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築業協會

廣東省建築業協會

廣東省建築業協會是廣東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築業企業、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智慧型建築分會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從事智慧型建築領域的行業管理,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持“雙向服務”,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建立智慧型建築專家庫;積極開展智慧型建築的新技術交流和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運用;加強配合和協助智慧型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製造及建立智慧型化用戶網路等智慧型建築管理、運行體系;組織智慧型建築培訓,努力提高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和從業人員的素質;根據《廣東省建築業協會智慧型建築分會工作辦法》開展其他相關的業務和服務工作。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廣東省建築業協會廣東省建築業協會

廣東省建築業協會是廣東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築業企業、社會團體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公德,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雙向服務”職能,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推動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為實現我省建築業又好又快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組織機構

各部門職能如下:

建築裝飾分會職能: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全省建築裝飾行業的管理工作,組織建築裝飾行業相關的各類獎項的評選、推薦與表彰;開展裝飾企業信用評價;開展裝飾類科學管理、裝飾施工工法、通病防治及工程技術的諮詢、交流與推廣;開展QC小組成果活動;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建立建築工程裝飾類專家分庫;根據《廣東省建築業協會建築裝飾分會工作辦法》開展其他相關的業務和服務工作。

智慧型建築分會職能:協助政府部門從事智慧型建築領域的行業管理,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堅持“雙向服務”,加強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聯繫;建立智慧型建築專家庫;積極開展智慧型建築的新技術交流和新產品、新材料的推廣運用;加強配合和協助智慧型設計、施工、系統集成、監理、檢測、產品研發、產品製造及建立智慧型化用戶網路等智慧型建築管理、運行體系;組織智慧型建築培訓,努力提高智慧型建築工程質量和從業人員的素質;根據《廣東省建築業協會智慧型建築分會工作辦法》開展其他相關的業務和服務工作。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分會職能: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要求,緊密結合行業發展的質量趨勢以及會員和建築市場的質量需求,組織開展行業的質量推進和質量提升活動,切實提高質量服務能力和水平,做企業靠得住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服務模範,當政府信得過的工程建設質量創新的先行組織,努力推進全省工程建設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據《廣東省建築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分會工作辦法》開展其他相關的業務和服務工作。

質量技術部職能:組織全省建築行業與工程質量、技術相關的各類獎項的評選、推薦與表彰;開展建築企業信用評價;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省級工法和新技術套用示範工程評選;開展建築類科學管理及工程技術的諮詢;開展建築業先進技術與科學管理方法的交流與推廣;建立行業質量技術專家庫。

教育培訓部職能:組織開展建築業各類培訓及再教育;組織工程技術標準、法律、法規的宣貫;組織各類型講座和比武競賽活動;協助組織建築施工企業優秀項目經理評選活動。

信息發展部職能:發展會員及協助會費收繳工作;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反映企業訴求;收集、統計行業信息,分析行業發展方向,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組織制訂和實施行約行規,協調利益衝突,維護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秩序;提供法律事務及相關業務的諮詢服務;會刊編輯、出版與發行;協助宣傳報導、網站建設。

綜合辦公室職能:負責會員管理工作;負責秘書處人事管理、日常行政事務與文秘工作;負責對外交流、聯絡及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宣傳報導、網站建設、協助會刊編輯、出版與發行;協會財務管理等工作。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廣東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 D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GDCIA。

第二條本協會是廣東省各地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工程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地方行業(專業)協會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維護行業、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推動建築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科技進步和企業改革發展,不斷提高建築從業人員素質;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聯繫,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建築行業的管理工作,為實現建築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部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行業調研,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施工企業的要求和願望,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參考依據。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根據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委託和授權範圍的各方面行業職能工作。

(四)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經審核備案,組織開展各項建築業創優評優活動,表彰和獎勵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人才,促進我省建築業管理水平。

(五)組織、協調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職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證建設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七)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服務、信息服務,組織行業推廣套用科技“四新”成果,組織多方面、多方向技術交流,提高行業技術水平。

(八)發展同國外及港澳台地區民間組織的友好往來,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及有關資料,編輯有利行業發展的刊物、文獻,加強建築行業網站建設。

(九)制定行規行約,引導會員自律、依法經營、規範行為、公平競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十)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十一)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團體會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行業(專業)組織;

單位會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法律責任能力的單位。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本協會秘書處審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學術研討、經驗交流、考察等活動;

(五)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六)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會員:30,000元/年;

(二)副會長單位會員:25,000元/年;

(三)常務理事單位會員:15,000元/年;

(四)理事單位會員:10,000元/年;

(五)特級企業單位會員:10,000元/年;

(六)一級企業單位會員:8,000元/年;

(七)二級企業單位會員:5,000元/年;

(八)三級企業單位會員:2,000元/年。

(九)團體會員:2,000元/年。

每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四)對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九)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對所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出,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擬訂本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擬訂本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制定本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審批秘書處擬定的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履行第十九條第一、二、三、四、五、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會應對決議事項形成會議紀錄。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本協會的監督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的主要職責:

(一)對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對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行業內有較好威信,熟悉行業情況,具有專業知識和良好的組織領導和協調能力;

(三)遵紀守法,清正廉潔,作風正派,善於團結;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由專人專職擔任。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可設立名譽會長、顧問。凡是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較高影響的人士,承認本協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均可聘為本協會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國內外有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經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天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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