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條為促進房地產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92]121號《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廣東省建委粵建房字[1992]135號《關於認真貫徹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預售商品房,是指經批准在廣州市具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廣州市通過一定的開發,預售(包括內銷和向填補銷售)的商品房屋。
第三條開發公司(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合作的公司)預售商品房,必須要完成商品房屋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完成單位項目的基礎工程後,方可向本局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申請預售,經核查無誤,發給《預售商品房許可證》後,方允許預售。
第四條申請辦理預售商品房登記時,須提交下列資料或檔案:
(一)企業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二)市國土局出具的建設用地批文,規劃部門簽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建築施工契約。
(四)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證明。
(五)提交預售商品房批准外銷證明。
(六)建設用地平面四宜圖,並註明境內、外用的商品房位置。總單元數,各單位的建築面積,銷售時間、地點。
第五條經批准預售的商品房,需刊登廣告的,載明《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號碼。
第六條經批准在境內或填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時,預售單位與預購房者均須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雙方簽約後應在三十天內持《房地產預售契約》向廣州市房地產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辦理登記、簽訂,凡未經登記、簽訂的預售商品房不受法律保護。
《房地產預售契約》由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七條預售後的商品房(包括境內、外)需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經登記、鑑證的《房地產預售契約》到交易所辦理交易轉讓手續,原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公司不得為預購房者辦理更名手續。凡未經交易所辦理上述手續的,其轉讓無效。
第八條預售後轉讓的商品房,均應按交易價的3%收取手續費。
第九條本規定施行前已預售了的商品房、仍按原規定執行,但必須在一九九三年二月底前由開發公司造冊向交易隊補辦登記備案。
第十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市屬各縣(市)國土、房地產管理部門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規定從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