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信號安全優質播出,維護用戶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權益,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等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為保障安全播出開展的技術維護、運行管理、應急處置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應當堅持不間斷、高質量、既經濟、又安全的方針。
第五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實施干擾廣播電視信號、危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行為。
第六條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實行分類分級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符合本規定和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關於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有關要求;不符合的,不得從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活動。
第七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加強制度建設,採取多種措施保障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建立獎勵制度,對在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第九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術維護和運行管理的機構,合理配備工作崗位和人員,並將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門和人員納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實安全播出責任制。
第十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安全播出人員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參與節目播出或者技術系統運行維護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並通過崗位培訓和考核;
(二)新系統、新設備投入使用前,應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規定或者其他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技術系統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技術規範和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規定的分級配置要求;
(二)針對播出系統特點採取相應的防範干擾、插播等惡意破壞的技術措施;
(三)採用錄音、錄像或者保存技術監測信息等方式對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進行記錄。記錄方式應當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記錄信息應當保存一周以上;
(四)使用依法取得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的設備、器材和軟體,並建立設備更新機制,提高設備運行可靠性;
(五)省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衛星地球站應當配置完整、有效的容災系統,保證特殊情況下主要節目安全播出。
第十二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維護、運行管理等安全播出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保障技術系統運行維護、更新改造和安全防範等安全播出所需經費。
第十四條
鼓勵開展對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技術的研究和創新,不斷提高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水平。
第三章
第十五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廣播電視節目源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在節目製作、節目播出編排、節目交接等環節應當執行覆核複審、重播重審制度,避免節目錯播、空播,並保證節目製作技術質量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
(二)廣播電台、電視台直播節目應當具備必要的延時手段和應急措施,加強對節目的監聽監看,監督參與直播的人員遵守直播管理制度和技術設備操作規範;
(三)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
(四)不得擅自接入、傳送、播出境外廣播電視節目;
(五)發現廣播電視節目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內容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停止播出、傳輸、覆蓋,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對新建、擴建或者更新改造廣播電視技術系統的工程項目,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在實施前應當組織相關專家或者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技術方案進行安全播出評估;在工程項目完工後應當組織驗收,並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驗收情況。
第十七條
新建廣播電視技術系統投入使用前,試運行時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第十八條
新建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需要試播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
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書、播出保障方案等內容。
試播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試播期間的安全播出工作評價納入廣播電視安全播出考核,但非責任性停播事故除外。
第十九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技術系統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的節目、傳輸方式、覆蓋範圍以及相關技術參數播出、傳輸、發射廣播電視信號,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止或者變更服務;
(二)播出質量、技術運行指標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三)制定完善的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和播出、運行工作流程,安全播出保障方案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四)對主要播出環節的信號進行監聽監看,對設備運行狀態進行監控,及時發現並處置播出故障;
(五)廣播電視重點時段和重要節目播出期間,在人員、設施等方面給予保障,做好重點區域、重點部位的防範和應急準備;
(六)定期對安全播出風險進行自評估。
第二十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技術系統維護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守國家、行業有關標準,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
(二)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播出環節之間做到維護界限清晰、責任明確;
(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委託其它單位承擔技術維護或者播出運行工作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實力的單位,並與其簽訂委託協定。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技術系統的檢修、施工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技術系統定期進行例行檢修,例行檢修需要停播(傳)廣播電視節目的,應當將停播(傳)時間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二)在例行檢修時間之外臨時停播(傳)廣播電視節目進行檢修、施工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報請批准;
(三)更新改造在播系統、設備、線路及其附屬設施,應當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協定,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在播出、傳輸、覆蓋及相關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遵守有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涉及安全播出的信息系統開展風險評估和等級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事故分為責任事故、技術事故、其它事故三類,事故級別分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級;
(二)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發生特大、重大事故後,應當立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
(三)特大安全播出事故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組織事故調查,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組織事故調查;
