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號)
《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林樹森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人口和戶籍管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藍印戶口,是指在本市轄區範圍內,對具備本規定條件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人員,經本市公安機關核准登記,在一定期限內有效,並在規定年限內可轉辦為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的一種準常住戶口戶籍管理形式。
第三條市公安局是藍印戶口的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藍印戶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在本市白雲區、芳村區、黃埔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和東區、廣州保稅區生活居住區、海珠區新窖鎮、天河區東圃鎮(含車陂)及柯木朗、漁沙坦、龍洞、棠下村,購買商品住宅房屋建築面積50平方米至74平方米、75平方米至99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以上的購房者,可為本人或親屬分別申辦1、2、3人的藍印戶口。
第五條投資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投資者或經營者,有固定住所,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為本人、派出人員或親屬申辦藍印戶口:
(一)連續經營3年以上,並在3年內累計上繳稅款40萬元,或連續經營5年以上,並每年上繳稅款8萬元以上的,可申辦2人的藍印戶口;1年內每上繳稅款30萬元的,可申辦1人的藍印戶口;開辦的私營企業已被市科委確定為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在3年內累計上繳稅款35萬元的,可申辦2人的藍印戶口。
(二)購買、兼併國有困難企業或承包、租賃國有困難企業並正常經營2年以上,2年內累計上繳稅款35萬元的,可申辦2人的藍印戶口。
第六條國內和港澳台地區的單位到本市投資註冊設立企業,按在本市繳稅額,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親屬申辦藍印戶口,其中企業1年內每累計上繳稅款30萬元的,可申辦1人的藍印戶口;已被市科委確定為本市高新技術企業,1年內每累計上繳稅款25萬元的,可申辦1人的藍印戶口。
第七條經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下列駐本市非企業性質辦事機構,可按規定一次性申辦藍印戶口:
(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省級、副省級、計畫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城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給予10個藍印戶口指標;地級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給予6個藍印戶口指標,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員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辦藍印戶口。
(二)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給予2個藍印戶口指標,為其有固定住所的派出人員申辦藍印戶口。
第八條本市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單位)聘用的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市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後,可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辦藍印戶口:
(一)在本市累計連續工作並居住滿5年,符合本市外來人才、勞動力管理規定的。
(二)同一單位繼續聘用且簽訂了不少於3年勞動契約的。
(三)有固定住所的。
(四)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含中專、中技、職中學歷)且技術等級中級以上的。
第九條出國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在國外和港澳台地區取得了居留資格,在本市投資開辦企業1年以上或受聘於本市企事業單位簽定3年以上契約的留學人員,其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辦藍印戶口。
第十條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原籍戶口所在地和擬入戶地街、鎮一級計畫生育部門出具計畫生育證明,同時還須按下列規定提供資料:
(一)購買商品住宅房屋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房地產證》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購買房屋契約書、購房發票和申辦人與購房者親屬關係證明等。
(二)投資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在本市工商、稅務登記證明、納稅證明、申辦人與投資者或經營者親屬關係證明和固定住所證明等。
(三)國內和港澳台地區的單位投資興辦企業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企業在本市工商、稅務登記證明、納稅證明、企業勞動契約制職工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職務證明和固定住所證明等。
(四)駐穗辦事機構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批准設立的檔案、《駐穗機構登記證》、安排藍印戶口指標批件、辦事機構正式工作人員證明和固定住所證明等。
(五)被本市單位聘用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審核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職務證明、職業資格證明、技術等級證書、《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廣州市暫住證》、《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和固定住所證明等。
(六)出國留學人員家屬申辦藍印戶口,應提供在本市有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辦人與出國留學人員關係證明、出國留學人員的學位證明或居留資格證明和固定住所證明等。
第十一條申辦藍印戶口人員必須按規定如實填寫,提供各種證明材料。偽造證明材料或弄虛作假的,即取消其申請藍印戶口資格;已辦理藍印戶口的,一經發現即註銷其藍印戶口。
第十二條申辦藍印戶口人員經市公安機關核准登記後,由公安機關發給《廣州市藍印戶口登記薄》及有關證件,納入常住戶口管理,並作專項人口統計,每半年一次抄送市糧食行政部門。已取得藍印戶口人員不需要在原籍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糧食供應遷出手續,也不需要在本市申換、補領居民身份證。
藍印戶口不得遷移。
