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

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

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是掛靠在廣東省教育廳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接受該處管理和業務指導。

學體聯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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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的教育和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在廣東省教育廳的領導下承辦全省大、中學生運動會、全省性體育比賽及其他體育活動。承接上級委託的各類國內、國際學生體育比賽及其他體育活動。

(三)加強與國內外學校學生體育組織的聯繫,組織和參加有關交流活動以及組織各種體育的培訓。

(四)指導我省學校課餘體育訓練,積極培養和培訓體育運動的各類人才。

(五)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他們大力支持和關心我省學校體育工作。

(六)積極進行學校體育場館、器材設施的研究、開發及套用。

(七)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提出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建議。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

英文譯名:GUANG DONG STUDENTS SPORTS LEAGUE

縮 寫:GSSL

第二條 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是由依法成立的全省大、中學生、體育教師及其它體育工作者聯合組成,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的民眾組織。

第三條 廣東省學生體育聯合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會團結全省學校的體育工作者和學生,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路線、政策,積極促進學校體育運動的發展,豐富我省學校課餘體育生活,增強我省學生體質,提高我省學生體育運動和全面素質水平,為國家培養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發揮社會團體組織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本會致力加強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世界各國及地區學生體育組織的聯繫,開展體育交流,增強我省學生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世界各國及地區中學生之間的交往和友誼,擴大我省各級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影響。

本會是廣東省唯一的學校學生的民眾性體育組織。本會是中國中學生體育協會和大學生體育協會的團體會員。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體育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會掛靠在廣東省教育廳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接受該處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23號廣東省教育廳1310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的教育和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在廣東省教育廳的領導下承辦全省大、中學生運動會、全省性體育比賽及其他體育活動。承接上級委託的各類國內、國際學生體育比賽及其他體育活動。

(三)加強與國內外學校學生體育組織的聯繫,組織和參加有關交流活動以及組織各種體育的培訓。

(四)指導我省學校課餘體育訓練,積極培養和培訓體育運動的各類人才。

(五)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爭取他們大力支持和關心我省學校體育工作。

(六)積極進行學校體育場館、器材設施的研究、開發及套用。

(七)開展體育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提出搞好學校體育工作的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分直屬會員和基層團體會員兩種。直屬會員為本會下屬各單項分會;基層團體會員分別本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教研室(部)、各市教育局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必須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必須是本省普通高等學校體育教研室(部)、各市教育局指導下建立的,並在當地民間組織管理局申請登記、批准成立的學生體育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為: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由各普通高等學校和各市教育局推薦的會員代表為本會的當然委員。會員代表因工作變換,由會員單位提出更換名單報常務委員會備案。則實現會員代表的自然更換。

第十四條 本會各單項協會主席為本會的當然委員。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委員;

(三) 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大會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3年1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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