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將原省建設廳的職責劃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給省交通運輸廳。
(四)將城鎮規劃研究和編制以及部分國家和地方建築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編制的技術性工作,地級以上市報備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初審,建築工程建設定額、造價定價依據的編制和造價信息的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業註冊職業資格審核管理的具體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五)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評比、評優、市場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給行業協會。
(六)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和規範,維護市場秩序。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強化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建設規劃協調和管理,促進宜居城鄉建設。
(八)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九)加強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相關政策、標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和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各地組織實施。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五)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的責任。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雙重遺產的申報。
(七)承擔規範、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改革發展,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和有關技術標準並監督和指導實施,負責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發展。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轉化推廣,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註冊師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組織制定地方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
(十一)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省人民政府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督辦、政務公開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和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二)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行政許可實施的監督和評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實施的評估;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財務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工作。
(四)住房發展與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住房和房地產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住房和房地產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編制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與住房發展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
(五)住房保障處(與住房公積金監管處合署)。
擬訂本省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法規、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省住房公積金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省級財政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各地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及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業務網路管理系統的建立,管理住房公積金監督網路系統和舉報投訴系統。
(六)城鄉規劃處(珠江三角洲城鎮群規劃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鄉規劃及城鎮化發展的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珠江三角洲城鎮群規劃及其他次區域規劃;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地級以上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備案管理工作;參與縣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按規定許可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及歷史街區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
(七)城市建設處。
承擔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和監督管理;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應急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監管;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與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八)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規劃建設的政策和法規、規章草案;指導村鎮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參與村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九)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建設監理、施工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施工企業、建設監理企業、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資質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建設工程全省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和工程造價技術標準並監督和指導執行;參與省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工作;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標準的執行;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築節能設計、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工作。
(十)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省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承擔全省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科技教育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科技、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以及散裝水泥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工程建設標準、規範、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指導發展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指導行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指導行業註冊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行業的職稱改革及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二)行政許可管理處。
承辦本廳直接實施和審查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核准、審核、備案和變更工作。
(十三)人事處(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十四)執法監察局。
監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標準的執行;指導、監督、協調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糾紛和案件的有關工作,組織檢查和處理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人員編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90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1名;執法監察局局長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經濟師1名、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14名。
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省交通運輸廳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
(二)用於綜合行政執法的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信息
黨組書記、副廳長:趙坤
廳長:張少康
副廳長、黨組副書記:陳英松
副廳長、黨組成員:蔡 瀛
副廳長、黨組成員:杜 挺
總工程師、黨組成員:李新建
紀檢組長、監察專員、黨組成員:李錫洪
巡視員、黨組成員:陳承旗
巡視員、黨組成員:劉錦紅
副巡視員:李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