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簡介
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前身是在2004年廖冰兄用其積蓄和作品拍賣所得,創辦“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該基金多年來一直從事公益慈善活動。2013年春天,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在眾多受過廖老關懷和幫助的社會人士的倡議下,為更廣泛地傳播冰兄精神,實踐和延續冰兄老人對社會的人文關懷和公益理念,提升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的公信力和影響力,促進、完善人文、藝術公益項目的拓展和執行,由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理事長廖陵兒女士、著名藝術家陳永鏘先生、著名藝術家盧延光先生、陳志彥先生等人共同發起,以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為基礎,籌備成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2014年6月份陳永鏘、陳志彥父子再次向基金會捐贈200萬作為基金會註冊資金。
2015年1月5日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正式通過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註冊成為地方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理事長為廖陵兒,副理事長為陳志彥,組建了由知名人文藝術家組成的理事會和顧問團隊。基金會的執行團隊為秘書處,負責組建秘書處負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基金會定位為資助型、倡導型基金會,支持青年藝術家發展、人文藝術書籍編輯出版和兒童藝術教育倡導等人文藝術事業發展。
基金會章程
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前身為廖冰兄出資,廣東省民政廳2004 年 8 月 18 日批准設立的成立的廣東人文學會廖冰兄人文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廖冰兄專項基金”)。歷年來,廖冰兄專項基金在人文藝術和公益領域做出了積極探索。為讓“冰兄精神”得到更好的傳承,由廖陵兒女士、陳永鏘先生、盧延光先生、陳志彥先生髮起設立本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用藝術推動人文公益事業。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廣州凱利文化藝術顧問有限公司的捐贈。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荔灣區芳村大道東長堤路(白鵝潭)信義·國際會館四號樓,郵政編碼:511430。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後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後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十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公益性人文藝術事業,組織開展有利提高公民素質的展覽、比賽、交流等活動;
(二)資助中國青年藝術家舉辦展覽與學術交流;
(三)獎勵為人文藝術事業作出貢獻的組織、個人;
(四)資助有關人文藝術書籍的編輯出版;
(五)通過資助青年群體參與社會調研等形式倡導和支持青年公益行動;
(六)通過資助特殊兒童藝術展等形式倡導和支持公益性兒童藝術教育;
(七)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其他有助於人文藝術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由17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三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
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九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二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 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廣州凱利文化藝術顧問有限公司的捐贈;
(二)銀行理財等投資收入;
(三)接受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公益性人文藝術事業,組織開展有利提高公民素質的展覽、比賽、交流等活動;
(二)資助中國青年藝術家舉辦展覽與學術交流;
(三)獎勵為人文藝術事業作出貢獻的組織、個人;
(四)資助有關人文藝術書籍的編輯出版;
(五)通過資助青年群體參與社會調研等形式倡導和支持青年公益行動;
(六)通過資助特殊兒童藝術展等形式倡導和支持公益性兒童藝術教育;
(七)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活動和其他有助於人文藝術事業發展的項目。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
(一)一次性資助金額超過50萬的公益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金額超過50萬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1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設定
廣東省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 理事會架構
名譽會長:廖冰兄
顧 問:潘 鶴 陳永鏘 盧延光 潘嘉俊
理 事: (以年齡大小排序)
廖陵兒廖冰兄人文藝術基金會理事長
梁 江 中國美術館副館長
李卓祺 陳家祠博物館館長
邵 忠 現代資訊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金 城 《漫友》雜誌社社長
張路江 中央美術學院油畫系教授
關小蕾 廣州市少年宮副主任、中國美協少兒美術藝委會副主任
丁松堅 廣州美院附中校長
潘 奮 青年雕塑家陳偉安 廣州藝術博覽院院長
邵 珊 廣東美術館副館長
黃 勇 廣州美院基礎部主任
戴衛國 廣東晉明集團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基金會秘書長
陳 宇 茂德公集團董事長
陳志彥 廣州凱利文化藝術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基金會副理事長
周 鮚 廣州大學美術學院副教授
馮世鋒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基金會副秘書長
監 事:
胡小軍 廣東省千禾社區公益基金會秘書長
壯 錦 新華社廣東頻道總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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