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於2006年9月26日正式成立,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是在“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原則基礎上,實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並在行政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真正實現民間化和自治化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省一級社團法人組織。凡是在廣東省內從事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防偽等活動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技防系統工程設計、防偽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以及相關的管理、教育培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等企事業單位,只要遵守協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
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嚴格遵守國家法規、法令,擔負著承上啟下、協調和監督的重任,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全行業服務,為廣大用戶服務,在政府與會員及廣大用戶之間搭建起暢通的橋樑,維繫起緊密的紐帶,推動安全防範產品行業健康發展。
廣東安防協會成立之後,將在廣東省公安廳科技處的指導下,在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下,舉行一系列的活動,更有利於擴大國內、國際安防產品技術交流;並開設業務培訓班,培養一批行業業務骨幹;開展諮詢服務,加強各企業事業單位間的信息溝通;引進並推廣先進技術,為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創造條件;編制行業規劃,提出安防產品行業發展的長遠目標;制定行規行約,強化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管理。
為宣傳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刊出本行業的重大活動情況,收集、傳播國內外的科技信息和有關企業開發、生產的新型安防產品情況,廣東安防協會創辦了《廣東安防》期刊,免費傳送給會員單位和相關部門;並且建立了“廣東安防網”,行業內的政策法規以及協會的最新動態都可以得到全面報導,協會利用網路開展各項工作,為各界人士提供更全面的行業信息,有利於提高行業管理效率,加快各種信息的傳遞;使信息在會員之間的交流,並進一步增進協會與會員的聯繫。
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將不斷地擴大國際、國內、廣東省內同行間的交往與合作,願與業界朋友共同為安防產品行業的發展和社會公共安全事業貢獻力量。
服務項目
工程檢測優惠
作為“廣東安防誠信互惠大聯盟”的活動之一,協會與公安部一所、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及廣州市盛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協商,達成針對協會會員的優惠協定:會員單位在上述機構檢測工程,可按不同類別享受不同的優惠幅度,具體如下:
1、協會副會長單位享受20%的折扣優惠;
2、協會常務理事單位享受15%的折扣優惠;
3、協會理事單位享受10%的折扣優惠;
4、協會一般會員單位享受5%的折扣優惠。
工程檢測優惠申請流程如下:
1、會員單位填寫《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技防工程檢測優惠申請表》,向協會提交申請表,申請表請登入安防世界網下載中心下載;
2、協會收到會員單位提交的申請表後,首先審核會員單位是否符合優惠條件。若符合,則根據會員類別填寫相應優惠幅度並加蓋公章,然後將申請表分別轉發給檢測機構和會員單位;
3、會員單位憑已蓋章申請表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即可享受相應優惠。
計算機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和管理師培訓
為促進安防行業發展,適應行業向系統集成方向發展趨勢,規範行業管理,提高會員信息系統項目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素質提升。協會協助廣州賽寶認證中心開辦“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和項目管理師考前輔導培訓班”。
經與賽寶協商,將為會員提供如下優惠措施:
1、培訓費用給予優惠;(具體優惠措施請查看協會發布的最新培訓通知)
2、當次培訓未通過考試的,可以免費參加下次培訓聽課,培訓資料費和食宿費用自理;
3、通過參加培訓,達到資質申報條件的企業,為其開通資質申報綠色通道,如:提供辦證諮詢、縮短辦證時間以及提前通知現場考核事前準備事項等優惠措施。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GUANGDONG PUBLIC SECURITY &PROTEC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為GDPSPTA。
第二條 本會由廣東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組成單位見附表一。
廣東省安防行業從業單位包括:從事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防偽等活動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技防系統工程設計、防偽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單位以及相關的管理、教育培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等單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是以加強安防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安防行業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規範會員行為,促進安防技術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促進同行業經濟發展。
協會是在“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原則基礎上,實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在行政業務指導部門的監督管理下,真正實現民間化和自治性。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公安廳行政主管及業務指導。廣東省公安廳與本會建立聯絡員制度,協調有關工作,發揮指導監督作用。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情況,向政府提出行業規劃和制訂有關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的建議,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經政府指導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二)根據政府指導部門的授權,參與質量監督工作。承辦政府有關行業發展的其他重大任務。
(三)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出國考察,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推出有競爭力的民族工業產品逐步打入國際市場。
(五)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動本行業的科技進步。
(六)積極參與制定和宣貫行業標準、規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資質的前期審核、協助發證、方案論證、工程評估驗收等活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訓,以促進企業素質的提高。
(八)組織廣泛的學習、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
(九)編制協會期刊,建立協會網站,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經批准入會的企業、事業等單位。
團體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學會等經批准入會的社會團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遵守廣東省安全技術防範管理條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交驗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經本會秘書處審核;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信息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七)享受本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
(八)其他應享受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理事長(副會長)單位2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2000元/年;
(四)單位會員、團體會員800元/年。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故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協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協會成員如有違法違紀、制假販假、商業賄賂、商業欺詐行為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會長)委託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理事長(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人。理事長(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在理事長(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8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