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二)規劃處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十)產業協調處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基本信息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省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及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巨觀調控政策建議。
(三)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財政、土地、金融體制改革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投資融資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經濟特區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省政府安排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重大境外投資項目;發布投資信息,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協調重大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負責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承擔部省合作幹線鐵路項目和城際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協調職能;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和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研究能源開發和利用,提出綜合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對能源產業的管理,推進能源結構戰略性調整,擬訂能源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監測和分析能源產業、能源安全的發展狀況,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協調粵港澳能源基礎設施方面的發展與合作,開展能源對外合作。
(八)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和協調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並進行監測評估。
(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總量平衡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級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
(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
(十二)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按規定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省人民政府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規劃處

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規劃調整意見;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綜合處

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巨觀經濟監測預測,組織研究和提出經濟預測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的目標、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建議;組織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

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提出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意見;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和推進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五)投資處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修訂投資核准目錄的建議;提出促進社會投資的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擬訂政府投資規劃、計畫,審核安排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編制下達省級財政性投資年度計畫;承擔投資備案項目綜合管理和投資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非經營性代建工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六)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協調有關重大政策;提出涉外經濟體制改革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和利用國外貸款項目,發放國家鼓勵類投資項目確認書;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辦對外經濟交流合作的相關工作;承辦廣東經濟發展國際諮詢會的日常工作;承辦機關外事工作。

(七)區域經濟處

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提出區域協調發展的重大政策;銜接平衡土地利用與基礎測繪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礦產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經濟特區和各類開發園區的重大問題;提出推進縣城經濟發展的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八)農村經濟處

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組織編制下達農林水利等投資計畫;參與編制水資源配置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規劃。

(九)交通處(省城際軌道交通管理辦公室)

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工作;分析綜合交通運輸運行狀況,提出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協調綜合交通發展重大事項;協調粵港澳跨境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與合作事宜;具體承辦部省合作幹線鐵路項目和城際軌道交通網路規劃與建設協調工作。

(十)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的發展和推廣套用;協調重大產業基地建設;組織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一)高技術產業處

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組織擬訂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重大項目建設,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實施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產學研結合及相關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推動國民經濟新產業的形成。

(十二)資源節約與環境氣候處

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統籌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有關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推進清潔發展,提出發展低碳經濟的政策建議。

(十三)社會發展處

提出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政法、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社會保障情況,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

(十四)經濟貿易處

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提出貿易發展戰略和巨觀管理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工作,指導監督重要商品的省內儲備,組織實施糧食、棉花等重要商品的進出口計畫;擬訂和組織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十五)法規與財金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以及相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協調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研究分析財政、金融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促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發展等融資重大問題;承擔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審核上報工作。

(十六)重點項目處

規劃重大項目布局;擬訂省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畫;綜合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督促檢查省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組織協調省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省重點項目建設管理政策建議。

(十七)人事處(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安全保衛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八)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與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綜合辦公室合署)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協調國民經濟平戰轉換能力建設;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九)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和日常監測工作;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市縣人民政府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的情況;組織開展對中央安排本省投資項目、省級財政性投資項目和省屬非經營性代建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和檢查;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二十)省能源局

在國家規劃和政策的指導下組織擬訂本省能源發展戰略、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能源體制改革有關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電力、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發展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標準,參與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規劃能源重大項目布局,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承擔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裝備產業發展;參與能源預測預警、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工作,發布相關能源信息;協助做好省內國家石油儲備工作,參與監督商業石油儲備。

人員編制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74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6名(其中1名兼任省糧食局局長、1名分管能源工作),總經濟師1名;省能源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24名(含省能源局副局長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省糧食局。
(二)泛珠三角區域合作行政首長聯席會議秘書處(與省推進泛珠三角區域合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含綜合辦、規劃辦)設在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泛珠三角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工作方案,研究提出加快推進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及建議,組織協調合作的有關事項。核定行政編制13名,其中;正處級領導職數2名、副處級領導職數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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