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七日廣東省勞動局、財政廳)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保護規定》及《廣東省女職工保護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已參加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的省屬、中央、部隊駐穗企業、事業單位的全部職工(含固定工、契約制工、臨時工),均應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繳納生育保險基金。
參加生育保險的已婚女職工,生育時享受保險待遇。
第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採取以支定收原則,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0.4%繳納(按現行工資水平計算為每人每月1元錢)。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徵集和統一管理。
生育保險基金來源,固定工、臨時工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從各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中劃撥,分別記帳和核算,不另行徵收;契約制工在繳納工傷保險金的同時繳納,每人每月1元。
第四條 生育保險基金全部由各單位負擔。企業單位在營業外列支。事業單位在事業費中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徵稅。
第五條 已婚女職工生育後1個月內,由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一次性劃撥該產婦生育保險費(順產1500元,難產或多胞胎1800元),由產婦所在單位統一管理和按標準發放。
一、用於產婦分娩醫藥費用,按省衛生廳、省財政廳粵衛[1990]187號《省直單位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二、用於產婦產假期間工資、物價補貼、獎金,按《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三、用於產婦營養補助費,順產50元,難產或多胞胎的100元。
產婦產假期間的工資、補貼、獎金及在醫院期間所需費用按上述標準在省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下撥的生育保險費用內開支,企事業單位不再重複開支;如按上述標準開支有差額,其不足部分由產婦所在單位在自有資金中自行解決。
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交納和發放標準,每年5月視社會物價、工資水平以及統籌收支情況酌情調整。
第七條 產婦所在單位申請領取生育保險費,須填報生育保險支付待遇表一式二份,並附下列證明材料(複印件)。
一、廣州市或產婦戶口所在地縣以上計畫生育委員會發給產婦的《計畫生育準生證》;
二、產婦本人身份證;
三、嬰兒出生證(難產的需有醫院開具證明)。
第八條 參加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繳納生育保險基金。嚴禁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後,對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要嚴格按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享有的待遇,單位不按規定兌現的,女職工有權向省勞動行政部門申訴,省勞動行政部門有權責令所在單位兌現。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2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