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是2009年3月正式成立的非營利民間團體,在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等相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協會目前有超過100家的會員單位,由通信運營商及其增值服務商,軟體服務商,系統集成商,網際網路服務商,內容提供商,軟體及現代信息服務產業基地,相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等構成。

協會宗旨

■ 落實政府現代信息服務產業發展政策,促進產業聚集和轉型升級;
■ 開展各種交流活動,增進會員之間、區域之間及國際間的合作與經驗交流;
■ 積極推廣信息技術及網際網路服務在各行業的普遍套用,擴大服務市場;
■ 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謀求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任務

匯集會員願望和要求,提高行業地位,維護行業利益;組織行業培訓、會議會展、技術諮詢、信息交流、產品推介活動,促進技術傳播以及產品和服務的推廣;聯合政府及產學研機構,對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開展行業情況的統計調查,編寫本行業產業發展報告等經濟技術資料;參與行業發展規劃的政策論證,提出服務標準及諮詢建議,營造優良產業發展環境;組織本行業優秀產品、企業的評審活動,宣傳和提升行業形象;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促進行業國際化及人才引進和交流;承接政府和機構的委託、授權和其它服務職能。

大事記

1、 2008年10月,在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的指導下,由廣東移動、廣東電信、廣東聯通等17家單位在全省發起成立“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2、2008年12月31日,廣東省民政廳(粵民函〔2008〕708號)批覆同意籌備成立“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3、2009年2月13日,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粵信廳函〔2009〕109號)批覆同意作為“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單位;
4、2009年3月5日,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了協會章程,選舉產業了第一屆理事會,制定了協會架構; 會議選舉產生了45家理事單位,其中:
廣州佳都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偉為協會會長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副總經理徐叢、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廣東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志興、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副總經理買彥州等為協會常務副會長
廣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第五研究所(中國賽寶實驗室)、廣州網易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18家單位為副會長單位
黃躍珍為秘書長,王曉陽為副秘書長
5、2009年3月16日,廣東省民政廳(粵民民[2009]10號)正式批覆成立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
6、 2009年3-4月,在省信息產業廳的指導下,協會聯合省內各地市信息產業局在江門、惠州、汕頭、東莞、茂名、廣州和清遠等七個地市舉辦"廣東省現代信息發展巡迴宣講會"。
7、2009年4月23日,在協會劉偉會長的陪同下,工業和信息化部楊學山副部長、廣東省人民政府佟星副省長共同為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揭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行業協會(英文全稱:Guangdong Modern Information Servi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MI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現代信息服務研究和開發,銷售和運營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自願結合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國家和廣東省現代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發揮行業中介機構的參謀與領導作用,引導行業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增強會員企業的凝聚力,發揮協會作為政府與企業間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促進產業的區域合作,開展本行業的國內國際交流活動,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促進現代信息服務產業企業、人才的聚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信息產業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為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本行業的願望和要求;
開展行業自律,建立完善本行業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利益;
組織行業培訓、會議會展、技術諮詢、信息交流、產品推介活動;
對本行業的技術情報和經濟信息的收集與分析,開展行業情況統計調查,編寫本行業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資料;
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的政策論證、服務標準、諮詢建議;
經有關部門審核備案,組織本行業優秀產品、企業的評審活動;
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合作;
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和授權和其它職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凡在廣東省內從事現代信息服務研究和開發,銷售和運營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單位會員。廣東省內現代信息服務行業相關會,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對熱心參與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可經推薦為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本會的章程;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的決議;
按規定交納會費;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維護本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決定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制定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制定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決定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制定會內部管理制度;
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由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行使表決權。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當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由監事單位的負責人組成。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檢查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簽署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組織落實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負責每個季度向常務理事會匯報會秘書處工作。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檢查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會費;
捐贈;
政府資助;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指導單位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二○○九年三月五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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