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際、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廣東省市際、省際客運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廣東省為最佳化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的配置,引導道路客運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而於2006年11月9日頒布的辦法。

地區

廣東省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最佳化道路旅客運輸班線資源的配置,引導道路客運經營者提高運輸安全水平和服務質量,規範行政許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行業管理法規、規章,結合廣東省道路客運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市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以下簡稱“市際經營權”)和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以下簡稱“省際經營權”)的招標投標活動。

市際、省際客運標誌牌(以下簡稱“標誌牌”)是經營者經過合法程式取得的市際、省際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行政許可的標誌。

通過招投標取得的經營權期限為6年,經營權期滿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配發的標誌牌由經營者交回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投標,是指以投標人的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安全生產、服務水平及競投的經營方案和服務質量承諾方案等為評價內容,通過招投標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一種方式(以下簡稱招投標)。

第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市際、省際經營權招投標的主管部門,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招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依法、便民、擇優的原則。

第六條 以下情況必須採用招投標方式:(一)新增的市際經營權;(二)新增同一班線申請人達到3個及以上的省際經營權;(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收回重新投放市場的經營權;(四)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實施招投標的其它經營權。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年度發展計畫和招標項目的確定。

(一)市際客運班線年度發展計畫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根據市場需要制定,具體程式按《廣東省交通廳實施〈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辦理。

(二)省際客運班線年度發展計畫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協商制定,具體程式如下:

1、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對符合要求的,在省交通廳網站上公示5個工作日,並同時徵詢起點市運管機構的意見;

3、公示期間,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運輸企業可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運輸企業還可在意見中同時提出聽證申請。意見應加具企業法人印章並採用下列方式之一提交:

(1)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當面提交;

(2)從運輸企業專用傳真機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傳送。對非專用傳真號傳送的意見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不予受理。

意見必須包含以下要件:

(1)有利害衝突的班線名稱,起訖站點和配客點;

(2)有利害衝突班線的市場供求關係和車輛實載率;

(3)發生利害衝突的描述。

4、公示期間,同時接受其他經營者相同班線的申請。收到相關意見,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執。

5、對公示期間提出聽證申請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視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或在20個工作日內發出《交通行政許可聽證公告》,並組織聽證。

6、對公示期間無異議的或協調聽證後決定新增的班線,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函徵詢目的地省運管部門的意見。對目的地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同意新增,且同一線路申請人達到3個及以上的班線,列入年度發展計畫,通過招投標的方式確定經營者;不足3個的,在同等條件下,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先後順序確定經營者。

(三)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客運班線年度發展計畫確定招標項目。

第八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經營權的招標人。

與相關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商定對省際經營權實行聯合招標的,則相關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為省際經營權的共同招標人。

第九條 招標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招標人必須在廣東省性媒體和廣東省交通廳網站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條 招標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招標檔案等;

(二)發布招標公告;

(三)接受投標報名,審查投標人資格;

(四)提供招標項目的相關信息並解答投標人對招標活動提出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評標委員會;

(六)根據評審評標報告,確認並公布評標結果;

(七)與中標單位簽訂契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

(二)招標項目的標的;

(三)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及中標人的數量;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時間和地址;

(五)參加投標的報名截止時間、地址及方式和要求;

(六)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招標檔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招標項目名稱內容(招標項目可以是一條線路,也可以是兩條及以上線路的組合);

(二)投標人資格要求;

(三)投標檔案編制要求;

(四)投標和開標的地點、日期、時間;

(五)評標標準與定標原則;

(六)考核與履約監督及違約法律責任;

(七)契約文本;

(八)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與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的數額及處置方法;

(九)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招標檔案不得有不合理的條件和含有排斥或歧視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書截止之日止,不少於30日。

第十五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修改或澄清時,應當在規定提交投標書截止之日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開標前,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其它與招投標有關的情況。

