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是為規範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規定和要求,規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類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會化服務。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衛生局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穗民〔2012〕280號)同時廢止。

穗府辦規〔2016〕1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9日

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是以家庭為核心,以社區為依託,以專業化服務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類社區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會化服務。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開展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全覆蓋,適度普惠與保障基本相統一;

(二)多層次,普遍性與個性化服務相併重;

(三)多支撐,服務供給與服務需求相匹配;

(四)多主體,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第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規劃實施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居家養老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對全市居家養老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對居家養老服務的投訴、建議,負責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負責引導居家養老服務機構與基層醫療機構就近建立長期合作機制,促進養老事業和產業的對接與融合。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本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業務指導、區域統籌,以及居家養老綜合信息服務平台日常運營維護、資助資金清算、政策宣傳、人員培訓等工作。

市、區財政局負責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安排,並及時撥付。

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落實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補貼政策,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統籌協調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等工作。

市、區衛生計生委(局)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便捷醫療服務,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開放綠色診療通道,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優先覆蓋老年人的工作機制等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本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規劃、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開展相關工作。受區民政局委託,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指導本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業務,開展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和服務項目評估;負責制訂設施建設、運營經費和服務補助標準及資金審核、撥付與結算;負責服務資助核實、政策宣傳、人員培訓、投訴處理等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負責本轄區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負責設立養老管理員(養老管理員應具備初級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資質,與資助對象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50),依託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承接服務申請,為本轄區享受服務資助的老年人制訂服務方案,跟蹤服務情況等具體事務工作;負責設施建設、運營資金申請和服務資助核實。

市、區機構編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工商、質監、稅務、殘聯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區民政局和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建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機制,通過調劑、聘用、購買服務等途徑落實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工作人員和街道(鎮)養老管理員(聘用養老管理員薪酬參照廣州市公益服務性社會組織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薪酬指導價確定),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將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調研、評估、培訓、宣傳、聘用人員等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服務設施

第七條 區和街道(鎮)應設定以下社區居家養老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服務設施”):

(一)區級服務設施。各區應設立1個區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設定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實訓、照顧需求等級評估、服務項目評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養老服務示範等功能設施。

(二)街道(鎮)級服務設施。街道(鎮)應設立1個街道(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設定日間託管、臨時托養、生活照料、助餐配餐、醫療保健、康復護理、輔具租賃、照顧需求評估等功能設施。可依託星光老年之家、日間托老機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綜合設定或根據服務功能分散設定,總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街道(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應與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或其他醫療機構合作設立醫務室或醫療服務點。

(三)社區級服務設施。根據老年人口數量和居住範圍合理布設社區老年人活動站點(含社區星光老年之家、農村老年人活動站點)、農村五保互助安居點,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設定助餐配餐、文化娛樂等功能,有條件的應增設日間託管功能。

(四)其他服務設施。政府部門和社會力量根據本區域實際設定的社區養老綜合體、社區養老院、日間照料中心、助餐配餐中心等設施,設定單項或綜合為老服務功能。

第八條 服務設施應符合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和食品藥品安全等相應技術標準。其中,提供餐飲、醫療保健服務的服務設施應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社區養老院應取得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同一區範圍內的服務設施應統一名稱和標識。

第九條 各區應根據《廣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廣州市市屬行政單位常用公用設施配置標準〉的通知》(穗財資〔2012〕300號)及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服務需求、建設裝修、設備購置等因素,結合本地實際,安排服務設施的建設經費。

各區應根據場地租金、設備維護、水、電、燃氣、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務設施必需的運營經費,場地租金參考廣州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每年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格或實際租金計算。區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運營經費每年不少於100萬元,其中直接面向周邊社區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服務的每年不少於200萬元。街道(鎮)居家養老綜合服務平台運營經費每年每個不少於60萬元,其中轄區老年人數不足3000人的可適當減少,具體由各區民政局、財政局共同確定。社區老年人活動站點、農村五保互助安居點運營經費每年每個不少於3萬元,其中設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區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個不少於5萬元。

建設經費和運營經費由區財政負擔,由各區民政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和契約要求撥付給服務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服務機構。

第十條 街道(鎮)和社區服務設施可由街道(鎮)自主管理,也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整體或分項目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運營,街道(鎮)應向服務機構無償提供服務設施並依據契約撥付運營經費。

各區、街道(鎮)應積極盤活轄區閒置物業和場地設施,以無償、低償方式提供給社會力量在轄區開展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經區民政局確定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其使用的水、電、燃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標準收費,有線(數字)電視的基本收視維護費和固定電話的月租費減半收取。

第十一條 區、街道(鎮)應最佳化本區域服務設施布局,對不符合設定要求、不適宜開展為老服務的,應改建或重新選址;確需撤銷、關閉或改變用途的非社會力量自主舉辦的設施,須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向社會公布,並報市民政局備查。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三條 社區居家養老基本服務包括康復護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醫療保健、日間託管、臨時托養、文化娛樂、精神慰藉、臨終關懷、“平安通”等服務項目。

支持服務機構根據老年人服務需求拓展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務項目。

第十四條 區、街道(鎮)舉辦的服務項目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或由各區、街道(鎮)自主供給。採取購買服務方式的,應根據政府購買服務有關規定,以區、片區或街道(鎮)為單位選定服務機構,並簽訂服務契約,契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其中,“平安通”服務由市民政局依據政府採購規定選定服務機構統一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由衛生計生部門採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醫療點服務、設立家庭病床等方式提供。

第十五條 承接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的機構應符合《財政部民政部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嚴格按照協定使用服務設施,自覺接受民政部門管理和指導;認真落實消防、環保、衛生、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併購買場地意外責任保險。

