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內域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年檢工作。
省直、中央駐粵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省外、國(境)外單位在粵設立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許可證年檢(以下簡稱年檢),由省政府人事部門負責。
第四條 年檢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不年檢的,許可證無效。
許可證自申領的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
(一) 許可服務項目業務開展情況;
(二) 許可證登記事項變動情況;
(三) 從業人員情況;
(四) 遵紀守法情況。
第六條 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年表》;
(二)年檢報告書;
(三)許可證副本;
(四)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五)其它相關的材料。
第七條 政府人事部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完年檢手續。
年檢不得收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不予通過:
(一)擅自變更許可證登記事項的;
(二)資不抵債,無法維持正常運作的;
(三)現有從業人員的素質與數量不合規定的;
(四)在人才中介活動中有欺詐行為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予通過年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條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年檢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對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通過年檢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政府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在年檢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規定辦理年檢手續;
(二)索賄受賄;
(三)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主管部門對有上述行為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年檢表》、《廣東省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年檢報告書》、年檢戳記等重要樣式,由省政府人事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