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的規範管理,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製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使用“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發放本轄區專業技術人員《證書》。
第三條按《條例》要求,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列為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崗位聘任、續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執業資格再註冊的重要條件。頒發《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完成每年累計不少於12天或72學時的年度繼續教育任務。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學時,專業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學時,選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學時。每天不低於6學時,每學時為45分鐘。各科目學習天數與學時可以作為本科目學習時間合併計算。一天不足6學時的,按學時計算。
第四條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必須真實準確地載入“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系統”。登記工作可由專業技術人員、施教機構和用人單位通過管理系統進行。
(一)參加施教機構培訓、研修或者進修的,由施教機構或個人登記。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和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登記。
(三)參加遠程教育的由用人單位或個人登記。
(四)參加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定的網上學習系統學習,由管理系統自動登記。
第五條登記的內容,主要是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時、內容、形式、起止時間、考核結果、施教機構等,並上傳相關學習證明材料。
第六條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完成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指南中規定的必修內容和學習時間。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確定,統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發布公需科目學習指南;專業科目學習指南必修內容不少於專業科目學習時間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全省性行業組織確定,報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後發布;選修科目由個人提出與本專業相鄰或相近的學習計畫商單位確定。
第七條為鼓勵學習、鼓勵自主創新、鼓勵產學研結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計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繼續教育專業科目必修以外的內容和學習時間。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創人員可計算全部完成當年專業科目學習指南必修以外的內容和學習時間:
1. 當年獲得專利;
2. 當年出版專著;
3. 當年完成省級以上專業課題項目;
4. 在省級以上專業刊物發表論文;
5. 其他經省行業主管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為可計算的成果。
(二)可計算部分完成當年專業科目學習時間
本條第(一)項所列成果的非主創人員,按百分之五十計算完成當年專業科目學習指南必修以外的內容和學習時間。
第八條經各級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各部門、單位、行業有計畫、有組織的開展各種培訓、進修等繼續教育活動,經考核考試合格,均按課程或內容規定的學習時間數計算;考核考試不合格的,不計算學習時間。
第九條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研修班,考核合格,憑證明按實際學習天數計算學習時間。
第十條參加學術報告、專題講座、技術操作示範、新技術推廣等活動,按實際學習天數每天6學時計算。
第十一條在任職年限內參加各種在職學歷教育,在規定的學制年限內完成學習任務的,憑其所讀院校的考試合格成績單,計算完成專業科目必修內容以外的學習時間。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通過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定的繼續教育學習網站,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學習內容符合學習指南規定的,學習時間按網上學習系統自動統計計算。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或行業組織、人才服務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以下程式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登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
(一)用人單位必須對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學習登記情況進行初審,對選修科目學習登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
(二)各地有關行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必須對專業技術人員專業科目學習登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覆核。各地人才服務機構必須對提供檔案託管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登記情況進行審核。
(三)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必須對所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公需科目學習登記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對專業科目學習登記情況進行覆核。
第十四條市、縣(區)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由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放;在各級人才服務機構託管檔案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由相應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發放;省直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證書》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發放。
第十五條《證書》加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印章方為有效。證書編號由14位數字組成,前2位數字代表廣東,第3至4位數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數字代表縣(區),第7至8位數字代表年度,第9至14位數字為各縣(區)統一編排的順序號,各縣(區)順序號均從000001開始編排。《證書》的列印與發放由系統自動登記統計,自動匯成各級《證書發放名冊》。
第十六條《證書》的登記、審核、認定、發放應當有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證書》,有違反證書管理行為的,依照《條例》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