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8月6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
省人民政府:
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範土地價格行為,維護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現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價格(以下簡稱地價)管理問題請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地價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地價。地價按照區別不同供地、用地性質採取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下的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原則確定。
地價實行省、市、縣三級管理,以市、縣管理為主。省國土廳會同物價、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負責制定地價管理辦法和作價原則,巨觀協調各地地價水平,糾正不合理地價;市、縣國土局會同物價、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地價管理辦法,對本地區土地進行分等定級和制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
(一)基準地價的制定與管理
基準地價由各市、縣國土部門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方案,經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政府審核平衡後向社會公布實施。基準地價可根據當地具體情況選擇剩餘法、收益還原法、市場比較法或採用多種方法綜合測算確定。未具備條件對土地進行分等定級估價的,可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的有關規定,採用簡易方法制定臨時基準地價。
(二)標定地價的制訂和管理
標定地價以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地塊大小、形狀、區位、容積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場行情和國家政策等條件制定。標定地價由市、縣國土部門會物價部門制定方案,報同級政府批准。
(三)出讓底價的確定與管理
出讓底價是在標定地價基礎上,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行情以及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而確定的最低出讓價格。出讓底價的構成:征地、拆遷補償費,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土地開發費用和開發利潤,政府規定的其他稅費,政府未實行統一開發的土地,應減除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土地開發費用和開發利潤。
土地出讓底價由國土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定方案、經同級政府批准。土地出讓時根據其不同的使用性質實行協定、招標或拍賣方式出讓。
未經地價評估的土地,不予辦理出讓、轉讓等變更手續。
二、對不同用途的土地實行不同的地價政策。
(一)高科技項目,市政公共設施項目以及國家機關、部隊、文教、衛生、體育、科研單位的非營利建設項目用地,由用地單位提出申請,經當地縣以上國土、物價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可通過協定出讓或行政劃撥,地價減免。
(二)金融、商業、工業交通、旅遊、服務業等營利性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以招標為主,也可採取拍賣方式,一般不採取協定方式。
(三)住宅建設用地,應按照商品房、微利房、解困房的不同性質實行不同價格。商品房用地主要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微利房、解困房應以協定或行政劃撥方式供地,經同級政府批准,地價減免。
(四)屬於行政劃撥和減免地價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改變用途和轉讓、出租、抵押以及作價入股的,必須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標定地價補交地價款。
(五)股份制試點企業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必須按國家土地管理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下發的《股份制試點企業土地資產管理暫行規定》,對其使用的土地資產進行估價。
三、土地出讓金由國土部門收取,除按規定提取土地出讓業務費外,全部上交當地財政,再由當地財政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財政。土地出讓金應專項用於城鎮建設和土地開發。
四、加強供地計畫管理和地價評估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及產業的布局安排,編制土地出讓計畫,實行計畫供地,每年向社會公布。
(二)各市、縣可根據需要,建立地價評估機構,承辦本轄區內的地價評估。設立地價評估機構,由省國土廳進行資質評審並頒發許可證。凡未經資質認證,未領取許可證的,其評估結果無效。外省或境外的地價評估機構在廣東境內進行地價評估的,必須經省國土廳資格認證並頒發許可證。
(三)地價評估可由市、縣地價評估機構評估,也可由省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地價評估結果接受國土、物價部門監督。對地價評估結果發生爭議的,可提交當地國土、物價部門監督。對地價評估結果發生爭議的,可提交當地國土、物價部門裁決。對裁決不服的,提交省國土廳會同物價局作最終裁決。
(四)開展地價評估業務,可適當收取服務費,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廣東省國土廳
廣東省物價局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