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

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廣東省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號,以下簡稱《客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標誌牌分類

(一)根據《客規》,客運班線按照起訖地、線路長度分為一、二、三、四類,按照許可許可權分為省際、市際、縣際、縣內客運。同時,按經營方式分為直達班車、普通班車。

直達班車是指以三級及以上客運站為起訖站點,除經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可在起訖地(同一班線節點內)的城區範圍內的客運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發地直達終點地的客運班車。

普通班車是指以等級客運站(鄉鎮含簡易客運站)為起訖站點,在沿途合法站點停靠上下旅客的客運班車。

(二)客運班線的節點是指客運班線的起訖地。省內客運班線的節點按照行政區劃及其管理許可權進行劃分(具體見附屬檔案1);省際客運班線的節點劃分仍按照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粵贛桂湘閩五省(區)新增進出廣東省際班線客運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粵交運〔2004〕768號)執行。

(三)客運班線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

1、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所有權歸國家;

2、客運班線的經營權在規定的期限內由縣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給具有相應經營資格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即指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擁有客運班線的經營權。

3、具有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經營者可以委託其分公司或授權全資、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運班線經營,即擁有客運班線的使用權。

(四)客運班線經營期限:

1、根據客運車輛的安全技術性能、使用更新年限、運力結構調整和客運市場發展規律等因素,客運經營的經營期限為6年。經營期限從許可之日的季度末開始計算。

2、已經明確經營期限的,按其經營期限計算;尚未明確經營期限的客運班線,從2006年1月1日起計算。

(五)客運標誌牌及其種類:

1、客運標誌牌是經營者經過合法程式取得經營道路旅客運輸的標誌,分為班車客運標誌牌、包車客運標誌牌和臨時客運標誌牌。

2、班車客運標誌牌分為省際班車客運標誌牌、市際班車客運標誌牌、縣際班車客運標誌牌、縣內班車客運標誌牌共四種類型。

3、包車客運標誌牌分為市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縣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縣內包車客運標誌牌共三種類型。

4、臨時客運標誌牌分為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和一個運次使用的省際臨時標誌牌、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

狀況發布

(一)縣級(設區的市所屬的區除外,下同)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至少每年一次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市場供求狀況,並在省交通廳網站上公布。

(二)班車客運的市場供求狀況按客運班線發布,內容包括:班線的起訖站點、班車類別、投放客車數量及類型等級、途經線路、旅客傳送量、平均出站實載率、下一年度發展計畫等。

(三)包車的市場供求狀況按整個縣級行政區域發布,內容包括:投放客車數量及類型等級、車輛年度工作率、下一年度發展計畫等。

經營許可

(一)申請新增省際客運班線的,除按照《客規》的要求提交的材料外(服務質量承諾書示範式樣見附屬檔案2),許可程式及要求仍按照省交通廳《關於印發〈粵贛桂湘閩五省(區)新增進出廣東省際班線客運許可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粵交運〔2004〕768號)執行。

(二)對已通過交通部評定或省初評的二級及以上班車客運企業新增客運班線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5期-22-

續期調整時,不需提交企業自有客車的詳細情況,其餘企業則需提交證明自有車輛情況的書面材料。

對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交通責任事故證明由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交警部門出具。

(三)申請新增市際客運班線的,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1、向省交通廳提交申請材料;

2、省交通廳受理申請後,對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廳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3、公示期間內,省交通廳徵詢客運班線起訖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意見:

(1)與客運站簽訂的進站意向書的真實性,以及該客運站是否符合站場功能定位;

(2)客運班線經營者違法違章處理情況;

(3)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等的整改情況;

(4)市場供求狀況。

4、起訖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省交通廳反饋意見,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5、公示期間滿後5個工作日內,省道路運輸協會將對新增班線作可行性評估;

6、根據省道路運輸協會的可行性評估報告、起訖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反饋意見、市場供求狀況、站場功能定位等,決定新增的,省將列入招投標計畫,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

