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辦理戶口遷入程式:
(一) 調進本校的教職工(含畢業分配來校)屬集體戶口者,須憑報到證、廣州市入戶指標卡、有效戶口遷移證,經廣州市公安局蓋章後,由保衛處出具相關證明,再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入戶手續。
(二) 新生入學,憑錄取通知書、戶口遷移證和身份證複印件由保衛處統一辦理入戶手續。
三、辦理戶口遷出程式:
(一) 每年七月初,保衛處按照學生畢業就業方案統一辦理畢業生戶口遷移手續。畢業生憑報到證或委託他人憑受託人有效證件到保衛處領取戶口遷移證或委託保衛處辦理郵寄,落實就業單位的水上專業畢業生,保衛處將其戶口遷移證隨檔案寄發到用人單位。如遷移證中項目有錯漏的,應在保衛處開具證明後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更正。
(二) 畢業生申請暫留戶口的,暫留期滿由畢業生憑報到證和保衛處出具的證明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遷移手續,逾期不遷者;保衛處根據規定直接遷出,由畢業生按上述方式領取戶口遷移證;畢業生逾期不領取戶口遷移證導致其超過有效期的(戶口遷移證有效期為一個月),由畢業生本人負責。
(三) 集體戶口教工要求將戶口遷出的,根據不同情況持如下相關證明材料到保衛處開具證明及借出本人集體戶口,再往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有關手續:1、屬工作調動的憑工作調動通知書;2、屬購買住房獨自立戶的憑房屋產權證或購房證明;3、在校外遷戶、搭戶的持接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同意接收的證明。
(四) 學生在學期間戶口不能遷移,但因轉學、退學、開除等原因需要遷出戶口的,可憑相應證明或通知書在保衛處借出戶口卡並往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遷移手續。
四、辦理戶口註銷程式:
(一) 獲準出國(境) 定居、或出國(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人員,在保衛處開具證明後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二) 死亡者,由親屬或所在單位持《死亡證》到保衛處借出戶口卡後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五、如需更改戶口項目,應在保衛處借出戶口卡,到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領取《更改戶口項目申請表》,填寫並經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簽意見後,在當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辦理有關更改手續。
六、集體戶口人員借用本人戶口卡,可持本人有效證件從保衛處借出,借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天。戶口卡借出期間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損壞和私自塗改。
七、公安機關戶籍管理有新規定的,以公安機關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