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築業協會

佛山市建築業協會由佛山市建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建築產品生產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企業,及直接從事建築科研、試驗檢測、教學的單位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法人。 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傳達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發展,促進城市建設。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佛山市建築業協會(英文譯名:FOS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FSCIA)是由佛山市建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建築產品生產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企業,及直接從事建築科研、試驗檢測、教學的單位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傳達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發展,促進城市建設。
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協會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同華東一路20號。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築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調查研究建築業的發展方向和應對措施,為政府提供建設性意見,為企業提供指導,推動本市建築業不斷深化改革。
(二)維護本行業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傳達政府的有關方針和政策,溝通本行業的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
(三)加強行業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業內企業資質審查,技術等級考評,註冊登記等工作。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協調行業內部的競爭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制定行規、行約,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業主的不規範行為,並監督執行。
(四)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積極提供有關的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收集和發布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安全、設備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信息。
(五)開展行業內的檢查和評比活動。
(六)進行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優質產品及技能的鑑定和表彰,並向各級政府部門推薦。
(七)積極開展各種技術、技能、業務培訓活動,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管理人才的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
(八)促進交流,發展同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九)承辦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行業公約

為加強我市建築裝飾施工企業的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加強同行業間的聯繫及公平競爭,維護佛山市區建築裝飾施工市場程式,本協會本著“自願、公開、公正”的原則制定本公約。在我市區從事裝飾活動的企業,均應受本公約的約束。
第一章 行為公約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的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2、嚴格遵守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不以行賄、回扣、串標等手段承攬工程。
3、承包建築裝飾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4、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建築裝飾工程,可以由本專業委員會兩個以上的會員單位或具相應資質的非會員單位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契約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5、不出借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賬號等,不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出借項目經理證、施工員證等特種上崗證給外單位和個人使用。
6、承包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契約自行組織完成,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包部分工程,不進行違法分包或轉包。分包過程中,凡屬本裝飾專業委員會成員優先考慮。
7、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有資質的單位,應收取總包管理費,如果總承包單位無分包工程所必須的單項施工資質的,總包管理費不少於分包工程造價的6%,如果總承包單位有分包工程所必須的單項施工資質的,總包管理費不少於分包工程造價的8%。
8、在一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要更換總承包單位時,在現總承包單位未與該建設單位解除契約關係或付清工程款時,其他施工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協定、契約,也不得無施工契約直接介入現場的施工。
9、堅持質量第一、安全生產。工程上不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或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等,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堅決消除建築安全事故隱患。
10、堅持廉政建設,守法經營,本著企業為社會負責的態度,嚴格遵守建築工程質量及安全標準。
11、嚴格遵守《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認真履行《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定期進行質量回訪並做書面記錄,對不合格產品進行免費維修(用戶使用不當除外)。
12、專業委員會每年對會員單位完成的工程質量情況進行評比,對優質工程進行表彰獎勵。
13、企業管理人員、設計人員、工人等不得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私自承攬業務,更不得以公司名義為他人(其他公司)或本人承攬業務。
14、本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在經營過程中,如發現本專業委員會下屬建築裝飾施工單位或本地區的非會員單位有違反本公約的行為,應向本專業委員會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違約行為的處罰
15、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處予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甚至吊銷其資質證書。
16、違反公約,參與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工程施工的,立即停工,處以所參與工程契約價的5%的罰款,並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17、違反公約規定,把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銀行帳號出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立即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8、違反公約規定,把項目經理證、施工員證,質量檢查員證,安全員證外借使用的,對持證人所在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並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崗人員年度考核時進行處理。
19、違反公約規定,制訂陰陽契約,立即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按契約價2-4%的罰款。
20、違反公約規定,進行違法分包或轉包的,處以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5%的罰款。
21、違反公約規定,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收取管理費的,管理費欠收部分上交專業委員會作為違約罰款基金,並對總承包單位處以分包工程造價5%的罰款。
22、違反公約規定,以行賄、回扣、串標等手段承攬工程成功的,立即停止施工,並處以工程造價的10%的罰款,承攬工程不成功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報送檢察機關處理。
23、違反公約規定,在建設單位未與原施工單位解除契約或未付清工程款的情況下而提前介入工程的,處以按契約5-10%的罰款。
24、違反公約規定,使用沒有出廠合格證或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處以已使用材料價款的100%的罰款;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處以工程契約價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5、違反公約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30萬元以下的工程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30萬元以上的工程處以1萬—5萬元的罰款。
26、對多次違約或違約情節特別嚴重的會員單位,協會可分別處以通報批評、網上公示、新聞媒體公布、開除會員資格等處罰。
27、違反公約規定,企業管理人員、設計人員、工人等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私自承攬業務,或以公司名義為他人(其他公司)或本人承攬業務的,在協會網頁公示或在新聞媒介曝光。如果會員單位員工由於上列行為被原單位開除,其他會員單位三年內不得聘用該人。
28、在同一違約行為中同時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可同時處以多項處罰。
第三章 違約罰款金的使用
29、專業委員會辦公開支所需費用。
30、獎勵年度守約經營單位及優質工程。
31、獎勵對企業違約行為進行舉報情況屬實的單位或個人。
32、對違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費用。
第四章 附則
33、違約懲戒由違約行為調查委員會執行。
34、本行業公約,各會員單位法人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35、本行業公約有1/3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修改,由協會組織成員單位研究討論,經半數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後方可修改。
36、本行業公約的解釋權屬佛山市建築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為佛山市建築業協會(英文譯名:FOSH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FSC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佛山市建築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安裝、建築產品生產和建築諮詢服務類企業,及直接從事建築科研、試驗檢測、教學的單位自願結成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和行業服務,傳達貫徹政府的政策法令,反映會員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全面發展,促進城市建設。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同華東一路2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築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調查研究建築業的發展方向和應對措施,為政府提供建設性意見,為企業提供指導,推動本市建築業不斷深化改革。
(二)維護本行業及其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意見,及時傳達政府的有關方針和政策,溝通本行業的企業與政府之間的聯繫。
(三)加強行業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業內企業資質審查,技術等級考評,註冊登記等工作。協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行業政策;協調行業內部的競爭和企業之間的合作關係,制定行規、行約,依據行規、行約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約束業主的不規範行為,並監督執行。
(四)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積極提供有關的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收集和發布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質量安全、設備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有關信息。
(五)開展行業內的檢查和評比活動。
(六)進行本行業新技術、新工藝、優質產品及技能的鑑定和表彰,並向各級政府部門推薦。
(七)積極開展各種技術、技能、業務培訓活動,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技術、管理人才的開發,不斷提高企業的人員素質。
(八)促進交流,發展同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九)承辦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行使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參與協會管理,請求協會幫助,會員的合法權益受到協會保護。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四)理事單位、監事會成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行業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採取警告、業內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懲戒措施,情節特別嚴重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理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取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督會員執行本會章程、行規行約情況,並對違規的會員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會第一部章程經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01年11月29日會員年會第一次修訂,2004年11月17日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2007年1月18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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