若申請客運班線經營者提交的可行性報告通過專家評審,認為真實、可靠的,按申請的先後順序,在評標過程中給予加分。

7、省交通廳原則上每季度實行公開招標投標,對投標不足3個且符合許可條件的,按申請的先後順序予以許可。

(四)申請新增省內市際包車客運的,按規定向省交通廳提出申請,並提交服務質量承諾書。省交通廳在徵求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意見後,根據企業的安全生產、質量信譽、市場供求狀況等予以許可。

1、同一客車,可同時按照《客規》的規定,分別向省、市、縣三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省際、市際、縣際、縣內包車客運經營。

2、從事包車客運的客車,其車輛類型等級應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及以上,其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及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及以上。

3、已獲取相應道路包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省內包車客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2)企業的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

(3)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若擬投入客車屬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等複印件;

(4)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等複印件,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5)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6)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託書。

(五)縣際、縣內客運經營許可按《客規》的規定辦理。

(六)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按《客規》第十四條辦理;設立分公司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1、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以下資料:

(1)公司的章程文本;

(2)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3)企業(法人)經營許可證複印件;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5)擬聘駕駛員、車輛設施設備資料。

有關報備資料的填寫可參照《客規》的有關申請表。

2、受理報備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收到報備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分公司的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生產制度、場地設施等報備資料進行核實,對分公司報備的車輛、設施、設備、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符合《客規》許可條件的,向道路客運經營者開具備案證明,並抄送總公司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3、總公司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憑備案證明,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註明分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4、經營者憑總公司註冊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和分公司設立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備案證明,向設立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註冊手續。

5、經營者憑備案證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分公司登記註冊手續等資料向分公司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配發車輛《道路運輸證》。分公司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向該分公司符合規定的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越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

6、分公司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分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並與總公司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聯絡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阻止企業設立分公司。

7、分公司報備的各項車輛、設施、設備、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能滿足《客規》許可條件的,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書面告之其應達到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按《客規》第九十條處理,並通報總公司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七)客運經營許可變更:

1、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日發班次變更,包車客運經營主體變更,以及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的,按新增許可辦理。

客運班線經營者可根據客運市場的變化,在許可的日發班次範圍內進行調整,對超出許可的日發班次範圍的,按新增許可辦理。

2、鼓勵客運班線經營者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對兼併、重組、整體收購客運班線的,經取得許可的最高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省際、市際客運班線的站點、途經線路、車輛、班車類別、使用單位等變更的,可由縣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客運班線業務變更程式及要求》(見附屬檔案3),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將所轄行政區域的客運班線經營者的變更申請上報至省交通廳受理,省交通廳20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

(八)企業不得使用同一客運車輛同時申請包車客運和班車客運,也不得同時申請省際、市際、縣際、縣內班車客運。一車一牌,定車號運行。

標誌牌管理

(一)獲取新增省際、市際客運經營許可的,按照《新增省際市際客運標誌牌領牌程式》(見附屬檔案4)領取客運標誌牌。

(二)獲取不同級別的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包車客運經營的,應由最高一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省內包車客運標誌牌(式樣見附屬檔案5)。

(三)具有相應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省際臨時加班、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的,應向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6),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核發:1、省際臨時加班、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由省交通廳印製,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到省交通廳領取,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核發和管理。

2、用於加班的省際臨時客運標誌牌只能發放給具有相應經營範圍的經營者和客車。

春運、重大節假日期間,客運加班、包車另行規定。

3、發放牌證時,應將牌證號碼、車輛、企業等信息按規定填寫,並一一登記造冊,及時收回已經使用過期的牌證。

(四)臨時客運標誌牌的管理:

1、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在同一使用權單位內通用。省際臨時客運標誌牌、省際包車客運標誌牌定車號一次性使用。

2、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的發放數量按照不超過客運班線經營者擁有省內市際班車客運標誌牌總數6%的比例計算,由省交通廳統一印製、核發。

