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概況
通過16年的不懈努力,學會會員迅速發展壯大,由成立初38人,發展到現在1560餘人,其中理事83人,來源於我省乃至全國設計、施工、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材料、政府部門等行業專家、企業高管,具有人才密集的優勢;學會現有58家單位理事,主要為我省乃至全國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的企業(中建鋼構、廣船國際、珠江鋼管、啟光集團、陽光鋼構、華美板材、華宇鋼構、協力鋼構、豐源鋼構、江蘇滬寧、浙江精工、東南網架、杭蕭鋼構、河北巨力索具、北京江河、三鑫、堅朗等),陣容強大。
廣東省建設廳陳英松副廳長指出:“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是省級法人社團,擁有很多鋼結構理論紮實、工程實踐經驗豐富的資深學者和專家,具有人才密集的優勢。隨著政府機構職能轉變,學會、協會和商會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地位和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有能力也有義務把我省鋼結構企業聯合起來,以引導企業科技創新為工作重點,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引領鋼結構行業潮流”。
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省科協、省建設廳的指導下,在全體會員的大力支持下,學會團結奉獻,開拓進取,為廣東省鋼結構行業的發展貢獻力量,為高科技的空間結構事業取得更大成就而努力奮鬥!
理事會
現任理事長:王仕統
王仕統,男,1937年7月1日出生,四川開江縣人,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國家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 1960年重慶大學《工業與民用建築結構專業》畢業,統一分配到華南理工大學從事教學、科研與設計。1966年下放華工大五七幹校(廣東省韶關地區楓灣公社),一年後抽調到廣州空軍後勤部籌建韶關山字背水泥廠,進行現場設計,並擔任地盤總指揮,協調廠黨委與廣州空軍後勤部工作。1972~1986年兼任建築工程系工程結構試驗室副主任、主任。歷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1989年入黨。1994年6月19日力邀廣東省建委總工程師傅澤南高工共同發起成立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
幾十年來,先後主講本科生課12門:鋼筋混凝土(RC)結構、鋼結構、有限單元法(FEM)、結構分析計算機方法、彈性力學、RC高層建築(Tall Building)、高聳結構(High Rise Structure)、結構塑性設計等。主講4門碩士、博士生課:高等鋼結構、大跨度空間結構理論與設計、結構穩定理論、結構抗震理論與設計等。在《建築結構》、《建築結構學報》、《鋼結構》、《空間結構》、《特種結構》和《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86篇(第1作者),提出結構設計的四五六觀點——鋼結構精心設計的四大步驟;衡量大跨度屋蓋結構優劣的五個指標;正確處理結構設計中的六大關係。其中《衡量大跨度屋蓋結構優劣的五個指標》,在董石麟院士主編的《空間結構》雜誌2003年第1期上發表。
中國建設部建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2003年8月,在上海寶山賓館舉辦兩個大型培訓班(每班六天):《大跨度空間結構設計與計算》:主講董石麟院士、王仕統教授、郭彥林教授、錢基宏研究員、甘明研究員。
《高層建築結構設計》:主講李國勝教授級高工、江萬成院士、陳富生教授級高工、王仕統教授、傅學貽教授。
2004年-2005年,應廣東省建設執業資格註冊中心(註冊師共3000多人)和深圳市勘察設計協會(註冊師共600多人)的邀請,在10多期繼續教育培訓班上主講《空間結構》。
2005年5月27日,中國工程院、中國土木工程學會、中國建築學會邀請吳良鏞院士、周乾峙院士、譚慶璉理事長(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原建設部副部長)、江萬成院士、方東平教授、吳學敏教授級高工、王仕統教授、藍 天教授、李少甫教授、馮大斌研究員等10名專家,在中國科技會堂第39場工程科技論壇《我國大型建築工程設計的發展方向》上作報告。我的報告是:《大跨度屋蓋空間結構的概念設計與結構哲學:少費多用》
——以最小的結構提供最大的承載力的向量系統。
2007年7月22日在劉錫良教授主辦的《第七屆全國現代結構工程學術研討會》上,首次提出《空間結構新分類、減少結構用鋼量》。論文《簡論空間結構的新分類》在董石麟院士主編的《空間結構》2008年第3期上發表。
主編或參編研究生、本科生教材和專著11本;獲省、部級科研獎6項,負責設計大型RC高層結構、大跨度屋蓋鋼結構工程項目8項,中、小型RC結構、鋼結構、張拉網架、網殼和高效預應力混凝土(PC)工程項目120餘項。
現任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理事長,中國建築鋼結構專家、中國鋼結構協會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高效預應力混凝土(PC)發展與推廣委員會委員、廣州市建設科技委結構與抗震專家委員會委員, 中國鋼協結構穩定與疲勞分會理事,中國土木工程學會高聳結構委員會委員、廣州建設交易中心評標專家、《鋼結構》、《特種結構》編委、《鋼結構與建築業》主編等。
現主要研究方向:大跨度屋蓋空間結構、高層全鋼結構、高效預應力混凝土(PC)結構等。
聯繫方式:
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
聯繫人:馮小姐(秘書處)
地 址:廣州五山華南理工大學土木系建工培訓樓101室(7號樓旁)
郵編:510000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會名稱:廣東省空間結構學會(Guangdong Provincial Society for Spatial Structures,縮寫GPSSS)。
第二條學會的性質
(一) 主要由廣東省空間結構、鋼結構有密切關係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二)主要由廣東省內跨地區、跨部門和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全省空間結構、鋼結構的學術性組織。
第三條學會的宗旨
