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在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和社會各界大力支持下,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有了長足的進步和發展,辦理了大量經濟和民事公證,有力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進了國際交流。為加強特區法制建設,預防經濟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改善特區投資環境,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貢獻。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設有督導室、辦公室、財務室及七個業務辦證室,辦公面積達六千多平方米,配備有現代化的辦公設備。2005年8月,正式啟動網路化辦證系統,進一步規範了辦證程式和秩序,提高了辦證效率。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全體公證人員將一如既往地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辦證原則,努力“建一流的班子,帶一流的隊伍,創一流的業績”,竭誠為特區市民、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港澳台同胞、華僑、外國人士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公證法律服務。
公證處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基本概念
公證處是國家司法證明機構,提供公證法律服務。 辦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
公證處
及國內的民事、經濟公證。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服務宗旨
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嚴格依法辦事,堅持真實合法的辦證原則,切實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基本性質
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第六條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