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為廣東省城鎮供水協會。英文譯名:Guang Dong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縮寫:GDWSA。
第二條 本會由各城鎮供水企事業,地方城鎮供水協會,相關科研、設計、大專院校、諮詢、展覽、設備材料生產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願望,促進城鎮供水的交流和合作,為會員提供多種形式服務,發揮橋樑、紐帶作用,促進城鎮供水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建設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和國家有關城鎮供水、節水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 制定行約行規,規範行業經營行為,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
三 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 開展調查研究、蒐集行業基礎資料,溝通行業信息,研究和探討會員共同關心的問題,為政府制定行業法規、政策、規劃、計畫和有關標準提供材料和依據。
五 參與和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或談判,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
六 研究、探討、總結、交流企業文化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經驗,提高企業素質;
七 興辦非營利性經濟實體,促進自我發展,更好地為行業服務。
八 做好會員委託辦理的工作,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團體)會員
一 建制鎮以上城市所在地供水企業與其他供水企業;
二 市級城鎮供水協會;
三 建制鎮以上城市的節水管理及其他相關單位;
四 有良好聲譽的科研、設計、諮詢、工程、展覽等企事業單位及供水工業設備材料產品的生產企業。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城鎮供水行業領域內具有良好聲譽。
四 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特殊情況下也可經會長辦公會議或秘書長工作會議討論同意,報理事會追認。
四 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負責接收會員和發給會員證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與協會活動,獲取有關信息資料和報刊;
三 要求提供諮詢服務;
四 參加對外交往活動;
五 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五 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為開展調研工作提供方便;
六 提供學術論文、技術報告、經驗總結和出國考察報告。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會費3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會費25000元。
三 常務理事、監事長單位每年會費10000元。
四 生產能力10萬m3/d及以上供水企業,材料設備生產企業單位每年會費5000元。
五 生產能力5萬m3/d及以上單位每年會費3000元。
六 生產能力5萬m3/d以下供水企業、科研、設計、諮詢、展覽單位每年會費2000元;
七 地方供水協會、節水部門、院校等單位會員每年會費1000元。
困難單位可向協會秘書處書面申請,經批准可適當減免當年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不遵守本會章程的行為,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三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四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協會工作方針、計畫和有關重大問題;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左右。理事名額經民主協商確定,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理事資格:
一 理事應由理事單位推薦現職負責人擔任。在任期內如因故變更,理事單位可提出新的理事推薦意見,經理事會通過。
二 理事單位退會或除名,其理事資格自行取消。
三 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兼職協會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解釋協會章程;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理事人選的更替、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代表,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規章管理制度;
十 決定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1/3左右,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會可聘請會長顧問和顧問若干名。會長顧問、顧問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進行監督;
二 對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並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會員、政府、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決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4日廣東省城鎮供水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