第十三條藍印戶口的有效期限為5年。藍印戶口人員無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無違反計畫生育政策,並按規定履行了勞動契約和參加了社會保險的,在期滿5年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市公安機關核准,可轉辦為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其中駐穗辦事機構取得藍印戶口人員,期滿5年後可轉為本市常住城鎮集體戶口,並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外地單位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藍印戶口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入托、入園,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教育,報考本市市屬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計畫生育、醫療衛生、就業、社會保險、申領公積金貸款和營業執照等方面享受當地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人員同等待遇。
(二)持藍印戶口期間所生的獨生子女,在其母或父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後,可隨母或隨父申辦藍印戶口。
(三)須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具體標準參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嚴格控制人口機械增長的規定執行。
(四)凡因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履行勞動契約和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律註銷其藍印戶口。
(五)履行本市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人員其他同等義務。
第十五條藍印戶口納入本市人口發展規劃,由市計畫部門統一進行調控和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下達專項指標給各區,並根據計畫統一印製《廣州市藍印戶口指標卡》。
第十六條各有關部門必須按規定辦理藍印戶口手續。在辦理藍印戶口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申辦本市藍印戶口的實施細則,由市公安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從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藍印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關於印發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穗府辦[2000]6號
發布日期:2000-2-28
執行日期:2000-2-28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市公安局反映。
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順利開展本市藍印戶口的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9號,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範圍為符合《管理規定》條件的下列單位或個人。
(一)1996年10月18日起在本市指定範圍內購買合法商品住宅房屋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人員。
(二)1998年7月28日起來穗投資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投資者或經營者及派出人員或親屬。
(三)國內和港澳台地區的單位從1998年9月22日起,到本市投資註冊設立的企業中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派出人員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親屬。
(四)經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批准設立的中央各部委和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在穗設立的非企業性質辦事機構中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派出人員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縣(含縣級市)人民政府在穗設立的非企業性質辦事機構中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派出人員。
(五)1997年10月30日起被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聘用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六)1997年10月30日起出國留學人員的非本市轄區常住戶口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條 凡符合《管理規定》和本細則的條件申請入藍印戶口的人員,除提供原籍派出所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籍戶口所在地和擬入戶地街、鎮一級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畫生育證明以外(其中第二條第二、三、四、五、六款規定的申請人須房屋管理部門或屋主提供可供其固定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房屋的證明或契約),同時還須根據申辦藍印戶口的類別,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宅房屋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市國土局房管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經鑑證的購買房屋契約書(須註明購房地址、門牌號碼)、購房發票、購房者身份證及申辦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與購房者親屬關係證明。
(二)投資興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本市工商、稅務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市地稅局核發的《廣州市地方稅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市國稅局核發的《廣州市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董事會或企業出具同意其入戶的證明、申辦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與投資者或經營者親屬關係證明。其中屬高新技術企業的,須提供市科委核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屬承包、租賃、購買、兼併國有困難企業的須提供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三)國內和港澳台地區的單位投資興辦企業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本市工商、稅務部門核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市地稅局核發的《廣州市地方稅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市國稅局核發的《廣州市納稅人繳納稅款證明》、《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董事會或企業出具同意其入戶的證明、申辦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與隨同入戶的親屬關係證明。其中屬高新技術企業的,須提供市科委核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四)駐穗辦事機構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市政府辦公廳批准設立駐穗辦事機構的批文、市經協辦核發的《駐穗機構登記證》、市計委委託各區計畫局出具的《駐穗辦事機構申辦藍印戶口指標函(批件)》、辦事機構正式工作人員證明。屬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辦藍印戶口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
