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區文化廣電局承擔的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市規劃荔灣分局。
(三)增加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增加指導、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職責。
(六)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包括影視類音像製品的網上播放)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旅遊業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編制本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業和旅遊業的發展規劃及管理辦法,並協調指導、監督實施。(二)指導文化體制改革,協調、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三)擬訂文化產業政策,指導、協調文化產業發展;參與規劃、實施全區文化設施建設,負責指導區屬公共文化設施建設,指導文化科技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街道社區基層文化建設,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指導、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五)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監督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參與區轄內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
(六)監督、管理演出市場、音像市場、娛樂業市場、美術品市場、網路文化市場。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和從事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等服務工作進行監管;依法查處文化市場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七)監督、管理報紙、期刊、圖書、印刷、音像製作、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複製、網際網路出版物等新聞出版活動以及出版物零售、出租活動,承擔非法出版物鑑定工作,依法查處新聞出版市場各種違法、違規經營活動。
(八)監督管理本區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覆蓋網、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網路安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把握輿論導向,審查廣播電視節目,指導監督、協調全區廣播電視宣傳工作;管理和規劃新聞出版及廣播電視事業科技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適用於高新技術的科學研究和開發套用;組織和管理全區廣播電視覆蓋網建設、技術維護和開發工作,負責全區廣播電視節目技術監測工作,保證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九)負責本地區著作權管理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提供著作權諮詢等服務。
(十)管理並指導本區文化藝術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著作權的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本區文化藝術系列、出版系列和廣播電視系列全行業的培訓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普查本區旅遊資源;參與本區旅遊有關建設項目前期預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景點景區單位做好旅遊區域的開發建設以及旅遊設施、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利用項目工作。
(十二)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對本轄區申報旅遊接待推薦單位進行初評工作;對旅行社在轄區內開設營業部進行協管;協助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參與轄區內旅遊飯店星級評審工作及相關行業的指導、監管、服務等工作;負責本轄區旅遊宣傳工作和旅遊業協會指導工作;負責本轄區旅遊行業的統計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掛區著作權局、區旅遊局牌子)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與黨委辦公室合署,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文化系統的紀檢、監察、組織、宣傳、統戰等黨務工作;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對基層領導幹部、後備幹部和優秀文化人才進行管理、考察、考核。
負責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政務工作;擬訂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和旅遊業發展規劃;草擬工作計畫、總結及重要檔案;負責公文處理、文秘事務、政務信息、辦公自動化、檔案、保密、信訪、會務、接待等工作;負責全局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基建等後勤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統計、計生、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指導文化科技工作;管理文化事業經費;負責文化事業統計。
(二)文化市場綜合管理科(掛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區發展文化產業;擬訂區內社會文化市場綜合管理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文化市場包括演出、音像、娛樂、美術品、網路文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負責新聞出版市場包括報紙、期刊、圖書、印刷、音像製作、電子出版物、音像製品複製、網際網路出版物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從事演藝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負責本區廣播電視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廣播電視覆蓋網、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廣播電視網路安全、網際網路等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地區著作權管理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提供著作權諮詢服務;領導和企業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開展文化市場實行統一綜合行政執法及“掃黃”“打非”工作,依法查處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著作著作權等社會文化市場各種違法違規經營活動;負責文化市場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培訓,開展文化市場管理工作調查研究;指導荔灣區文化娛樂業協會工作。
(三)社會文化管理科
管理社區文化、公共圖書館事業;擬訂民眾文化和公共圖書館等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各類民眾文化設施建設和文化館、文化站(室)等文化事業單位業務建設;指導全區業餘文化藝術的創作和培訓;指導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和廣場文化活動。管理、協調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保護工作;承辦市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的申報與評審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管理文物、博物館事業;參與區轄內名城保護的規劃、建設、利用和管理。
(四)旅遊管理科
負責普查本區旅遊資源;參與本區旅遊有關建設項目前期預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景點景區單位做好旅遊區域的開發建設以及旅遊設施、旅遊景區、景點開發利用項目工作;受理旅遊者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對本轄區申報旅遊接待推薦單位進行初評工作;對旅行社在轄區內開設營業部進行協管;協助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參與轄區旅遊飯店星級評審工作及相關行業的指導、監管、服務等工作;負責本轄區旅遊宣傳工作,指導旅遊業協會工作;負責本轄區旅遊行業的指導工作和統計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主要職責:行使對轄區內文化市場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及監督檢查職能;查處演出和娛樂、網咖及網際網路上網服務、電子遊戲、美術品銷售、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查處違法安裝和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違法接收和傳送境外衛星電視節目和走私盜版放映行為;查處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網路出版、計算機軟體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出版活動和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中的違法經營活動,查處盜版侵權行為。
區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隊為科級行政執法機構,歸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管理;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0名,其中隊長1名,副隊長2名;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實行收支兩條線,經費由區財政核撥,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區財政。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