(一)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二)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三) 系企業和廣大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四) 團結和組織廣大科技工作者;促進高科技的繁榮和發展、普及和推廣、人才的成長和提高、高科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提高我省空間結構、鋼結構設計和施工的科技含量,迎接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的種種挑戰。
第四條學會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學會會址設在廣州五山:510640 華南理工大學(7號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技進步;
(二) 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努力推廣高科技;
(三) 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獻策、科技發展戰略,對我省空間結構、鋼結構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四) 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頒發優秀設計獎和優秀施工單位獎;
(五)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六) 進行科技諮詢,舉辦符合學會宗旨的公益性事業和有償服務活動;
(七) 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八) 主編《鋼結構與建築業》雜誌,主辦《鋼結構之家》網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外藉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發展和推廣空間結構、鋼結構高新技術的新思維,有加入學會的願望;
(二) 擁護學會的章程;
(三) 個人會員:應具有中級或相當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稱的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以上者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熱心和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四) 單位會員:與空間結構、鋼結構學科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的學術性民眾團體。
(五)外藉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友好,並願意與我學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六)榮譽會員:為空間結構、鋼結構事業作出過貢獻的學會歷界已離任年齡超過65歲的理事和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參加學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三) 享用學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可要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專題研討會等活動。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 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維護學會的合法利益;
(三) 努力為學會作貢獻;
(四) 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 按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繳費周期為每年的8-10月;
1、個人會員:普通會員200元/年;理事500元/年;常務理事800元/年;副理事長1000元/年;理事長1500元/年。
2、團體會員:普通會員800元/年;理事會員2000元/年;常務理事會員3000元/年,副理事長會員4000元/年;理事長會員6000元/年。
3、外籍會員:2000元/年。
4、凡承辦一次學會年會或其它超過10萬元(人民幣)會議的單位可免交一人五年會費,承辦理事會或其它超過5萬元(人民幣)會議的單位,可免交一人三年會費。
(六) 向學會及時反映情況,提供學會所需的各種有關資料;
(七) 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五) 決定學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十八條(一)、(三)、(五)~(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年,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對外代表學會承擔民事權。
第二十九條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理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理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損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支;
(四) 政府資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公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授受與會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者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學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儀。
第四十二條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學會終止前,須在業管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和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章程經2008年12月25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