(四)發生安全播出事故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送安全播出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全國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規定,地方安全播出重要保障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規定。
重要保障期確定後,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安全播出責任單位。
第二十六條
重要保障期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制定重要保障期預案,做好動員部署、安全防範和技術準備。
第二十七條
重要保障期間,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全面落實重要保障期預案的措施、要求,加強值班和監測,並做好應急準備。重要節目和重點時段,主管領導應當現場指揮。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項工作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重要保障期間,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不得進行例行檢修或者有可能影響安全播出的施工;因排除故障等特殊情況必須檢修並可能造成廣播電視節目停播(傳)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
因重要保障期取消例行檢修時段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提前做好節目安排和節目單核查,避免造成節目空播。
第五章
第三十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負責。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播出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並服從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突發事件分為破壞侵擾事件、自然災害事件、技術安全事件、其它事件四類;突發事件級別分為特別重大(特大)、重大、較大三級。
第三十二條
發生安全播出突發事件時,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遵循下列處置原則:
(一)播出、傳輸、發射、接收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受到侵擾或者發現異常信號時,應當立即切斷異常信號傳播,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倒換正常信號;
(二)發現無線信號受到干擾時,應當立即報請所在地人民政府無線電管理部門排查干擾;
(三)發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設施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在保證人身安全、設施安全的情況下,採取措施儘快恢復播出;
(四)恢復節目信號播出時,應當遵循“先中央、後地方;先公益、後付費”的原則。
第三十三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安全播出突發事件的分類、級別和處置原則,制定和適時修訂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將預案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投入必要的資金用於應急資源儲備和維護更新,應急資源儲備目錄、維護更新情況應當報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
在緊急狀態下,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服從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應急資源的統一調配,確保重要節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
第三十五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履行下列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監督管理職責: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運行維護規程及安全播出相關的技術標準、管理規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播出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安全播出事故隱患,督促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消除;
(三)組織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調查並依法處理;
(四)建立健全監測機制,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節目播出、傳輸、覆蓋情況,發現和快速通報播出異態;
(五)建立健全指揮調度機制,保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和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
(六)組織安全播出考核,並根據結果對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予以獎勵或者批評。
第三十六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要求,負責廣播電視信號監測、安全播出保障體系建設、安全播出風險評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應急指揮調度的具體工作。
第三十七條
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了解與安全播出有關的突發事件,及時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報告;建立健全技術監測系統,避免漏監、錯監;建立健全指揮調度系統,保證快速、準確發布預警和調度指令。
第三十八條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的規定,積極配合廣播電視監測、指揮調度機構的工作,向其如實提供節目信號及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任何組織、個人有權對違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受理有關安全播出的舉報,應當進行記錄;經調查核實的,應當通知有關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並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造成廣播電視技術系統嚴重損害的;
(三)對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下達《安全播出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可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機構和人員設定、技術系統配置、管理制度、運行流程、應急預案等不符合有關規定,導致播出質量達不到要求的;
(二)對技術系統的代維單位管理不力,引發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責任單位之間責任界限不清晰,導致故障處置不及時的;
(四)節目播出、傳送質量不好影響用戶正常接收廣播電視節目的;
(五)從事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未使用專用信道完整傳輸必轉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六)未按照有關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設立的監測機構提供所播出、傳輸節目的完整信號,或者干擾、阻礙監測活動的;
(七)妨礙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故調查,或者不服從安全播出統一調配的;
(八)未按規定記錄、保存本單位播出、傳輸、發射的節目信號的質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規定向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備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應急預案的。
第四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違反本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播出,指在廣播電視節目播出、傳輸過程中的節目完整、信號安全和技術安全。其中,節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責任單位完整並準確地播出、傳輸預定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安全指承載廣播電視節目的電、光信號不間斷、高質量;技術安全指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及相關活動參與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廣播電視設施安全。
技術系統,指與廣播電視安全播出有關的系統、設備、線路及其附屬設施的統稱。包括:廣播電視播出、傳輸、發射系統以及相關監測、監控系統,相關供配電系統,相關附屬設施(含機房以及機房內空調、消防、防雷接地、光電纜所在桿路、管道,天線所在桅塔等)。
緊急狀態,指發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發事件,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儘快恢復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脅對安全播出的影響時的狀態。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廣播電影電視部發布的《有線電視系統技術維護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02年4月2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安全管理辦法》和2002年8月23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纜線安全防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