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

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

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核准,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正式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為廣東省人民政府。 宗旨:服務於政府、服務於企業、服務於消費者。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是由廣東省內從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服務、功能性紡織品、功能水等生產經營、服務、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真正由企業當家作主維護行業自身權益的組織。廣東保健行業協會堅持“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消費者”的宗旨, 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廣東省保健行業工作者,大力推動保健產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保健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積極推進廣東省保健產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全球保健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業務範圍

1.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 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4.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 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6. 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7. 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8. 開展國內外有關保健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9.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10.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1.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12. 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3. 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4.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業務。

組織架構圖

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503號東建大廈十三樓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

工作委員會

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各工作委員會管理辦法
一、總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文,《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粵發[2006]2號文,《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和規範我省社會組織的意見》對行業協會要求的總體精神,結合廣東省保健品行業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當前保健行業發展趨勢的需要,制定本管理辦法,用以規範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轄下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二、工作委員會性質
1、保健行業由若干,從事與保健有關的產品生產、經營與服務的企業和領域組成。工作委員會是針對保健行業中特定領域或相同服務人群的協會會員企業里的領導企業而設立的機構,也是協會屬下分類指導、管理、協調的非法人工作機構。
2、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單位由協會根據其企業及其負責人在保健行業中的影響力,權威性、凝聚力提名產生。
3、工作委員會轄下各成員企業接受協會的監督和指導,其依法從事的保健行業各種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協會不予干預。
三、工作委員會任務
1、樹立誠信為本,誠信興商,誠實守法的道德與理念。積極爭當反對商業欺詐、商標侵權、制假售假 、契約欺詐、虛假投標,、騙稅逃稅、偽造假賬、惡意拖欠、變相傳銷的楷模。積極開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秩序,強化遵紀守法、誠信經商、質量第一、服務至上的觀念,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2、加強工作委員會轄下各企業的交流與溝通。充分發揮自主性和創造力,不斷開闢新的工作領域,探索新的服務項目,積極為所轄成員企業提供經營、管理、科研諮詢、培訓和技術支持,攜手合作開展攻關科研,新產品研發,形成行業新優勢。不斷創新服務方式,創新服務內容,努力打造保健行業“互助共濟、互惠互利、互信互利”的新格局,振興廣東省保健行業。
3、齊心協力,和衷共濟、共同進退。努力在行業內推行品牌戰略實施,致力於行業總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政府主導,協會指導下,開創統一與自主相結合:統一規劃、統一經營規範與法則與自主經營、靈活經營相結合新理念,增強和提高全行業和成員企業風險防範能力。
4、及時向協會反映工作委員會所轄成員企業產品研發,經行銷售、行業建設、信用建設的信息與動態,及時反映工作委員會所轄領域對政府的正當訴求,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5、積極參與和支持協會舉辦的各種公益性活動及業務,普法、行業自律、政治思想培訓。
6、主動力盡企業的社會責任,尊重科學、崇尚科學、大力傳播科學的健康與保健知識,努力為提高消費者與公眾的健康意識,改善和提高公眾的健康素質,生活方式作出貢獻。
四、組織形式
1、工作委員會是協會轄下的非法人機構,針對保健行業相同領域、相同服務人群開展工作。工作委員會對協會負責。
2、負責主持工作委員會工作的企業,必須是協會內常務理事以上單位經政府職能部門審批取得合法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代碼、經營證照等必須齊全有效;必須信用良好,無信用缺發記錄;並在同一領域具有先進性、代表性、凝聚力和號召力。
3、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企業資格的取得,必經由該企業依照協會要求,先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後提出申請,提交評估材料,協會受理經會員部審查提出意見,交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協會據所發文(聘書)任命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工作委員會副主委、秘書由主任委員任命,報協會備案。
五、組織管理
工作委員會在工作運行中,必須建立和執行以下制度:
1、工作匯報制度:工作委員會必須定期(每兩個月)向協會會員部書面匯報階段性的工作進展、動態及相關信息,同時協會定期對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2、主任委員述職制度: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每年向協會述職一次,分別向協會書面陳述一年當中班子及本人做過的工作,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努力的方向。同時,向協會反映工作委員會所轄企業的各種訴求,從政策指導和深化改革,大膽開拓,勇於創新方面反映工作中遇到的困難。
3、考評制度:工作委員會每年所開展的工作,必須按照協會規定的各項指標,接受由協會考評小組工作委員會業績的考評,並對考評中明確需要整改的問題,提交書面整改報告,逐一加以落實。
4、活動審批制度:工作委員會根據需要開展的大型公益性活動,必須事先向協會提交申請,經協會批准後方可實施。在此過程中,工作委員會無權以協會名義對外發文,不得擅自以工作委員會名義進行商務及招商活動,不得以工作委員會名義對外簽署檔案及契約。違者除經濟、法律責任自負以處,幾經告誡不予改正者,予以撤銷工作委員會處理。
5、培訓制度:工作委員會應積極根據省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協會的部署、市場及從業人員需要對所轄成員企業組織相關培訓或參加由協會統一組織的相關培訓和技能提高,上崗資質等培訓。
六、管理費繳納
凡擔任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的企業,每年應向協會繳納管理費五萬元。
七、責任歸屬
1、凡授予工作委員會名義的企業,其自身生產經營、市場行銷經濟往來等業務,債權債務、經濟及法律責任自負,一律與協會無關。
2、協會在力所能及的情況,儘可能在信息互通、融通渠道、相互協作、引進資金、科技資金申請、開拓市場、增強競爭、解決爭端、協助應訴、維權保障,積極參與制訂行業、國家標準和立法建議,促進企業規範運作、樹立權威性和公信力;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表彰優秀企業及產品,淨化市場,打擊惡性競爭、商標侵權、商業欺詐等多方面付諸努力;在最佳化產品結構和產業結構、科技,產品、品牌創新深層次上為企業發展提供幫助,包括大型公益性活動方面提供諮詢與指導。
八、附則
1、本管理辦法經協會辦公會議認可,常務理事會議通過之日起開始(2009年12月18日)實施。
2、有關本管理辦法解釋權歸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廣東省保健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 Guangdong Health C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 GDHCIA 。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從事醫療衛生、養生保健等健康產業的生產經營、服務、科研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廣東省保健行業工作者,大力推動保健產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內外保健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廣東省保健產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全球保健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及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有關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 經政府主管有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 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
4.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 經政府部門同意,協助質量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合作;
6. 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7. 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8. 開展國內外有關保健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9. 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10. 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1.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12. 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3. 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4. 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設會員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章程;
2. 有加入本協會意願;
3.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4.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 會 的 程 序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服務;
2. 享有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時,應當按本協會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1. 遵守本協會章程;
2. 執行本協會決議;
3. 維護本協會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4.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6. 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7.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 20 萬元;
2.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 10 萬元;
3.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 5 萬元;
4.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 2 萬元;
5. 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員費 5 千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半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4.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 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 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 決定終止事宜;
9.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 4 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人數為會員數的 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6.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7. 決定新申請人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 聘任和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決定其報酬事項;
9.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對決議形式或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1/3 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 1/3 , 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 報社團登記機構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全職。本協會設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為本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一條 秘書長主要職責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2.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決定;
5.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列席理事會;
6. 協調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
2.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
3.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議資料 , 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
4.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 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
5.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規定。當會長、理事、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 , 要求其予於糾正 , 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者政府管理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和協會章程 , 接受會員大會領導 , 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1. 會費;
2. 社會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費;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相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接任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本協會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財務清算,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協會經濟狀況和個人貢獻,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或國際慣例執行,全員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 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決議:
1.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 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