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物價局旅遊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構建誠信旅遊體系,規範旅遊價格行為,維護旅行社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範圍內從事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業務的各類旅行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價格是指為旅遊者代辦出境、入境和簽證手續,招徠、接待旅遊者,為旅遊者安排食宿、遊覽活動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四條 旅行社旅遊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旅行社按照經營成本和市場需求狀況自主制定。
第五條 旅行社制定旅遊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
第六條 旅遊價格由旅遊服務經營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旅遊服務經營成本主要包括用於旅遊者的交通、住宿、餐飲、遊覽參觀點門票、娛樂、導遊、代辦證照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七條 旅遊服務中的交通、遊覽參觀點門票、代辦證照等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應當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非統一辦理的旅遊服務及相關項目,應以旅遊者自願為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旅行中增加服務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當事先徵得旅遊者的同意。
第九條 旅行社旅遊價格應當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明碼標價採用價目表(書、牌或電子顯示屏)的標價方式。標價方式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附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標價方式進行監製。
第十條 明碼標價的主要內容包括:旅行社名稱和類別、遊覽線路或遊覽項目、出行天數、住宿酒店、餐飲標準、交通方式、收費標準、自理費用等。
旅行社應當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對旅遊價格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旅行社不得在明碼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契約,應當標明旅遊價格,並嚴格按契約確定的價格執行。
如遇特殊原因,確需變更旅遊行程和旅遊價格的,應當經旅行社和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並在契約中加以書面確認。
第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兌現明碼標價公示和旅遊契約中的各項旅遊價格和服務承諾。
第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採取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擾亂正常的旅遊市場價格秩序,損害旅遊者及其他旅行社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
(二)在明碼標價之外加收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使用虛假、模糊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標價內容,誤導欺騙旅遊者;
(四)未經旅遊者協商同意,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標準或更改契約約定服務項目;
(五)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及其他經營者利益;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十六條 旅行社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範自身的價格行為,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
第十七條 旅行社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1.旅行社旅遊服務價目表(樣式)(略)
2.旅行社旅遊服務價目表填寫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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