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5]3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

廣東省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農民種糧的積極性,確保糧食生產的穩定增長,促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加強巨觀調控,穩定糧食市場,防止糧食價格大幅度波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是省人民政府用於保護糧食生產,平抑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而建立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財政廳設立專戶管理。

第四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來源為省財政預算安排的省級儲備糧食和特種儲備糧油費用補貼及其他預算資金,財政部下撥的糧食加價款,中央下撥的進口糧食代理價差價補貼或中央調給進口糧食的平轉議差價款,可轉作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糧食專項資金以及銷售省級儲備糧食的價格高於成本價的價差收入。

第五條 省財政廳在每年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預算;對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應根據物價上漲幅度和銀行利率變化等因素作相應調整。在預算執行中,應將糧食風險基金及時撥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財政部下撥給省財政的糧食加價款及可轉作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糧食專項資金,應在收到下撥款一個月內撥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中央撥給省糧食主管部門的進口糧食代理價價差補貼或進口糧食平轉議差價款、可轉作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糧食專項基金,由省財政廳根據中央下達的計畫、指標核定,省糧食主管部門按省財政廳核定的數額和規定的期限將有關款項劃入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六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於本省契約收購計畫內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收購保護價與市場價的差價補貼支出,省級儲備糧食銷售價低於成本價的價差支出,省級儲備糧食和特種儲備糧油費用支出,墊支我省儲存國家專項儲備糧實際成本價高於中央規定結算價的差額的利息補貼,彌補經省核定的定點、定倉、定量的省級儲備糧食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調度,省財政廳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決定會同省糧食主管部門、省物價部門負責管理,日常財政收支的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省級儲備糧食和特種儲備糧油費用、利息補貼,由省財政廳按儲備糧油的數量和補貼標準核定補貼款數額,分期撥補給省糧食管理儲備局。

第八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須專款專用,當年結餘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第九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虛報冒領,不得用於糧食企業正常的經營性活動。省財辦、農辦、農業廳、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應對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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