(五)被本市單位聘用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須提供勞動、人事部門的審核證明、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廣州市職工勞動手冊》、《廣州市暫住證》、《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隨同申辦藍印戶口的,還須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國留學人員家屬申辦藍印戶口,須提供本市就業單位證明或生活來源證明、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並提供出國留學人員的學位證明、居留資格證明、在本市投資開辦的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或本市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聘用證明。
第四條 藍印戶口申請和審批程式:
(一)凡符合條件申辦藍印戶口人員,在其入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其中屬購買商品住宅房屋申請入戶者,須在房屋交付使用後半年內向購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廣州市藍印戶口申請登記表》,並提供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派出所在受理申請後,要對申辦藍印戶口人員進行調查,了解其申辦入戶的房屋是否合法,是否有門牌號碼。屬購房入戶的,該房屋是否納入可入藍印戶口計畫。經核實後提出意見按現行戶口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批,最後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審批。
(三)凡經批准入戶者,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將《廣州市藍印戶口申請登記表》連同《批准入藍印戶口通知書》退回區公安分局,由公安分局退回派出所,派出所負責通知被批准入戶者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憑《通知書》按《管理規定》有關繳費的規定,到市商業銀行系統各網點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憑銀行的交款憑證及《通知書》到市公安局綜合辦證廳驗訖蓋章後,到申請入藍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藍印戶口登記手續。
(四)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按市計委每年下達的藍印戶口總指標及分類指標控制審批入戶人數,各區公安分局按區計畫局根據市計委下達的本區藍印戶口具體計畫指標審核入戶人數。凡批准入廣州市藍印戶口的人員,均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發給由市計委印製的《廣州市藍印戶口指標卡》,附申請材料轉派出所存檔備查。
第五條 藍印戶口管理措施:
(一)對批准入廣州市藍印戶口的人員,由派出所核發廣州市公安局統一印製的《廣州市藍印戶口簿》及有關證件,並按規定收取工本費。
(二)藍印戶口納入當地常住戶口管理範疇進行日常管理並作專項人口統計,每半年由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將辦理人數抄送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屬住宅小區的,當地居委會和民眾治保組織要將其納入管理,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三)藍印戶口只在當地街、鎮其入戶地址有效,在市區內不得遷移。離開本市並且今後不在本市居住的,由持藍印戶口人員到入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註銷藍印戶口。凡入戶者未在入戶地址的房屋居住超過半年且去向不明的,由公安機關按規定註銷其藍印戶口。
(四)持有廣州市藍印戶口的人員,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在生母或生父原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入戶後,可按隨母或隨父落戶的原則再申請辦理藍印戶口登記手續,給予優先解決。
(五)屬駐穗辦事機構被批准申辦藍印戶口的,參照現行外地駐穗辦事機構人員戶口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六)被批准入藍印戶口人員,不在原居住地辦理戶口及糧食供應關係遷出手續,也不在廣州市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 廣州市藍印戶口的有效期限為5年,在有效期限內如無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規定,按規定履行了勞動契約和參加了社會保險的,滿5年後由入藍印戶口本人向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轉為廣州市常住居民戶口申請,填寫《入戶申請表》,由公安機關按國家戶口遷移政策進行審批。經市公安局戶政管理部門批准後,辦理戶口、糧食供應關係遷移手續,轉為廣州市常住居民戶口。其中駐穗辦事機構取得藍印戶口人員,轉為本市常住居民戶口後,按現行駐穗辦事機構集體戶口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手段變賣、轉讓藍印戶口指標、偽造證明材料,發現變賣、轉讓藍印戶口指標,偽造證明材料及其他違反規定的,取消其申請入戶資格。已辦理藍印戶口的,一經發現即註銷其藍印戶口,並按我國現行戶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凡申辦藍印戶口期間或獲批准入藍印戶口後,發現違法犯罪被勞動教養或判處刑罰、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者,或因本人原因未按規定履行勞動契約和參加社會保險的,一律停止受理其入藍印戶口申請或註銷藍印戶口。被註銷廣州市藍印戶口或自願放棄藍印戶口轉為廣州市常住居民戶口的人員,其交納的有關費用不再退還。
第八條 各級公安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黨紀政紀,履行職責,嚴禁弄虛作假,索賄受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賣戶口的違法活動,違者必將追究責任。戶口管理權屬公安機關,凡不符合《管理規定》及本細則規定的,派出所應拒絕受理。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廢止藍印戶口
2007年7月31日按照《廣州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工作方案》的要求,市法制辦經收集、匯總並初步研究各界的清理意見和建議後,擬將38個規章提請市政府予以廢止。其中包括《藍印戶口管理規定》、《廣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出發規定》和《廣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據了解,從即日起至9月14日,擬廢止規章將在法制辦網站上公布,並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歡迎市民提出寶貴意見。市民可登錄市法制辦網站查詢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