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

第十條 第二條 第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辦(2004)76檔案,即“關於加快我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的要求,為實現擔保行業自律管理和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經廣東省經貿委、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04年7月28日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省境內眾多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合作銀行、中小企業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的中小企業融資合作平台。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有關擔保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公德;建立共同目標,制定行業準則和業務規範;組織業務培訓和信息交流,指導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工作;倡導會員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維護會員整體合法權益;通過規範業務操作和行業協作,樹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公信力,努力實現我省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信息平台服務。
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包括政策法規信息、金融擔保信息、各行各業信息等。創辦“南方擔保”會刊和“南方擔保網”,適時向會員和社會發布有關信息,方便會員和廣大中小企業對所需信息的查詢,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2、組織交流考察。
 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主辦各類業務交流會或組織參加與金融機構聯合舉辦的各類融資洽談會,提高會員的業務拓展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增強金融機構對本會會員的信任度。
3、組織業務培訓。
充分利用國內外擔保行業的專家資源,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素質和資格,熟練掌握業務運作規律;滿足擔保行業對專業人才的迫切需求。
4、業務創新研發。
集中會員單位的專家資源,總結國內外擔保行業的先進經驗,不斷進行業務品種的創新研究和擔保風險控制方法的創新研究,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創新成果服務。
5、行業自律管理。
 研究擔保行業業務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制定擔保行業自律公約,對會員單位的入會標準和業務規範運作給予必要的指導服務,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讓本協會會員稱號成為信譽的象徵,維護擔保行業的整體信用水平和形象。
6、信用升級服務。
 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發信用評級方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向銀行推薦評級結果,引導擔保機構的信用升級工作,提高與金融機構的合作效率。同時,為擔保機構總結研發相對統一的、對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方法,引導中小企業的信用升級工作。
7、政策諮詢服務。
發揮政企橋樑作用,一方面,收集會員單位對政府部門政策的意見,研究政府政策,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參考意見;另一方面,向會員單位傳遞政府政策意圖,幫助政府實施政策,指導會員單位利用或落實政府政策,並向政府部門反饋政策實施效果。
8、維權協調服務。
 擔保業務需要多方合作,總會存在許多合作中的問題,包括合作公平問題、法定權益維護問題、政策支持落實問題等。擔保協會可以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維護擔保機構權益,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中小企業的合作關係。
9、業務合作服務。
很多擔保業務的標的很大,涉及方面較多,需要多方合作才能完成,包括:再擔保、聯保、分保、合作方案設計、合作方協調以及中小企業融資前方案諮詢設計等。
10、受託管理服務。
 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有關工作。同時,也包括接受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自律公約

廣東省信用擔保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擔保機構在市場交易中的信用紐帶作用,維護擔保市場秩序,保護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以及擔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的倡儀下,全體參加簽約的擔保機構決定以身作則,倡導自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擔保機構是指經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為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擔保職能的各類擔保公司或擔保中心等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是指各擔保機構內從事擔保業務或擔保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金融財經制度,恪守行業自律的基本理念:誠信、守法、公平。
第四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擔保程式,熱情為客戶服務、為客戶著想,認真負責地辦理擔保業務,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合理收費。
第五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與銀行合作時,應當恪守誠信,向銀行披露真實的相關信息,包括擔保客戶的信息和擔保機構自身的信息。擔保貸款出現逾期時,應當按契約約定代償。
第六條 鼓勵擔保機構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以提高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反對私下撬挖同業其他機構人才。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七條 擔保機構應當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並將其已對工商、稅務、銀行等機構報送的各項報表按季抄報一份給省擔保協會,便於省擔保協會開展擔保行業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工作
第八條 積極支持開展擔保機構資信評級工作,提高擔保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和權威性。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對擔保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徵信工作,實現擔保行業內的中小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第九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擔保業務時不得有下列不當行為:
一、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二、故意詆毀、貶損其他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的聲譽;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四、干擾其他擔保機構正常的擔保業務;
五、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六、採用不正當方式壟斷擔保業務;
七、串通擔保當事人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擔保;
八、忽視風險控制、低價競爭客戶。
第十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對擔保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負責實施本公約,接受擔保機構自律情況的投訴,指導、檢查、監督和通報擔保行業的資料情況,維護擔保機構的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公約的,其他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進行檢舉。經查證屬實的,將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本公約已經過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經參加簽約的擔保機構簽字後正式生效,並報廣東省中小企業局備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廣東省信用擔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由廣東省內各類信用擔保機構自願發起組建的、社會相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
本會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建立共同目標,相互尊重守信,實行平等合作,維護會員整體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我省信用擔保業的可持續發展。
本會任務:
(一)及時傳遞國家有關政策信息,為會員發展創造機會;
(二)建立行業自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全省信用擔保體系;
(三)加強擔保行業與社會各界的信息交流,實現多方共贏目標;
(四)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行業整體形象;
(五)加強同業交流,研究擔保規律,提高擔保機構運作能力;
(六)加強從業人員後續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七)推動全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企業、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三個服務,兩個效益。即服務政府、服務擔保行業、服務中小企業,實現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州市連新路1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努力開發、收集會員所需的信息資源,及時掌握國內外相關行業的發展動向。
2、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考察活動,學習交流國內外先進經驗。
3、組織不同專題的業務培訓,提高擔保從業人員素質和資格。
4、集中會員單位的專家資源,總結國內外擔保行業的先進經驗,為會員單位提供技術創新成果服務。
5、研究擔保業務運作規範的自律標準,保障會員質量,引導同業公平有序競爭、健康持續發展。
6、聯合有關信用評級機構,開展對擔保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工作,提供信用升級服務。
7、發揮政企橋樑作用,收集會員意見,研究政府政策,為政府提供參考,並幫助政府實施政策。
8、充分發揮協調服務作用,協調擔保機構與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中小企業的合作關係。
9加強再擔保、聯保、分保等合作方案設計和中小企業融資前方案諮詢設計等工作,提供會員合作服務。
10、接受政府業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有關工作。同時,也包括接受會員單位委託,開展有關服務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 遵守本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 申請入會的擔保機構及其他經濟組織應具有一定規模和實力,在所在區域或行業具有良好的信用狀況和業績,具有一定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發展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會員認繳入會費用;
(四) 由常務理事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享受有關信息服務;
(三) 享受諮詢、培訓、考察、創新、合作、協調等服務優先權;
(四) 有權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機構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五)有權向本會查詢經費和業務的有關情況;
(六)有權向本會諮詢擔保及其它業務,尋求商業合作機會;
(七)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擔保會員自律規範,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二) 積極向本會反映擔保行業各種信息,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基本義務工作;
(四) 按標準交納會費,積極支持本會工作;
(五) 本會所有會員在業務合作中應持優惠收費的原則;
(六) 向本會披露本單位基本信息,保守本會秘密。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經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本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協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行業自律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需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年度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和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6日本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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