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辦高等學校年檢實施辦法

為提高民辦高校年檢的科學性,保障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民辦高等學校年檢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3月1日由廣東省教育廳以粵教策函〔2011〕14號印發。《辦法》分總則、年檢的主要內容、年檢的程式、年檢的結果及運用、年檢的監督與保障、附則6章20條,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廣東省民辦高等學校年檢實施辦法

(2011年3月1日廣東省教育廳粵教策函〔2011〕14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民辦高校年檢的科學性,保障我省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和教育部《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獨立學院設定與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年檢,是指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為規範民辦高校辦學行為、預防化解風險,對學校辦學過程進行有效監控的綜合檢查。
第三條 凡本省範圍內經教育部或省政府批准的民辦高校(含民辦普通高校和獨立學院),均應接受年度檢查。
第四條 民辦高校應當把年檢納入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專人負責,積極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年檢工作。
第五條 年檢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講求實效、公平公正,堅持學校自查和教育行政部門核查相結合,堅持年檢過程和結果並重。

第二章 年檢的主要內容

第六條 民辦高校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規定的情況;
(二)黨團組織建設、和諧校園建設、安全穩定工作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
(五)辦學許可證核定項目的變動情況;
(六)財務狀況,收入支出情況或現金流動情況;
(七)法人財產權的落實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具體內容按《廣東省民辦高等學校年度檢查指標體系(試行)》和《廣東省獨立學院年度檢查指標體系(試行)》,以及每年布置年檢工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教育廳每年可結合民辦高校辦學管理的情況,適當調整年檢的內容。

第三章 年檢的程式

第八條 民辦高校年檢分為學校自查和教育廳核查兩個環節。
第九條 學校自查。每年1—3月,民辦高校在總結上年度工作的基礎上,對照年檢指標體系和教育廳有關要求進行自查後,將自查結果連同財務審計報告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教育廳。
第十條 教育廳核查。核查以材料審查為主,必要時可採取個別談話、查閱檔案資料和現場查看等形式進行核查或抽查。
第十一條 教育廳對民辦高校自查材料核實後,結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況,經研究評議,確定年檢結果。

第四章 年檢的結果及運用

第十二條 年檢結果分為優(90分以上)、良(80—90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五個檔次。
第十三條 教育廳可以通過召開會議、發布公告等方式,通報民辦高校年檢結果,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建立年檢結論與獎勵資助、招生指標下達和評選評優掛鈎的激勵機制。對年檢“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辦高校應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第五章 年檢的監督與保障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年檢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年檢結果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民辦高校應真實、全面、及時報送有關材料,對年檢中發現的問題,應認真整改。
第十七條 年檢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民辦高校,教育廳將對其年檢的檔次在原核查結果的基礎上降低一檔,或者直接定為“合格”以下檔次。
(一)年檢材料弄虛作假、情況嚴重的;
(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間內報送年檢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導致無法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十八條 年檢所有費用由教育廳予以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教育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廣東省民辦普通高校年檢指標體系(試行)(略)
2.廣東省獨立學院年檢指標體系(試行)(略)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