3、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在廣東省範圍內按許可線路、停靠站點運行:

(1)原有正班車出站實載率超過90%且不能滿足需要的;

(2)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3)在辦理客運班線許可變更期間需要使用的。

4、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的客運班線經營者、客運車輛的類型等級、技術等級不得低於原客運班線許可決定書要求的條件。

5、客運車輛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運行規定:

(1)因加班或頂班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時,須持原正班車或所頂班車的客運標誌牌及其許可證明的複印件(經使用權單位簽章證明,下同),以及始發站簽章的註明了加班或頂班情況的行車路單運行。

(2)因接駁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時,須持原班車的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及其許可證明、行車路單運行。

(3)在辦理客運班線許可變更期間使用省內臨時客運標誌牌時,須持原班車的班車標誌牌及其許可證明的複印件、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許可變更證明運行。

(五)客運標誌牌正在製作或客運標誌牌滅失的,客運車輛應憑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代用卡運行。

(六)客運班車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應選擇時間最短或里程最短的路徑運行。

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了客運車輛進出城區運行路線的,從其規定。

因公路改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客車無法按規定線路行駛需連續10天以上繞道運行的,企業應在事發後向原許可單位提出申請,由原許可單位核發臨時繞道證明(格式見附屬檔案7)。

包車客運管理

(一)包車(包括非定線旅遊客運)必須按以下方式從事業務:

1、運輸企業、旅遊企業組織的包車;

2、用工單位為本單位職工組織的包車;

3、其他單位或個人組織的不收取承運人及旅客任何費用的包車。

客運包車經營者不得非法設點或沿途招攬散客。

(二)包車憑包車契約或者包車票運行,單程的去程包車回程載客時,按要求向回程客源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備案格式具體見附屬檔案8),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客運車輛管理

(一)客運經營者應依據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客運車輛使用說明書和車輛狀況等的要求,制定科學的車輛維護計畫,確定車輛維護周期和二級維護作業項目內容,自主選擇具備二級維護能力的維修企業進行車輛二級維護,並建立健全營運車輛技術檔案。

(二)客運經營者結合車輛年度審驗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一次技術等級評定。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按規定實施。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將有關車輛檢測、技術等級評定等情況報車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客運站管理

(一)汽車客運站的分類:客運站設施是指客運站的停車場、建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分為:

1、等級汽車客運站:符合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五級以上站級要求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等級站”)。其中,設在旅遊景區、邊境口岸,專門為遊客或過境旅客服務的客運站稱為旅遊站、口岸站。

2、簡易汽車客運站: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候車、售票、接發車、停車等功能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簡易站”)。

3、停靠站(汽車客運站配客點):為方便城市旅客乘車,在市(縣)城區設立的具有簡易售票、候車設施和停車位,用於途經客運班車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務,不具始發班車功能的汽車客運站(以下簡稱“配客點”)。

4、招呼站:為途經客運班車在道路沿線(含城市道路)設立的旅客上落點。

等級、簡易站的站名為“地名+標誌名+(汽車)客運站”(標誌名可以預設),如“廣州××汽車客運站”;其中旅遊站、口岸站也可為“地名+標誌名+旅遊(汽車)客運站”或“地名+標誌名+口岸(汽車)客運站”,如“深圳××口岸汽車客運站”。

配客點的站名為“地名+配客點名稱+(汽車)客運配客點”,如“東莞××汽車客運配客點”。

(二)汽車客運站的站級驗收:

1、等級站的站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其中旅遊、口岸站,站級分為一級、二級。簡易站和配客點的站級為簡易級。招呼站不設站級。

2、汽車客運站在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向縣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站級驗收申請。其中新(遷)建客運站,由客運站業主作為申請人提出首次站級驗收申請,改(擴)建客運站,由客運站業主和客運站經營者共同作為申請人提出升級驗收申請。申請人填寫《廣東省汽車客運站級別驗收申請表》(見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廳網站下載)。

