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流與供應鏈協會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物流與供應鏈協會是遵照汪洋書記的指示,於2012年8月份籌備,並於10月份獲得廣東省社會組織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協會現擁有涉及供應鏈上各行業企業近200家。廣東林安物流集團是此協會的會長單位,集團董事長李金平是協會的第一屆會長。
廣東省物流與供應鏈協會是為適應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的不斷發展、業內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構築業內以及與其他相關產業之間的公共性、服務性的合作交流平台,主要由從事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的企業、貨運站場、物流園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信息技術服務和物流技術裝備企業、金融、科研、教學機構、媒體及其上下游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協會自成立以來,在省經信委、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本著高效服務、全面提升、前瞻引領的原則,按照“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整合廣東省物流資源,打造行業誠信,推動廣東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向高端化、集約化發展”的宗旨,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會員之間的溝通合作,積極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企業健康發展。

協會目標

1、 打造行業誠信體系、利用市場經濟的力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2、 大力推進我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的模式創新和轉型升級,推動物流行業信息化升級。
3、 廣東省物流供應鏈協會是一個公共性、服務性的平台,集合了從生產廠家、倉儲、運輸、貨代公司、物流園區、批發市場等各知名企業,聚集了眾多強大的物流供應鏈資源。更加注重會員企業的利益,扶持幫助各會員單位做強做大。
4、 推動海、陸、空、鐵等多式聯運,打造大物流服務體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全稱為廣東省物流與供應鏈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Logistics and Supply ChainAssociation。縮寫GDLSCA.
第二條本會是為適應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的不斷發展、業內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湧現,構築業內以及與其他相關產業之間的合作交流平台,主要由從事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的企業、貨運場站、物流園區、生產資料交易市場、信息技術服務和物流技術裝備企業、金融、科研、教學機構、媒體及其上下游相關行業的單位自願聯合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全省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挖掘、集中、整合廣東省物流資源,著力拓展綜合物流服務領域,推動廣東省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不斷向高端化、集約化發展,聚集行業資源,為將廣東建設成為南中國的生產組織中樞、全國性的物流樞紐和國際化的供應鏈管理基地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設在中國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職能和主要業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行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與行業統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三)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四)推進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的行業的升級與改造,引導業界建立國際化、科學化、信息化的物流與供應鏈管理體系,經批准表彰先進,組織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
(五)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方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修訂,參與行業職業技能鑑定和質量認證,不斷提高行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水準。
(六)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和行業培訓各種物流專業人員,提高行業人才隊伍的專業水平和整體素養。
(七)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接受委託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的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八)組織本行業開展各項與國外有關物流團體的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經貿洽談等,促進會員單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九)推動行業公益事業的發展,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和出版物。
(十一)開展宣傳推廣工作,經政府相關部門同意評選行業品牌企業和先進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提升會員單位價值,創立品牌形象。
(十二)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塑造團結合作、蓬勃向上的行業精神,促進企業文化建設,增強會員之間、會員單位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及與相關行業間的聯繫和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一)凡從事現代物流與供應鏈管理及其相關的企業、團體,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的,均可申請入會。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社團可以參加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
(四)有能力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相關活動。
(五)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六)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有權取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和享用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向本會反映意見和要求,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六)查閱會員大會記錄,監督本會的管理,有監督權;
(七)有委派或更換會員代表的權利;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普通會員如一年內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理事單位一年內兩次不參加理事會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反映意見及要求。
第十三條會費標準
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會費50,000元/年
副會長單位會費20,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會費10,000元/年
理事單位會費5000元/年
普通會員單位會費2500元/年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核准,並向本會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出本會,不退還其交納的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勸其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3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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