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第八條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第十六條廣電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 廣電總局對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進行質量跟蹤、抽查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25 號
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安全、優質、高效播出與傳輸,維護廣播電視用戶合法權益,規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擬進入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的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入網認定準入制度。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以下簡稱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入網認定管理工作。
第四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不得使用未獲得廣電總局頒發的有效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
第五條廣電總局指定入網認定適用技術標準,統一印製、頒發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章 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入網認定遵循企業自願申請原則。
第七條申請入網認定的單位應當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措施。
第八條下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應當進行入網認定:
(一)有線電視系統前端設備器材;
(二)有線電視幹線傳輸設備器材;
(三)用戶分配網路的各種設備器材;
(四)廣播電視中心節目製作和播出設備器材;
(五)廣播電視信號無線發射與傳輸設備器材;
(六)廣播電視信號加解擾、加解密設備器材;
(七)衛星廣播設備器材;
(八)廣播電視系統專用電源產品;
(九)廣播電視監測、監控設備器材;
(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
第九條申請入網認定,應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網認定申請書;
(二)有效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複印件或符合GB/T19000(ISO9000)系列標準的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有關檔案;
(三)產品的技術資料,包括產品使用說明書、功能介紹、性能指標、原理框圖及設備外觀照片、產品的企業標準以及企業標準和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區別的說明等;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委託代理機構申請的,並應提供委託書和代理機構的有效證明複印件;
(五)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出示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六)有關商標註冊的證明複印件。
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申請單位除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相應的技術方案。
提交的申請檔案和資料,要求字跡工整、裝訂整齊,一律使用A4紙,圖片也應貼在A4紙上。
入網認定申請書一律用中文填寫。外文的檔案資料,應具有中文對照文字。
第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廣電總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1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條廣電總局或委託地(市)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對受理的申請單位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核,審核合格的,對其入網認定產品進行抽樣、封樣。封樣產品送廣電總局指定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的申請單位,經廣電總局確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可以免予質量保證體系審核。
對已獲得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並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合格的申請單位,在申請入網認定時,經廣電總局確認,可由該單位送樣檢測。
第十二條檢測機構收到封樣產品後,對照抽樣憑證進行核查,並依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1個月內出具檢測報告(按檢測標準要求測試時間需超過1個月的除外)。
對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新產品,經檢測合格的,申請單位應當進行入網試驗檢驗或在廣電總局規定的試驗系統中進行試驗檢驗,試驗檢驗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試驗檢驗完成後,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交有效的試驗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廣電總局對抽樣憑證以及檢測、檢驗報告等進行全面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作出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入網認定證書;對符合條件但申請時尚未公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頒發廣播電視入網認定試用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3個月後方可重新提出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入網認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入網認定試用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
入網認定證書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廣電總局發放新的入網認定證書時,應收回並註銷原入網認定證書。
已獲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改變,但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未改變的,應憑原入網認定證書並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廣電總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產品本身、產品名稱、產品型號以及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發生改變的,應重新辦理入網認定申請。
第十五條入網認定證書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
生產單位可在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外包裝上標註入網認定證書編號和有效期、產品名稱、型號、產地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中文標識的質量標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廣電總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目錄。
廣電總局對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進行質量跟蹤、抽查檢測,並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檢測機構承擔的入網認定檢測業務應當與其取得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和檢測範圍相符。
指定檢測機構的檢測資格、檢測能力不再適合進行入網認定檢測的,廣電總局根據情況取消、變更檢測指定。
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負責,檢測樣品一律返回申請單位。檢測機構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條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每年年底前對本行政區域內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廣播電視設備器材生產企業和產品進行年度檢查,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年度檢查情況匯總報廣電總局。
第十九條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生產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不低於通過入網認定時的水平。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控網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擅自使用未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設備器材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依法查處;對由此造成播出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由此導致重大播出安全事故、嚴重影響廣播電視用戶權益的,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
(一)產品質量明顯下降,不能保持認定時質量水平的;
(二)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水平不能達到認定時水平的;
(三)發生產品設計、工藝有較大改變等情況,不事先申報,仍在產品銷售中使用原認定證書的;
(四)不落實售後服務的。
第二十二條已獲得入網認定證書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產品質量嚴重下降,用戶反映較大,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倒賣和轉讓入網認定證書的。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偽造、盜用入網認定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廣電總局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入網認定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入網認定的管理部門、質量體系審核人員、檢測機構在入網認定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利用職務之便泄露申請單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廣電總局視情況取消對有關機構業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證明材料、錯誤數據或不按標準進行檢測造成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廣電總局將取消對其檢測任務的指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廣電總局《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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