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地 址:廣州市越華路118號之左209室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是:廣東省材料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 GUANGDONG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縮寫為(GDMRS)。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廣東省內跨行業、跨學科、不同經濟成分的從事材料研究開發和套用推廣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本省材料領域內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廣泛聯合、組織協作、集思廣益大力促進新材料的發展,改造傳統產業,加速全省新材料推廣套用技術的騰飛,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他們的呼聲和合法權益,推動先進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力爭做出良好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註冊地址是廣東省廣州市越華路118號之一209室 郵編:510030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
一、本會的專業範圍主要指的是材料學科,內容包括納米材料、生物醫用材料、生態環境及能源材料、特種工程塑膠與合金、功能高分子材料、光電子信息材料、先進金屬材料、先進無機非金屬材料(包括先進陶瓷材料等)、新型建築材料等的技術開發和推廣套用。
二、業務活動範圍,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組織進行省內、國內材料及其套用領域的學術交流、市場信息交流;
二 為發展材料及其套用技術和產業的要求,本學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委託的項目諮詢、項目評估及成果鑑定等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根據單位會員業務發展的需要,學會組織有關專家經論證向會員單位推薦項目和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並指導上報有關主管機關審批。
三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及港澳台材料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和學術團體的友好往來和聯繫;
四 開展學術論文、科技成果評選活動,表彰優秀科技工作者;發現、推薦和培養材料及其套用領域的人才,組織開展科普教育、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
五 組織材料及新產品的展覽活動;
六 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七 編輯出版和非營利性銷售涉及材料及其套用領域的科技出版物;
八 接受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設備和資金的捐助等;
九 組織實施材料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產業化。
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個人會員:
具有或相當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或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並從事材料領域工作三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獲得碩士及其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企業家。
五 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並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單位會員必須有5名以上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個人會員:個人入會須本人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後,由本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二 團體會員:由該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獲得本會的有關技術資料、市場信息;
六 團體會員有權要求本會給予專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市場信息服務和組織專題研討會等;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和提供有關資料;
四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五 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必須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2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一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二 由於工作需要,增設名譽理事長、專業顧問職位。名譽理事長人數不超過3名。名譽理事長、專業顧問由學術造詣深,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的專家擔任,並由當屆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是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工作、專業委員會和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委員會、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3至5名監事組成,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和罷免,其中1人出任監事會主席。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同步。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 2 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 監督常務理事會、秘書長、正副理事長執行本會章程的情況和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有關決議的情況;當學會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會、理事、秘書長執行職務時的行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學會章程、損害學會利益時,對其進行監督,並要求予以糾正,並提請常務理事會作出裁處。
二 檢查監督秘書處和各工作委員會落實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三 檢查監督學會財務執行情況,核對提交常務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經費使用與分配報告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學會名義委託註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複審。
四 監事會可以派出代表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有關單位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業務主管單位和支持單位撥款;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 2007年 1 月 18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廣東省材料研究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