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擅自組織千人上訪衝擊、打砸企業
2001年,茂石化公司進行產業結構調整,通過改制分流,成立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從茂石化公司處承租到茂名市金塘礦區的採礦權。2010年6月9日9時許,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在金塘礦區的採礦許可證到期且未能如期辦理延期,並同茂石化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未向公安機關申請,擅自組織了被告人鄧斌庭等1000多名員工,到茂石化公司辦公大樓門前打橫幅,上訪靜坐,要求落實改制政策、恢復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的採礦權。
在上訪過程中,被告人黃火炎、黃水桂等人按事先安排,帶頭喊“還我工作,我要養妻活兒”、“還改制企業合法經營權”等口號。後來,在現場員工情緒開始激動的情況下,鄧斌庭、溫治國等人乘機指揮、煽動員工圍堵茂石化公司大門,阻撓茂石化公司人員進出,擾亂交通秩序,並帶頭辱罵現場維持秩序的民警和茂石化公司的保衛人員,大叫“警察打人了”,煽動在場員工三次衝擊茂石化公司辦公大樓的大門,兩次沖開大門的伸縮門和維護秩序的警察人牆。後沖入辦公樓大院內,用石頭及木棍等襲擊、毆打民警,打砸財物,致使在現場維持秩序的林志國等70多名民警及保全人員受傷,汽車、機車、門窗等財物被毀壞,時間持續2個多小時,造成茂石化公司的工作秩序無法正常進行。在衝擊過程中,譚開達等人積極參與打砸財物、毆打民警及保全人員。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14被告獲刑
經法醫鑑定,林志國等3人屬輕傷,溫武等65人屬輕微傷,吳勝等9人體表損傷形態學改變已消失。經估價,被毀壞的玻璃窗、辦公用具、空調設備、汽車、機車、助力車等財物價值總計78158.5元(其中屬於茂石化公司的財產損失共55547元,屬於其他個人的財產損失共22611.5元)。案發後,公安機關通過現場勘查等偵查措施鎖定了多名犯罪嫌疑人,於2010年6月9日至10月21日將鄧斌庭等1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經茂名市人民檢察院指定,高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1年1月7日依法向高州法院提起公訴。
造成的影響
高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斌庭等14名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被害單位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並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應予以刑罰;造成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以賠償。被告人鄧斌庭、溫治國、黃水桂、黃火炎4人在本案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應認定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譚開達10人積極參與犯罪,應認定為積極參與分子。被告人譚開達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等規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14名被告人在庭上表示不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