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的決議的通知

(粵府辦[1995]2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代表提出《要求催促落實僑房工作》(第14號)、《加強全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第128號)議案,省人民政府提出了《辦理方案報告》,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省政府的《辦理方案報告》,並作出了《關於加強落實城鎮僑房工作的決議》。現將省人大常委會的《決議》和省政府的《辦理方案報告》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的決議

(1994年11月17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同意省人民政府《關於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4、128號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

會議認為,近三年來,我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進展還比較緩慢,任務仍很艱巨。落實僑房政策是關係團結廣大華僑、歸僑和僑眷,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參加我省經濟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我國憲法第五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十條的規定,切實維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各級人大常委會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如期完成落實城鎮僑房政策的任務。

關於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第14、128號議案的辦理方案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八屆人大二次會議提出的《要求催促落實僑房工作》(第14號)、《加強全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第128號)等議案,交由省人民政府辦理。對此,省人民政府成立了辦理議案工作小組,多次召集省僑辦、建委、計委、財辦、財政廳、國土廳、稅務局以及省建行、省法院等有關單位反覆協商研究,廣泛徵詢各方面意見,提出了處理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現報告如下:

省委、省人民政府對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是重視的。1991年6月,省人民政府召開了全省僑務工作會議,提出在“八五”期間集中力量解決好城鎮僑房遺留問題。這是我省繼基本完成落實“文革”擠占、“文革”接管、私改錯改、非建制鎮私改僑房政策後,緊接著全面鋪開落實私改、代管、土改沒收、土改農會拍賣等四類城鎮僑房政策工作。1992年,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又聯合下發了《關於“八五”期間加快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的通知》(粵辦發[1992]24號);省長辦公會議還決定:“八五”期間省財政每年撥款1500萬元,五年共撥款7500萬元,作為落實城鎮僑房補助款。三年來,各級黨委、政府認真貫徹省僑務工作會議及粵辦發[1992]24號檔案的精神,僑務與房管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使我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據統計,截至1993年底,全省共有私改、代管、土改沒收、土改農會拍賣四類城鎮僑房778萬平方米,已退還了351萬平方米,占應退總數的45%。由於落實僑房政策,爭取了僑心,改善了投資環境,有力地促進了我省的經濟發展。

但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我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的任務仍然是繁重的,未退還的還有427萬平方米。要完成這些任務,涉及巨額資金、大量地皮和房源、安置騰退戶等許多困難。而我省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無法撥出更多的專款用於落實僑房政策;少數地方領導對落實僑房政策工作缺乏足夠的思想認識,重視不夠,採取的措施不得力;再加上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建房造價不斷升高,退還使用權遇到困難,致使全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進展緩慢。如不採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步伐,是難以在“八五”期間完成落實城鎮僑房政策任務的。

根據上述存在問題以及省人大議案提出的要求,省人民政府決定通過本方案的實施,加大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力度,力爭在今明兩年基本完成落實城鎮僑房政策任務。具體目標是:(1)落實退還產權。對土改沒收、私改、代管僑房,全省要在1995底基本完成退還產權任務。(2)加快落實退還使用權。對土改沒收僑房的使用權,全省要在1995年底退還完畢;對私改、代管僑房的使用權,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3)妥善處理土改農會拍賣的僑房。對於土改農會拍賣的僑房,各市要根據有關規定,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作出處理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作出具體規定,原則要求在1996年底基本處理完畢。

為實現上述目標,省政府擬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城鎮僑房政策,是爭取僑心,引進僑資僑智,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省人民政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要把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作為增創廣東經濟發展新優勢的重要舉措來抓。要切實加強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指定一位領導專抓此項工作,健全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把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建委、房管、財政、國土、稅務、計委、司法、銀行等部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切實解決退房資金和建房用地等問題。

二、堅決貫徹“誰使用,誰騰退”、“誰拆誰賠”的原則。對僑房居住戶,有單位的應作為無房戶優先分配住房,無單位且經濟困難的居住戶應列入當地居民住房解困戶範圍解決。屬於拆遷的僑房,應先退還產權,後拆遷房屋。對具有騰退條件和建房能力的住用單位和個人,要限期騰退僑房。所在單位已分配了房屋或其自身已購買了房屋,人均使用面積已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的,原租賃的公房應由國家收回;對這類公房,各地房管部門要作為安排騰退僑房租住戶之用,優先安排給無能力購房也無條件分得住房的僑房租住戶。對已安排了住房而拒不遷出僑房的住房,華僑業主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採取法律手段,強制搬遷。

三、征地興建騰退房,鼓勵居住戶購房騰退。由於騰退房是專用於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安排居住戶的房屋,各級政府要重視支持,可以採取財政補貼、單位資助、住戶出資按比例適當分擔的辦法,適當加大住戶出資比例。騰退房的售價逐步從補貼房過渡到成本房,再過渡到微利房;可以採取商品房與騰退房同時興建,用商品房的盈利,填補騰退房的虧損等辦法。

征地興建騰退房,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建委、房管、財政、國土、稅務、計委、司法、建行等部門都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這項工作。(一)各級計畫部門應將興建騰退房納入計畫範圍。(二)各級國土部門應根據土地總體規劃和城鎮規劃,集中規劃一定地段,劃撥或減地價出讓建房用地,用於興建騰退房,把符合解困條件的騰退房建設列入城鎮解困房建設計畫;騰退房的用地指標,可從當年下達的非農建設用地指標中適當解決。(三)各級稅務部門對興建騰退房的用地,從徵用到房產交付使用期間,可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年(即1994年至1995年)。(四)各地建設銀行應根據建行信貸規模和在資金可能的前提下,適當提供部分臨時周轉貸款

四、切實貫徹落實“省補一點,市縣(區)兩級財政負責解決”經費的原則。“八五”期間省人民政府撥出專款7500萬元用於落實城鎮僑房政策,按退還使用權面積計算,每平方米只能補助30元,錢雖少,但省財政已經盡了很大努力。現根據代表們的建議和意見,考慮到各地新冒出應處理的僑房約有30萬平方米等實際情況,為了加快落實工作的進度,省人民政府決定將“八五”期間財政核定每年下撥的落實僑房政策的補助款1500萬元,再延長一年時間,即到1996年。各市、縣(區)政府應根據本地區落實城鎮僑房政策的任務,確定籌措資金的數額,落實安排好退房經費,分年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並保證將預算資金按時到位。

五、注意分類指導,制定工作規劃,加強檢查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落實城鎮僑房政策過程中,要注意區別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僑房情況,進行分類指導;要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處理軍隊與地方部分房地產權屬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46號文)要求,妥善處理軍隊住用華僑私房的問題;要積極總結和交流各地落實城鎮僑房政策的經驗與做法,把落實城鎮僑房政策工作與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結合起來,與舊城區的改造工作結合起來。各地應根據全省的目標,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年度與季度的工作規劃,實行目標管理,建立獎懲制度,加強檢查督促,以實現“八五”期間基本完成我省落實城鎮僑房政策的任務。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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