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廣州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產業發展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關於加快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的意見》(穗府〔2006〕45號)和《廣州市進一步扶持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穗府〔2006〕44號,以下簡稱《規定》)等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產業發展資金,是指按照《規定》第四條和第十條的要求,自2007年至2011年五年內,每年安排所設立的廣州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資金。
第三條 廣州市軟體(動漫)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軟體辦”,掛靠在市科技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的統籌管理。產業發展資金實行單獨設賬、核算和管理,市科技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項目的審核和監管。
第四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軟體和動漫產業基地建設;
(二)軟體和動漫產業宣傳和推廣;
(三)軟體和動漫人才引進和培訓;
(四)軟體和動漫產業投資獎勵;
(五)軟體和動漫人才獎勵;
(六)《規定》中規定的其它政策性補貼和獎勵。
第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安排原則:
(一)優先安排《規定》中的政策性補貼和獎勵資金需求;
(二)扶優扶強、突出重點、統籌安排、公開透明;
(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六條 產業發展資金分為獎勵資金(包括政策性補貼,下同)與項目補助資金兩部分。獎勵資金是指按照《規定》要求,由產業發展資金對經審定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個人給予補貼或獎勵的資金;項目補助資金是按照《規定》要求,符合廣州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方向,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立項,由產業發展資金給予擇優補助的項目資金。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在我市行政轄區內依照我國法律登記、註冊的企業或事業法人;本辦法所稱項目主管部門指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新聞出版和廣電局。
第二章 預算和申報
第八條 市軟體辦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我市軟體和動漫產業發展實際,在對資金需求充分調查和評估的基礎上,按本辦法第三、四條規定的原則和範圍,編制產業發展資金年度總預算,並報廣州市軟體(動漫)產業發展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 產業發展資金年度總預算經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由市軟體辦具體組織實施。產業發展資金具體使用計畫由市軟體辦會同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分管市領導審批。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市軟體辦可以根據補助和獎勵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會同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預算調整意見,報分管市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 申請產業發展資金獎勵的個人或單位根據《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填寫軟體(動漫)產業獎勵資金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及單位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報送市軟體辦。市軟體辦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獎勵資金申請原則上須在每年6月30日前申報。
第十一條 申請產業發展資金項目補助的單位根據《規定》有關要求,在每年7月15日前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7月15日後提出的項目申請,原則上列入下年度計畫),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項目審批立項後,於8月15日前將項目資金補助需求報市軟體辦。項目主管部門立項前可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或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市軟體辦在確保當年度獎勵資金足額分配的前提下,根據補助項目的輕重緩急、建設進度確定補助的項目與資金,獎勵資金與補助資金項目經報分管市長批准後,由市軟體辦、財政局和項目主管部門聯合發文下達,並抄送相關部門。其中屬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由市發改委下達固定資產投資計畫。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產業發展資金中對市屬單位的獎勵與項目補助經費的撥付由市軟體辦辦理資金撥付申請手續,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至用款單位。對區(縣級市)單位的獎勵或項目補助經費由市財政局轉移支付至區(縣級市)財政局撥付。產業發展資金中對個人的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集中撥付至市軟體辦,由市軟體辦將經費支付到個人。
第十四條 補助資金項目實行契約化管理,由市軟體辦、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任務書的要求,專款專用,專賬管理,接受市軟體辦、項目主管部門與財政局的監督檢查,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須由市軟體辦驗收。
第十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補助項目中屬於基本建設的項目,應按《關於轉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財建〔2002〕1754號)的規定,辦理招投標與竣工決算手續。產業發展資金補助項目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應嚴格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採購手續。
第十六條 補助項目原則上不予變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或變更項目的,項目承擔單位報市軟體辦與市財政局核批,項目剩餘經費上繳市財政。
第十七條 產業發展資金年度結餘經費和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使用;已完成並通過驗收的項目結餘經費,上繳市財政。已撥付至市軟體辦的獎勵資金如有結餘,由市軟體辦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並列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市軟體辦每年可在產業發展資金中提取不高於1%的管理費,用於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的審核、檢查、驗收及市軟體辦日常工作經費。管理費列入產業發展資金年度總預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軟體辦負責監督檢查產業發展資金使用計畫的執行情況,建立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工作制度,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報告領導小組。必要時,市軟體辦可委託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產業發展資金進行專項稽查。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監督檢查。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應配合稽查、審計、監察和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產業發展資金經費的行為,市財政局、市軟體辦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軟體辦、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評估、諮詢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在審批、管理、評估、諮詢、稽查、檢查等過程中若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況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軟體辦、發改委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1月20日終止。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際情況,對本辦法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