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司法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監督管理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三)增加負責對轄區內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受理對轄區內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的職責。
(五)增加協助市司法局辦理本區範圍內的國家司法考試相關工作的職責。
(六)將原管理、監督、指導本區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的職責調整為協助市司法局管理本區公證業務相關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本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工作。
(三)負責對轄區內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管理、監督轄區內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及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和公職律師的工作。
(五)受理對轄區內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
(六)指導、監督管理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實施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七)指導、管理本區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各街法律服務所開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調、管理全區“12348”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負責本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計畫財務、服裝、車輛等物質裝備工作。
(十)承擔對全區司法所的管理職責。
(十一)協助市司法局辦理轄區內的國家司法考試相關工作。
(十二)協助廣州市司法局管理本區公證業務相關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司法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畫、總結、報告和重要檔案;負責本局督辦、機要、保密、調研、檔案、信訪、財務、信息、宣傳、會務、綜合統計、資產管理、政務公開、提案議案、安全保衛、辦公自動化、外事接待、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本局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審核本局行政處罰、行政賠償案件。
(二)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組織、協調實施全區處級領導幹部法律知識培訓、輪訓和其他各類人員的普及法律常識工作。
(三)律師公證管理科
對轄區內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管理、監督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及社會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組織律師、公證人員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學習;查處轄區內律師、公證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受理轄區內對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協助市司法局管理轄區內公證業務相關工作;協助市司法局辦理轄區內的國家司法考試報名、確認、考務及頒證工作。
(四)基層工作科(掛區人民內部矛盾排查調處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關的法規、規章、制度和政策;指導全區司法所工作;貫徹執行“12348”法律服務工作和人民內部矛盾調處工作的決策和規定;負責“12348”專用服務諮詢系統的內外聯動和案件分流;參與依法治區、維護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禁毒等工作;掌握重大糾紛信息,協調本區人民內部矛盾的調處工作。
(五)社區矯正科(掛區安置幫教辦公室牌子)
指導、監督管理本地區社區矯正工作;組織協調社區服刑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幫扶、考核獎懲、解除矯正工作;組織處置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協調相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本區的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六)政工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務、紀檢、宣傳、機構編制、監察、審計工作;承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人事調配、任免、考核、表彰獎勵、教育培訓等具體工作;負責全局勞資、職稱、計生、統戰、武裝、工會、婦女、共青團工作、離退休人員管理和出國出境人員政審及因私出境材料的審核申報等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25名。其中:黨委書記1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9名。
五、其他事項
(一)司法所
司法所為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實行區司法局和街道雙重領導,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基層法律保障、法律服務、法制宣傳工作。
司法所的機構規格與局內設機構規格相同。全區共設司法所22個,政法專項編制共69名。其中:正科級領導職數2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各司法所機構編制具體分配情況見附表。
(二)區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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