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

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於 2005年12月28日成立,是以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為主管,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的社會法人團體。

建設宗旨

促進會以“服務社會、服務企業、服務政府”為宗旨,著力構建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搭建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整合社會資源,在服務的過程中不斷促進政府發展、推動體制改革、推進社會進步。致力於打造華南地區最具影響力的企業家商業社群。

所獲榮譽

2016年,榮獲“廣東省5A級社會組織”稱號;

2012年,榮獲廣東省“兩新”團組織“創先爭優先進集體”稱號;

2012年,榮獲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稱號;

2011年,榮獲“青年文明號”稱號;

2011年,正式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獲得認證證書;

2011年,獲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為“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

2010年,榮獲“廣東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十佳單位”稱號;

2010年,榮獲第三至第七屆連續五屆“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最佳活動組織獎”;

2009年,榮獲“廣東省中小企業綜合服務機構示範單位”稱號。

建設項目

捐款幫助梅州興寧市浮美鎮浮美國小建設圖書角

捐款幫助茂名高州市潭根子鎮國小建設圖書角

捐款助學五名四川汶川大學生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廣東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ssoci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Promo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縮寫:“GAPSM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廣東省內各種經濟形式的中小企業以及有關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或熱愛本行業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不受經濟類型限制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社會團體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積極發揮橋樑作用,協助政府職能部門加強對全省中小企業的服務、指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完善和鞏固中小企業社會服務體系;總結推廣先進的企業管理模式和經驗,不斷提升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加強與先進企業的經濟合作與交流,促進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合法權益,使我省中小企業經濟快速健康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業務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所在地:廣州市越秀區應元路32號2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政策、管理、法律、信息諮詢;投融資、技術、智慧財產權、會展服務;培訓、考察;編輯出版;市場拓展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的企業。尊重智慧財產權、綠色環保、安全生產、誠信經營、和諧勞資關係等社會責任良好的企業,並在中小企業發展中做出貢獻或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凡依法成立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中小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承認本會章程並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為出席會議的正式代表。

(五)凡熱心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企業家、專家、學者,以及具有為企業服務的某方面實際經驗或某方面專長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原則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如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如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則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秘書處代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優惠或免費獲得本會提供的書刊、信息資料及業務諮詢、人才培訓等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副會長5萬元/年,常務理事2萬元/年,會員1萬元/年;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單位會員自行停產、破產或依法註銷的,應辦理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監督本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議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的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顧問、名譽會長;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和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和除名,表揚優秀會員及其他有關事宜;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增選或罷免個別理事,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權益維護委員會、風紀股長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專門機構,並聘請專家、專業人士擔任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相關決議由會長辦公會議討論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涉及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懂經營、會管理,並有多年的中小企業工作經驗。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經信委審查通過,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兼任常務副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必要時,可委託副會長、秘書長召集、主持;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聘請理事會名譽職務;

(五)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常務理事會工作事項;

(六)處理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促進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促進會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贊助;

(三)政府或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組建經濟實體、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促進會的正常運作及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善。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的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信委(中小企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經信委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經信委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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