第十七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按委託編制招標檔案並報招標人審定。招標人在確認收到招標檔案後7個工作日內無異議,招標代理機構方可刊登招標公告。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九條 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招標的,投標人必須是在廣東省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或由其籌建的經營實體;與相關省聯合招標的,投標人必須是在相關省境內登記註冊的法人或由其籌建的經營實體。

投標人應同時具備招標公告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並按招標公告要求報名。

第二十條 兩個及以上法人可以籌建一個經營實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籌建經營實體的各方均應當具備招標公告所規定的經營資格條件,並不得再獨立或以籌建其它經營實體的形式參加同一標的的投標。招標人將按照籌建經營實體各方中經營資格或企業等級較低的經營者確定其經營資格和企業等級。

籌建經營實體的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投資協定,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投資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人。

所籌建的經營實體中標的,籌建經營實體的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契約,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所籌建的經營實體中標後,須根據簽訂的共同投資協定,在中標班線起點或終點地級市區域內註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新成立的公司符合中標線路許可條件的,中標線路的經營權屬於該公司。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籌建經營實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二條 註冊地不在招標線路起點市或終點市的投標人必須具備一類班線經營資格。該投標人中標後,必須將客運班線使用權委託或授權其在中標線路起點市或終點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分公司或全資和絕對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51%以上)。

第二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一)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發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同責及以上事故的;

(二)上一年度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等級為B級的;

(三)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一年內,曾被行政機關依法責令部分或全部停業整頓的。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書截止之日15日前有權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檔案進行解釋。招標人應於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答覆,並同時告知其它投標人,但不得向其他投標人說明問題來源。答覆內容作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對招標人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出的通知、答覆應及時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反饋,確認已經收到。因投標人未及時查閱招標人發出的通知、答覆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投標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平等地獲得招標信息;

(二)自主確定投標方案;

(三)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檔案的有關問題答疑;

(四)查詢被確定為廢標或未中標的原因;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投標檔案的真實性;

(二)接受招標人的資格、資質審查;

(三)按評標委員會或招標人要求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

(四)參與並接受招投標過程的監督;

(五)須向招標人提供有效的電子信箱;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七條 投標檔案由商務檔案和投標書組成:

(一)商務檔案用於審查投標人資格,並評價投標人基本情況,確定投標人標前分。檔案主要包括:投標人經營資格、資質證明檔案及反映投標人投標前一個經營年度的服務質量情況、安全狀況、經營行為等基本情況的資料,具體內容由招標檔案明確。

(二)投標書用於評審確定投標人的評標分。主要包括:競投的經營方案與服務質量承諾方案、措施及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承諾時的經濟賠償方案,具體內容由招標檔案明確。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按招標檔案的規定,對商務檔案和投標書進行封裝,並分別在提交商務檔案或投標書截止時間前送達招標檔案所確定的地點。

投標人在提交商務檔案的同時應當按招標檔案的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對投標人不足3個且符合許可條件的,不進入下一階段投標,按申請的先後順序予以許可,其提交的投標保證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提交商務檔案(投標書)截止時間前,對所遞交的商務檔案(投標書)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商務檔案(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投標人在提交商務檔案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招標人應退回投標保證金。在提交商務檔案截止時間後撤回投標的,不予退回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條 招標人收到商務檔案或投標書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商務檔案(投標書)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商務檔案(投標書)、未報名企業編制的商務檔案或未被通知製作投標書的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書,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四章 資格資質審查與標前分確定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組織成立技術審查小組,在交通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下,於截止提交商務檔案的同一時間開啟商務檔案副本,對投標人資格及基本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合格投標人和不合格投標人,並按照招標檔案的評分標準,確定合格投標人的標前分。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定為不合格投標人:

1、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重複報名的;

2、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實有效材料的;3、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第三十二條 技術審查小組應於提交商務檔案截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工作,由招標人將標前分的初評結果和投標人申報經核實後的數據進行公示,並分別通知合格投標人各自的標前分,同時對不合格投標人發出不合格通知書。

