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於2008年09月27日經廣州市花都區民政部門批准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區性社會慈善團體。自成立以來,在花都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指導下,以及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救助活動,在扶老、賑災、助學、助殘、助醫、扶貧濟困活動中,發揮了慈善組織的積極作用。

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簡介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聯繫海內外慈善組織和知名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弱勢群體解決困難,體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和發展。

本會業務範圍:發動和組織賑災、扶貧、濟困、安老、幫殘、恤孤、助學、贈醫、施藥、救死扶傷等各類慈善活動;接受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開展交流活動。

廣州市慈善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州市花都區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是由社會各界熱心於慈善事業的單位、社會團體和人士志願組成,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發動和接受國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向慈善事業捐贈,並進行管理和運作,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區性、非營利性社會慈善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組織和團結社會各界力量、聯繫海內外慈善組織和知名人士,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扶貧濟困,見難相助,幫助社會上弱勢群體解決困難,體現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並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公益路35號(花都區民政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發動和組織賑災、扶貧、濟困、安老、幫殘、恤孤、助學、贈醫、施藥、救死扶傷等各類慈善活動;

(二)接受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三)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種慈善事業;

(四)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五)與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慈善機構開展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凡熱心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和慈善機構,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均可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二)凡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的,本人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取得本會出版的書刊、資料;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四)按年度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經教育還不改正的,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工作計畫和財務決算;

(三)增補更換理事會成員;

(四)審查通過本會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報告;

(五)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在理事中選舉產生,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權利。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常務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可隨時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辦理秘書長交辦的具體事務;

(二)處理本會秘書辦公室的一切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舉辦各項慈善服務事業的收益;

(四)利息;

(五)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年費100元;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一)本會宗旨規定的各項慈善活動和事業支出;

(二)用於社會救災、救濟;

(三)本會的辦公費用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

(四)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會計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依據本會宗旨和章程制定項目管理制度,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定專款專用。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並向大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解決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辦公費用等經費開支,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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