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是由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內依法成立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所和地市級相關協會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民間化為方向,以體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目標,建立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新型的有色金屬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本會在政府與企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優質服務不斷吸納新會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行業覆蓋面,全面提升在行業內的影響力和代表性。促進我省有色金屬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建設經濟強省、和諧廣東和實現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新的貢獻。

機構設定

根據《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設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辦事機構

(一)、產業諮詢與行業協調部
1、開展行業調研,為政府擬定全省有色金屬行業發展規劃和實施行業管理提供綜合性調研報告和建議,受政府委託參與擬訂行業發展規劃,負責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諮詢服務,參與產業政策的修訂工作;
2、受政府委託,對有色行業內重大基建、技改、引進、投資,開發項目組織進行前期論證,提出行業意見;
3、受政府委託,參與有色企業生產、經營許可征的審查;參與省政府組織的鎢、錫、銻、稀土礦采、選、冶煉、加工經營資格審定;
4、根據本行業內協定的產品價格,出口和投標價格對省內本行業企業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利益;
5、協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參與產品訂貨會、組織各種展覽會、展銷會,採取各種措施向市場及有關部門宣傳、推薦有色金屬工業的名優產品;
6、參與全省行業內安全、產品質量監督、節能、節材、資源綜合利用工作,負責組織有色企業管理成果鑑定的申報和推廣;
7、參與協調有色企業對國外有色金屬產品的反傾銷和國外對我國有色金屬產品反傾銷的應訴工作;
(二)、科學技術與國際合作部
1、開展行業科技調研,為政府制定行業科技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提供綜合性調研報告和政策建議;
2、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協調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和新產品在行業內的開發、推廣和套用,進行科技成果鑑定、獎勵申報和評定;
3、負責科技統計和技術市場工作,組織收集和交流有關科技信息,了解相關行業技術進步對有色金屬產品的需求,開展有關科技諮詢活動;
4、受政府委託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統籌協調協會會員單位的涉外活動;
5、組織會員單位參與有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出國考察、進修、培訓,負責辦理出國團組護照簽證;
6、受政府委託,負責省內有色金屬行業專業人員技術資質的評審認定和管理工作,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和企業領導幹部培訓;
7、負責對相關統計資料進行分析研究,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開展有色金屬行業信息諮詢服務,參與工業普查及專項調查;
(三)、綜合部
1、負責協會內部協調和外部聯繫,起草協會檔案及組織綜合性會議,完成文電、機要的收發,檔案管理工作;
2、負責協會本部財務及財務預、決算、有償服務、協會會費的徵收與管理;
3、受政府委託,負責全省有色金屬生產、經營統計年報和定期統計報表的布置,收集和綜合匯總上報;
4、負責協會及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年報、年檢工作;
5、負責會員的管理工作,制定會員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負責與有關協會聯絡事宜;
6、負責人才市場、人事代理、人才交流的協調,受政府委託組織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專家評審;
7、負責行業內報刊管理,年鑑編輯、協會通訊等工作;

二、實體機構

(一)、廣東省清潔生產技術依託單位
結合我省有色金屬行業實際,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清潔生產政策,指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1、負責制定審核省有色金屬行業清潔生產審核技術要求;
2、負責協助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工作,指導企業組織制定清潔生產實施方案;
3、負責推進企業清潔生產先進工藝和技術的研究,實施企業的清潔生產技術改造;
4、負責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完成對清潔生產試點企業的審查,考核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VINCIAL NONFERROUS METALS ASSOCIATION(GNM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內依法成立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所和地市級相關協會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為維護共同的合法經濟利益而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民間化為方向,以體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目標,建立獨立公正、行為規範、運作有序、代表性強、公信力高,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符合國際慣例的、新型的有色金屬行業協會。充分發揮本會在政府與企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以優質服務不斷吸納新會員,擴充新力量,擴大行業覆蓋面,全面提升在行業內的影響力和代表性。促進我省有色金屬工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為建設經濟強省、和諧廣東和實現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新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積極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和建立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活動;
(二)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七)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必須是從事有色金屬行業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經濟組織,除涵蓋各種所有制企業外,可以吸收相同或相近性質的行業協會、科研機構,不設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二)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一般會員代表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計畫;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審計財務決算、提出本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會員代表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和罷免權,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
秘書長必須是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於2006年9月28日經廣東省有色金屬行業協會第一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於2006年12月18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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