第三十三條 不合格投標人可在不合格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招標人書面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進行審核。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審定,審定合格的,由招標人收回不合格通知書並核定其標前分。

合格投標人可在標前分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就自己的標前分向招標人書面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招標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重新審核、確定。

第三十四條 同一招標項目超過6個投標人時,技術審查小組根據確定的標前分,推薦前6名投標人參加下一階段投標。

招標人應根據技術審查小組的推薦,確定參加下一階段投標的投標人,並發出製作投標書的通知。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三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提交投標書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在招標檔案確定的地點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在公證部門、交通行政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招標人、投標人(法人代表或其委託授權人)、招標代理機構代表和其它有關部門的代表參加開標會。

投標人不參加開標會的,視為撤回投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時,先由投標人代表檢查各自商務檔案正本和投標書的密封情況,經確認完整後,當場拆封。

招標人在提交商務檔案或投標書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商務檔案正本和投標書,開標時都應當眾予以拆封;但不合格投標人的、被撤回的商務檔案正本和投標書一律視為廢標,連同未進入評標階段的投標人的商務檔案正本不予拆封,其商務檔案正本和投標書在開標結束後一律原封退回。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或錄音,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 在開標時,發現有如下情況之一的,將認定為廢標:

1、投標人代表未到場確認的;

2、投標書數量不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

3、商務檔案正本或投標書未按招標檔案要求進行裝訂的;

4、投標書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進行編制的;5、投標檔案未被正確簽署的。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與相關省進行聯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由相關省分別從各自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或以上單數。

專家庫由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組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定期調整、公布:

1、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中從事客貨運輸管理、財務管理和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的科級(包括副科級)及以上人員;

2、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含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各類道路運輸企事業單位(含城市公交企業)中具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和安全技術三個方面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3、在一、二級道路客、貨運輸企業中擔任中層及以上領導工作或在三級道路客、貨運輸企業和城市公交企業中擔任領導層工作,且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人員;

4、高等院校和有關中介組織中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且職稱達到中級及以上的交通運輸和經濟管理方面的專家;

5、市級及以上道路運輸協會中擔任領導職務或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本次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一)與本次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主要負責人有近親屬關係的;

(二)交通行政監察部門的人員;

(三)與本次投標人有經濟利益關係,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四)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投標人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專家。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開標3個工作日前經交通行政監察部門監督產生,其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評標委員會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二)評標委員會成員應認真學習本辦法、評分標準以及相關的招標投標檔案;

(三)負責投標書的符合性、實質性、真實性審查;

(四)對投標人的投標書評分;

(五)投標人得分均低於評分標準總分60%時,應否決該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

(六)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四十二條 評標必須在嚴格的保密措施下進行,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一)評標場所必須具有保密條件;

(二)只允許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指定的工作人員參加評標會議;

(三)所有參加評標的人員不得攜帶通訊工具;

(四)評標場所內不設電話機和上網的計算機。

第四十三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評標委員會認定為廢標:

(一)投標附有招標人無法接受的條件的;

(二)明顯不符合招標檔案規範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招標檔案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四)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檔案的內容不是真實有效的。

第四十四條 評標程式:

(一)審閱投標檔案,進行符合性、實質性、真實性審查;

(二)評審質詢;

(三)評審認定廢標或評分;

(四)評定和計算投標人各自的評標分;

(五)將招標人代表核實、確認後的標前分和評標分分別按40%和60%的比例合計得出投標人的評標總分;

(六)按評標總分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評標總分分數相同且影響評標結果的確定時,由評標委員會專家投票表決確定中標候選人、替補中標候選人;

