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廣東省林學會成立於1952年,會員總數2393人,其中高級職稱169人;中級職稱1460人;理事會人數75人;常務理事會人數25人。
近三年來,為了促進建設林業生態省,林學會每年組織專家編寫出版一本林業科普實用書籍,共發行三本6000冊。同時積極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林業科普宣傳活動,大力傳播林業科學技術知識,2003年以來,邀請高級專家舉辦大型的重點學術報告會3場;舉辦了專題林業科技學術講座20場,參加學術報告會及講座交流的人數共1670人。加強了粵港林業科技交流合作,粵港雙方舉辦各類林業科技培訓班11期,培訓人員190人。共組織科技下鄉8次,受益鄉鎮22個,受益農戶2000多戶。
2005年1月被省民政廳授予“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地址:廣州市中山七路343號省林業局大院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林學會。英文譯名:Forestry Society of Guangdong Province ,縮寫FSGD。
第二條 本會性質:廣東省林學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由本省林業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熱心本會工作的領導自願組成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科普性民眾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林業科技事業的助手;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雙百"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林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加速實現我省林業現代化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林業局(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中山七路34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組織我省重大林業科技和發展問題的研討、論證和考察活動。
(二)根據我省特點,加強同境外國外的林業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三)發動會員對我省的林業生產建設、科學研究、林業教育和科學技術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積極地提出建議,進行科技諮詢,為各級林業部門當好參謀和顧問。
(四)舉辦為林業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經常向黨和政府反映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五)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發現林業優秀科技人才,主動向有關部門推薦。
(六)大力普及林業科技知識,積極辦好會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有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技術水平或碩士以上學位的林業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包括成人教育)從事林業工作三年以上,專科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五年以上,中等林業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林業工作七年以上,或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林業科技人員。
3、熱心林學會工作並從事林業有關學科組織管理的林業領導幹部。
4、符合上述技術職稱和學歷條件的,與林業密切相關的其他學科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個人會員入會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本會會員同時又是中國林學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凡林業或與林業有關的企業(含中外合資企業)、事業、科研、教學單位,承認本會章程,交納會費,願作為單位會員者,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為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單位會員權利
(一)選派代表參加有關學術活動;
(二)優先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三)該單位有關的技術問題,可要求本會優先承接技術諮詢;
(四)該單位根據生產、科研、教育等發展需要,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班。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參加科普活動和科技諮詢服務。
二、單位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交納會費(數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資助本會活動經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因工作調動或退休,不能履行職責者,可由常務理事會討論變更或增補。
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機構,其名稱為"廣東省林學會××專業委員會",其設立,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決定。專業委員會的委員應是本專業學術水平較高,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應占一定比例,由本專業會員中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委員會選舉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委員會委員及主任、副主任委員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向理事長報告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1年 ?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