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的通知
(粵府[1994]82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屠宰稅徵收辦法》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五日
廣東省屠宰稅徵收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家《屠宰稅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屠宰生豬、菜牛(以下簡稱牲畜)的單位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納稅人應按本辦法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屠宰稅稅額分別為:
(一)生豬每頭稅額為8元;
(二)菜牛每頭稅額為12元。
屠宰稅稅額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免徵屠宰稅:
(一)城鄉居民、部隊、機關、團體、學校及企業事業單位自養、自食的牲畜;
(二)農業和科研單位專供製造疫苗或試驗免疫用屠宰的牲畜;
(三)經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稅務機關批准免稅的牲畜。
第五條 納稅人將免稅牲畜屠宰出售,按應稅全額交納屠宰稅。
第六條 除第四條規定外,任何單位或個人屠宰應稅牲畜,必須在屠宰環節按規定的稅額繳納屠宰稅。
第七條 屠宰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稅務機關可委託有關部門代征、代扣、代繳,並在代徵稅款內按規定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八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省屠宰稅徵收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