(七)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評標報告須經參加評標的所有評標委員會成員簽字後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評標報告由公證部門公證、交通行政監察部門監督。招標人發現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和推薦中標人中有不公正的情況時,可向評標委員會提出質疑,並立即向交通行政監察部門報告;經交通行政監察部門調查確有不公正行為的,由招標人另行組織評標委員會重新評標和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確認評標報告的,應當場宣讀評審評標結果;如各方對評標專家的公正性和整個評標過程無異議,則當場確定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否則應在評標結束3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和替補中標人並報交通行政監察部門備案。確定中標人後7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替補中標人和其它落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交通行政監察部門提交有關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提出的承諾要求在中標通知書指定的地點訂立書面契約並辦理公證及有關手續。所訂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作實質性改變。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中標人逾期不簽契約,視為擅自放棄經營權,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其中標資格由替補中標人取得。

招標工作結束15日內,招標人應當退還落標的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替補中標人資格自招標人和中標人訂立契約之日起3年內有效。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負責保密。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招標人將保留其商務檔案正本一份,投標書正本、副本各一份;替補中標人的投標檔案,招標人將保留其商務檔案和投標書的正本各一份;其餘投標檔案由投標人在中標人確定後15日內自行領回,未在規定時間內領回的,招標人將予以銷毀。

第六章 履約與考核

第四十九條中標人應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限內,按中標方案投入經營,並向相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妥營運手續。

中標人可將客運班線使用權委託其分公司或授權全資、絕對控股子公司(該子公司自有營運客車應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並對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質量信譽承擔相應責任,但不得轉讓給其它經營者。

第五十條 招標人根據與中標人簽訂的契約建立履約考核制度。

第五十一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地級及以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契約的履行情況及中標人的其它方面進行年度考核和抽查。

在年度考核和抽查中發現中標人有違約行為的,將依契約對中標人做出限期整改、收回經營權、沒收部分甚至全部履約保證金等不同處理。

被責令限期整改的,整改結束前中標人須提供整改報告,由招標人組織覆核。

第五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招標人沒收中標人全部履約保證金,並在10日內收回中標人經營權,交給替補中標人或重新組織招標。

(一)逾期不投入營運的;

(二)所籌建的經營實體中標後,未能根據籌建各方所簽訂的共同投資協定,在標誌牌起點或終點地級市區域內註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或控股方未將經營權授權給該公司的;

(三)擅自終止、放棄或轉讓經營權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後仍未達標的;

(五)違法經營,被依法取消經營權的。

違反本條第(一)、(三)項的,同時取消其競投資格2年。

替補中標人獲得經營權的,其年限為原經營期剩餘年限。

第五十三條 中標人在經營期內因不可抗力或在實際投入滿1年後申請終止經營權的,經招標人批准,可以終止。終止經營權後,中標人應立即交回標誌牌,招標人收取履約保證金的予以退還。收回的經營權可交給替補中標人或重新組織招標。由替補中標人經營的,其經營年限為原經營期剩餘年限。

第七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虛假招標的,招標無效;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標或中標無效,並取消其競投資格2年;給招標人或者其它投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隱瞞投標的真實情況或故意進行無效投標的;

(二)在投標人之間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投標方案或合謀使特定人中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妨礙、排擠其它投標人的;

(四)向招標人或評審行賄或者提供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五)與招標人或評審串通投標的;

(六)其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評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永久取消其專家資格,並依據《招投標法》進行處理。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明知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但未迴避的。

第五十七條 因招標人或者投標人過錯導致招標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組織招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縣際、縣內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投標,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廣東省交通廳。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9日起實施,原《廣東省跨市客運標誌牌招標投標辦法》停止實施。

附屬檔案 2

評分標準及說明

招標採用雙百分制。其中標前分與評審評標分基本分各為100分。評標總分按標前分40%、評標分60%的比例合計。

一、標前分

標前分包括基本分項目和加分扣分項目,由招標人組織的技術審查小組依據由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企業上報,經省廳匯總並公示後的數據(省廳將在每年年初進行有關數據的公示,企業可在每次招投標活動提交商務檔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招投標活動標前分評分工作開始後,將不再受理對公示數據提出的異議),以及投標人所提交的商務檔案進行評價打分而得。評分的主要依據是投標人的班車客運經營資格和投標人投標前一個經營年度的班車客運經營年度考核成績,經營行為違章情況,以及安全生產、服務質量與經營管理水平等基本情況(具體評分標準見表一)。標前分初評結果對所有投標人公開,有關數據進行公示,標前分確定後將不再作改動。對超過6個投標人的招標項目,技術審查小組將按照標前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推薦前6名投標人參加下一階段的投標。招標人根據技術審查小組的推薦,確定參加下一階段評標的投標人,並發出製作投標書的通知。