3、汽車客運站的級別驗收工作由縣級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客運站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以及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組織驗收。其中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含旅遊、口岸站)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初審,省交通廳組織驗收、公示和公布級別;其他汽車客運站的級別驗收工作程式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自行確定,驗收結果由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向社會公示,並報省交通廳備案審查(配客點除外),通過備案審查的客運站由各設區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公布。

省交通廳結合廣東省實際,根據《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廣東省汽車客運站站級驗收標準》(見附表2)。

(三)客運站經營許可:

1、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客運站經營的許可工作。

2、客運站經營者在申請許可時,應填寫《廣東省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申請表》(詳見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廳網站下載),其中“申請經營範圍”應填寫進站班車數量、具體班線走向。

3、客運站經營申請者應按《客規》第十六條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其中“客運站站級驗收證明”為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公布站級驗收結果的檔案,對租用給他人經營的,還應提供客運站設施使用契約或其他相關證明檔案。

4、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向符合許可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者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換)發放經營許可證,其中許可事項中的經營範圍應詳細填寫進站班車數量、進站班車通達行政區域(可具體到省、市、縣級行政區域)。

5、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後,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獨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為專門經營客運站的經濟實體,所領有的法人(或非法人)營業執照中的單位名稱應包含客運站站名。

五級和簡易級客運站因站場設施和人員配置的要求相對較低,可由客運班線經營者的內設專門部門經營,暫不需設立獨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運站經營申請者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填寫《廣東省汽車客運站經營單位開業登記表》(見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廳網站下載)交回原許可單位。原許可單位應將有關對客運站經營的許可情況、工商登記情況報省、市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八、客運班車進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門應對現有和新建的客運站進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對進入本轄區內客運班車進站情況所進行的規劃。內容包括:客運站可進站班車總數以及預計中、遠期進站班車變化數量,與現有站場在經營方面的分工、受其影響的現有客運站處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駁方案等;配客點主要是進站配客的班車總數、進站班車通達的行政區域。

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在功能定位的基礎上確定現有客運站的經營範圍,內容包括進站班車走向、進站班車總數。

進站班車走向是指汽車客運站所經營線路的範圍,應具體到省內外的地級市、本轄區的縣和鄉鎮,它是根據站場布局規劃及功能定位規劃確定的。

進站班車總數是指汽車客運站最高可接納的班車數量,是根據客運站的設計日發班次,設計發車位數和班車平均日進站次數推算出來的。

各地在確定本轄區汽車客運站經營範圍時,應做好各站之間協調工作。在確定進站班車走向時,應發揮本地一、二級客運站的樞紐作用,並保證滿足所有異地班車的進站需求;在確定進站班車總數時,應充分考慮進站班車對交通流的影響,當進站班車數過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時,應適當減少進站班車總數。

(二)客運站經營者應在符合本客運站核定經營範圍的前提下,接納持有效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及其許可證明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不得接納不符合本站經營範圍或未經許可的車輛進站經營。

對客運班線經營者及進站客車的安全管理、服務質量、信譽好的,應優先選擇班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5期-30-

車進站經營。

《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是客運站接納客運班線進站經營唯一的合法憑證。

(三)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客運站經營者的管理,認真落實“車進站、站管車、交管站”的工作,客運班線經營者領取班線許可證明後,應立即通知相關客運站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進站經營手續。客運站經營者應加強對進站班車的管理,並按規定定期向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主要包括:進站班車的經營主體、車輛數量及類型等級、日發班次、旅客傳送量、出站實載率等。

有條件的客運站可通過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每周向客運站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數據,其他客運站應每周向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再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及時匯總,輸入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運站經營者要加強對進站班車的安全管理,嚴把車輛出站安全檢查關。

進站車輛安全檢查仍按照省交通廳《關於印發〈廣東省客運班車報班安全例檢辦法〉和〈廣東客運班車報班安全例檢技術規範〉的通知》(粵交運〔2003〕1200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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