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北江大堤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條省水電廳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並直接管理蘆苞、西南兩個分洪水閘。 未經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占用。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線河段、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時,必須經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北江大堤管理,維護大堤工程完整,確保全全渡汛,保障廣州市、佛山市及清遠縣、三水縣、南海縣、花縣等堤內地區的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北江大堤管理範圍,包括從清遠縣騎背嶺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縣獅山鐵路旱閘止的堤段(即原有清遠縣的石角圍、七鄉圍、三水縣的六合圍、榕塞圍、橫崗以下的大棉圍、大豐圍、沙關圍,南海縣獅山圍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崗橫基和石角遙堤等段),以及蘆苞水閘、西南水閘和沿堤涵閘護岸工程附屬設施與防汛設備等。

第三條 省水電廳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並直接管理蘆苞、西南兩個分洪水閘。堤線由所在縣管理處、區管理所分級分段進行管理,受益明確的跨堤排灌涵閘,在大堤管理單位監督指導下由受益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條 護堤地的範圍由內、外坡堤腳起每側為五十米;堤腳壓滲覆蓋處理的堤段,其護堤地則由壓滲覆蓋邊緣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徵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屬於北江大提管理局。未經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占用。

未徵用的護堤地,使用權不變。但護堤地的使用不得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線河段、灘地、堤防或護堤地上作業時,必須經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線河段、灘地上修建工程設施,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及大堤安全,並要事先提出設計方案,經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見報省水電廳批准後,才能動工;報建單位應嚴格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按期完工,並報請審批單位驗收。

第六條 北江大堤堤身應按規定鋪種草皮,不準種植樹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豬、羊、牛、三鳥,不得挖掘護岸護坡石方及割草、鏟草皮。

不準在堤身、護堤地、壓滲範圍內爆破、取土、挖塘、埋葬、開溝、打井,不準堆放余泥、垃圾、雜物,或從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動。

不準損壞沿堤涵閘、減壓井、排滲溝、測壓管、測量基點觀測設備及里程碑石。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堤身和護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設施。

對堤身和護堤地上的現有房屋和其他障礙物,應按“誰設障,誰清障”的原則定期拆遷。

第七條 北江大堤沿線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頂上鋪築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專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參予防汛交通的車輛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門、單位或個人使用防汛公路時,應經大堤管理部門同意,並向大堤管理部門交納養護費或負責道路的維修。防汛公路養護費收費標準,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訂,經省水電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沒有專設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車輛通行。

第八條 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設施、設備和倉站、房屋、通訊、照明、動力線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資器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損壞、挪用。

第九條 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處、所,在汛期是各級防汛防風防旱指揮部的組成部分,應在省水電廳和省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蘆苞水閘、西南水閘和交通旱閘的啟閉操作,必須由各級管理部門指定專人按操作規程運行。屬於當地水利部門管理的排灌涵閘由當地水利部門負責管養。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閘設備的啟閉操作,必須服從省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的指令。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權指揮,不得以任何藉口干擾省防汛防風防旱總指揮部指令的執行。

第十條 蘆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在兩涌河床及灘地開荒種植、圍塘養魚、設定阻水建築物,影響行洪。兩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縣水電局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四至第十條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作出責令拆除、清理、修復以及賠償、罰款等決定,並限期執行。拒不執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門提請當地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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