二、評標分

評標分由評標委員會依據投標人所提交的投標書進行評價打分而得,如招標項目為兩條及以上線路組合的,則分別確定每條線路的評標分後,取該招標項目所有線路評標分的算術平均值為投標人該招標項目的評標分。評分的主要依據是投標人競投的具體線路的可行性分析、經營方案與服務質量承諾方案、措施及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承諾時的經濟賠償方案(具體評分標準見表二)。

三、有關名詞解釋

1、重大服務質量事件:是指在地級及以上新聞媒體上曝光的服務質量問題並查明屬實,或由當事人投訴並經查情節確實十分惡劣的服務質量問題。

2、性質特別嚴重服務質量事件:是指在省級及以上新聞媒體上曝光的服務質量問題並查明屬實,或被當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的服務質量問題。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傷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以上的事故。

5、腳踏車責任事故死亡率=企業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企業自有營運客車數6、企業責任事故死亡人數=本公司的責任事故死亡人數+∑(子公司的責任事故死亡人數×本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

7、責任事故死亡人數=∑(一次事故死亡人數×相應事故的責任係數)

8、事故責任係數:全責事故責任係數為1、主責事故責任係數為0.75、同責事故責任係數為0.5、次責事故責任係數為0.25、無責事故責任係數為0。

9、企業自有營運客車數=本公司自有公路運輸客車數+∑(子公司自有公路運輸客車數×本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

具體指招標公告發布之日企業按資質等級評定標準納入統計的在冊的自有營運客車數。

10、公路運輸客車:是指從事班車客運和旅遊包車客運的車輛。其統計範圍與資質等級評定時核定的公路運輸客車範圍一致。

11、企業腳踏車違章率=企業違章次數/企業自有營運客車數

12、企業違章次數=本公司的違章次數+∑(子公司的違章次數×本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

13、基本服務質量要求:是指道路班車客運應提供的基本服務和質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準班、正點率≥98%;

(2)發車時,向旅客介紹班車運行起訖站點、途經線路,防止錯乘。中途停歇點休息時,注意清點旅客人數,防止漏乘;

(3)班車上常備報紙、班車起訖站場的班車時刻表和班車起訖地的城市交通圖;

(4)配備小藥箱,提供幾種常用或急救外傷藥品服務;

(5)為旅客免費提供飲用水服務;

(6)在班車上設定旅客意見箱或意見簿,接受旅客投訴;

(7)班車運行時間超過3小時的,必須合理設定班車中途停歇點,為旅客提供中途短暫休息;運行時間超過3小時的直達客運班車還必須在車輛上配備衛生間;

(8)班車運行途中,不載客加油;

(9)車廂內外保持整潔衛生,車窗明亮。班車到達終點站後車廂內必須清掃一次,班車車身每天必須清洗一次;

(10)每個客位配備一次性使用的衛生袋;

(11)帶衛生間的班車要保持衛生間清潔無異味,班車運行途中乘務員必須每15分鐘巡視一次衛生間;

(12)每個座椅必須配備便於拆洗更換的座套,定期更換,保持潔淨。臥鋪客車的被褥必須定期更換,保持乾淨、整潔;

(13)直達班車必須配備空調。客車在營運過程中,應開啟空調裝置,保持車廂內空氣清新,溫度不超過26攝氏度;

(14)在傳染病發生與流行時期,嚴格按照政府的有關規定對車輛進行專門消毒;

(15)保護旅客人身財產安全,一旦發生治安案件,及時報案和協助公安機關處理;

(16)對旅客投訴處理率達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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