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辦法

(一)組織開展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的申報、評審和認定工作; (三)承辦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企業應屬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全國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試點企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智慧財產權強省建設和創新型廣東建設,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進一步推動我省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深入開展,提高企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水平,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規範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企業自願、政府引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省知識產權局設立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委員會由省知識產權局領導及相關處室負責同志組成,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省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對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扶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與省知識產權局產業促進處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開展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的申報、評審和認定工作;
(二)組織開展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單位的考核工作;
(三)承辦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領導高度重視智慧財產權工作,至少有一名企業領導分管智慧財產權工作;已設立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能較好地利用中介機構為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服務。
(二)企業已建立較為健全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和激勵機制,執行情況良好。
(三)企業重視專利信息化建設和專利信息利用,已建立行之有效的專利信息利用渠道,研發人員會採集和分析專利信息,在利用專利信息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特點,開展專利戰略研究。
(四)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較強,近兩年無製造和銷售假冒產品,無行政和司法程式認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五)企業專利申請的數量和質量逐年提高,近兩年專利申請量在本地區或省內同行業中領先,專利申請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積極開展專利電子申請,近兩年無惡意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六)企業重視專利技術產業化,專利產品銷售額占企業總銷售額的30%以上。
(七)智慧財產權投入力度大。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有關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等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營方面的經費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以下標準:年營業收入高於2億的,其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要大於營業收入的0.3%;年營業收入低於2億的,其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要大於營業收入的0.5%。
(八)企業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企業管理層及研發人員的培訓率達到80%以上,員工的培訓率達到60%以上。
(九)企業應屬市智慧財產權試點企業或重點培育和扶持的企業或全國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試點企業。所處產業須是國家或省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第五條 申請認定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智慧財產權戰略運用初見成效。企業把智慧財產權戰略融入企業經營管理總體戰略之中,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和規則謀求自身發展、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能力較強。
(二)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已成為企業整體管理架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參與了企業的研發和戰略決策。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智慧財產權制度體系,把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技術創新以及生產經營全過程,形成正式規章在企業內部執行。
(四)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能力強。根據實際情況,以多種方式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積極建設或擁有專利信息資料庫,通過對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當前技術動態和發展趨勢,並在相關部門合理利用了智慧財產權信息分析的結果。
(五)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和應對糾紛能力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強,按照智慧財產權制度和規章來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近三年無製造和銷售假冒產品,無行政和司法程式認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六)智慧財產權量多質高。研發能力強,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或重要核心專利;近三年專利申請和授權總量、發明專利申請量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專利申請量的年增幅在全省平均增幅以上,積極開展專利電子申請,近三年無惡意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申請了國(境)外專利。商標在市場上有較高信譽和公眾認知度,積極創建或擁有馳名商標或廣東省著名商標;有在國(境)外申請和註冊商標。積極主導或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技術標準的制定。
(七)智慧財產權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企業銷售收入在省內同行業中領先,並且保持連續兩年贏利,產品的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內同類產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八)智慧財產權投入力度大。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經費,有關專利申請、維護、訴訟、信息利用、實施、培訓、獎勵等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保護和運營方面的經費投入占營業收入的比例,達到以下標準:年營業收入高於2億的,其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要大於營業收入的0.5%;年營業收入低於2億的,其智慧財產權經費投入要大於營業收入的1%。
(九)智慧財產權工作特色鮮明。重視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的綜合運用,智慧財產權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範帶動效應,有推廣套用價值。
(十)企業應屬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或全國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試點企業。所處產業須是國家或省重點發展的產業領域。

第三章 申 報

第六條 省知識產權局發布通知,布置具體工作安排;各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組織和指導本地區內企業做好申報工作。
第七條 申報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發展規劃、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實施等相關檔案;
(三)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
(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明材料;
(五)智慧財產權產出經濟效益相關證明材料;
(六)獲得的與智慧財產權、科技、經濟相關的重大榮譽的證書複印件;
(七)企業法人資格證明檔案或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九)其它相關材料。
第八條 企業根據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各有關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並簽署意見後,報送省知識產權局。

第四章 認定程式

第九條 在認定程式中,省知識產權局建立專家評審制度,組建由技術、經濟、管理、智慧財產權等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組,開展評審工作。
與被評審企業有直接關係的專家組成員應迴避。評審專家必須遵守有關的評審制度,並對有關企業的相關材料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 專家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議,必要時可對申報企業進行實地考察或要求申報企業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十一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家組的評議意見,提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候選名單,提交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審核,並提請省知識產權局局辦公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經省知識產權局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的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名單,在省知識產權局網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為自名單公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知識產權局認定為“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或“廣東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並發放相應的銘牌。
存在異議的,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對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異議理由不成立的,經認定工作委員會審核和省知識產權局局辦公會議討論,省知識產權局予以認定並發放相應的銘牌;異議理由成立的,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取消被認定資格,按照專家組評議意見,重新提出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候選名單,提交認定工作委員會審核和省知識產權局局辦公會議討論。

第五章 考核與管理

第十三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對被認定企業每三年進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條 省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認定工作委員會組織專家組,採取書面和實地考察的方式,對有關企業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對考核合格的企業,省知識產權局繼續保留相關稱號;對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不再保留相關稱號。
第十六條 被認定企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繼續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深化智慧財產權工作。
(二)按要求及時提供智慧財產權工作材料,並定期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統計,向省知識產權局上報有關數據和情況;
(三)配合做好智慧財產權的調查、分析、研究工作和專題活動;
(四)配合推廣智慧財產權工作經驗。
第十七條 企業以不當方法影響認定結果或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的,經調查確認後,取消其當年及今後兩年的申報資格,給予全省通報;已被認定的,予以撤銷。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十八條 經費支持。對企業一次性給予一定的扶持經費,專項用於企業進一步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各級政府可配套相應的扶持經費。
第十九條 綜合服務支持。
(一)在同等條件下,企業的專利技術,優先列入“廣東省專利技術實施計畫”進行專利產業化扶持,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及國家、省設立的鼓勵發明創造的各種獎項的評選,優先推薦參加國家、省各類科技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智慧財產權項目的立項和招投標;
(二)對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制度建設、宣傳培訓、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工作給予服務支持和重點指導;
(三)為企業處理智慧財產權糾紛、制止侵犯專利權行為提供諮詢和指導;對其遇到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涉外智慧財產權訴訟實行重點指導;
(四)為企業辦理專利申請、繳費、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備案、專利確權出證等事項提供便利條件;
(五)指導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戰略制定與實施;
(六)引導和支持企業開展產學研結合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
(七)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智慧財產權公需科目繼續教育;
(八)優先推薦企業參加國家級各類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和國家、省創新型企業的評選。
第二十條 人才隊伍建設支持。
(一)適時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智慧財產權交流研討、業務培訓和考察活動;
(二)指導企業申報和建設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工作交流站;
(三)根據需求,組織企業參加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巡迴審查活動和與專利審查員的對接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在本區域內開展智慧財產權優勢示範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百家智慧財產權優勢民營企業認定辦法》(粵知〔2003〕49號)、《廣東省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認定辦法》(暫行)(粵知〔2006〕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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