及鋼印列印(參考附屬檔案十四),並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充裝單位按要求塗敷標誌(或名稱)、列印單位標識和充裝單位氣瓶自編號鋼印。
第二十一條 市、縣質監局應加強對氣瓶充裝單位的日常監督,重點檢查其是否在批准的充裝範圍內從事氣瓶充裝工作、是否只充裝自有氣瓶(含託管氣瓶,下同)、是否對自有氣瓶塗敷充裝單位標誌(或名稱)並列印充裝單位標識和氣瓶自編號鋼印,以及其自有氣瓶的數量和建檔情況、自有氣瓶的充裝記錄和定期檢驗情況、充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和氣瓶充裝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氣瓶充裝許可實行年度監督檢查制度。市質監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瓶充裝單位進行年度監督檢查,形成《廣東省氣瓶充裝單位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年度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應責令整改;整改不合格需要吊銷充裝許可證的,應報省質監局吊銷其充裝許可證。
市質監局在完成年度監督檢查後,應將年檢結論(合格、不合格、整改合格或整改不合格)記錄在《氣瓶充裝許可證》副證上,並加蓋年檢標記。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許可的鑑定評審機構由市質監局提出,報省質監局批准。經批准的鑑定評審機構名單由省質監局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條 鑑定評審機構應具有鑑定評審的技術能力,建立並保持質量保證體系,熟練掌握相關的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獨立於氣瓶充裝單位,確保鑑定評審工作的公正性。
鑑定評審機構應在省質監局批准的範圍內開展工作,並對其工作質量和鑑定評審結論全面負責。
第二十五條 鑑定評審工作應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辦法的要求,並根據《廣東省氣瓶充裝單位充裝許可鑑定評審報告》(附屬檔案十五)的內容及要求逐項進行鑑定評審。
第二十六條 市質監局應對鑑定評審機構的鑑定評審工作進行監督,重點檢查其工作質量和規範程度,發現其有違規行為或不再具備鑑定評審能力的,應及時書面報省質監局。
第二十七條 省質監局對氣瓶充裝許可鑑定評審機構應加強監督。認為其不再具備鑑定評審能力,或其在評審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或重大質量問題的,應及時取消其鑑定評審資質。
每年1月20日前,鑑定評審機構應向省質監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的鑑定評審工作情況,其所在地市質監局應對其報告簽署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充裝單位應按有關要求在每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質監局提交建檔氣瓶電子檔案,並報告上一年度氣瓶充裝情況及建檔情況等。
市質監局應及時匯總有關信息,並在每年1月20日前向省質監局報告上一年度本轄區內氣瓶充裝許可工作情況及持證氣瓶充裝單位數量、許可範圍、自有氣瓶和託管氣瓶的種類及數量、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及氣瓶充裝的其它有關情況等。
省質監局每年向社會公布全省氣瓶充裝許可證的審批、發放情況。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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