(二)能有效管理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相關檔案和檔案,真實完整記錄並及時更新服務對象信息,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三)建立防範服務風險制度,為工作人員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提供康復護理服務的機構,護理人員與服務對象的配備比例不低於1:10,護理人員應具有專業技術教育背景或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居家老年人可向居住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出服務申請,選擇服務項目和服務機構,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定。服務機構按協定提供相關服務,服務協定應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形式、收費標準和雙方權利、義務等。

本市戶籍服務對象接受服務時,使用廣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確認身份信息和服務項目;非本市戶籍服務對象接受服務時,服務機構應將其身份信息、服務項目等信息錄入市居家養老綜合信息服務平台。

第十七條 服務過程中如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終止服務協定或提供轉介服務:

(一)服務對象患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的;

(二)服務對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穩定的;

(三)服務對象違反服務約定的;

(四)由於客觀原因導致雙方不能履行協定的;

(五)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協定的。

符合第(一)、(二)項情形的,由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通知服務對象委託人或近親屬送院治療;無委託人或近親屬的,按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市、區民政局應通過社會組織公益創投、購買專項服務等方式豐富和創新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供給,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養老機構、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所在區域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扶持慈善組織與志願組織重點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志願服務。搭建互助養老平台,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為高齡、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十九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採取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方式確定。

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根據本市實際,參照本地市場同類服務收費標準,綜合考慮專業程度、工作時長、消費水平等因素,制定發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項目的指導參考價格,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未明確指導參考價格的服務項目,由服務機構自主確定收費標準。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服務場所和社區公示欄張貼公布。

第四章 服務評估

第二十條 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本市統一標準進行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助和申請其他養老服務的依據。

照顧需求狀況發生變化,可由本人、家屬或委託人依據醫療機構等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出申請,經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核實後組織動態評估。

第三方評估機構的評估員應由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護士、初(中)級社會工作師、中(高)級養老護理員組成。評估方式包括定點評估和上門評估,其中上門評估的不得少於2名評估員。

評估員應參加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組織的培訓,考試合格的納入評估員隊伍管理,按照本市統一標準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服務對象參加戶籍所在區的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區財政全額負擔。鼓勵其他老年人自願參加戶籍所在區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評估費用(含動態評估)由個人和區財政各負擔一半。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費用原則上不低於每人每次100元。

第二十二條 服務項目評估由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實施,評估工作經費按不高於本區年度服務費用總金額的5%確定,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安排。

第二十三條 由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統一制定服務項目評估細則,各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在服務機構自評的基礎上,依據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對上年度服務項目開展服務評估,評估結果應在每年5月前上報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

評估結果按服務項目類別確定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評估結果由市、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公示10天。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在公示期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提出複評申請,由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組織複評,複評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四條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應根據服務項目評估結果定級,綜合考慮服務項目專業化程度、服務人次數、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等因素,確定差別化服務項目補助標準,評估定級為不合格的不予補助。其中,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日間託管、康復護理服務(每次不少於30分鐘)、上門生活照料(每次不少於1小時)、上門醫療服務,合格的每人次補助不少於2元,良好的補助不少於3元,優秀的補助不少於4元。

服務補助資金由區財政負擔,由各區民政局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按照財務管理規定撥付給服務機構或自主供給服務的街道(鎮)。

第二十五條 對評估定級不合格的服務機構或自主供給服務的街道(鎮),由各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督促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街道(鎮),由市民政局在全市範圍予以通報;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服務機構,由服務購買方中止其政府購買服務契約,該服務機構在2年內不得參與我市社區居家養老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招投標。

第五章 服務資助

第二十六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務對象可申請政府服務資助:

(一)第一類資助對象

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即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等3類人員中失能的;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享受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等4類人員中獨居或者僅與持證重度殘疾子女共同居住的;

4.曾獲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中失能的;

5.100周歲及以上的;

6.計畫生育特別扶助人員。

(二)第二類資助對象

本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且自願負擔一半費用的下列失能老年人:

1.80周歲及以上的;

2.純老家庭(含孤寡、獨居)人員。

第二十七條 資助對象可申請以下資助標準的服務,當月使用,不能滾存。同時符合兩項及以上標準的,按照較高的資助標準執行。

(一)第一類資助對象每月400元。經評估屬於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護理資助200元。

(二)第二類資助對象每月最高資助200元。

服務資助不得用於發放現金、購置實物和支付醫療費用。

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資助範圍和資助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資助的老年人(或其委託人)應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交資助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街道(鎮)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並提交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核實。

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助資格核實和照顧需求等級評估,並將核實意見和評估結果傳送至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核實同意的,由養老管理員為資助對象制訂服務方案,協商資助對象選定服務機構,跟蹤服務機構服務情況。核實不同意的,由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通知申請對象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申請覆核。由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會同街道(鎮)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組織覆核。

第二十九條 服務機構按照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確定的服務方案與資助對象簽訂服務協定並提供服務,採取記賬形式收取服務費用,超出服務方案和資助標準的費用由資助對象自行支付。服務資助費用由區民政局按照財務管理規定,定期支付給服務機構。

第三十條 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同區不同街道(鎮)的資助對象,向居住地所在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交申請,經戶籍所在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和區居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核實後,由居住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選定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由區民政局支付符合規定的服務費用。

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同區的資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區居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核實同意後,由戶籍所在地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選定居住地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簽訂委託協定,並按協定由戶籍所在區民政局支付符合規定的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路難以覆蓋的區域,經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核實同意,資助對象可選擇委託親友、鄰居按照養老管理員制訂的服務方案提供服務,由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老年人(或其委託人)和服務提供者三方簽訂協定,服務完成並經街道(鎮)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部評定合格的,按照協定將資助費用支付給服務提供者。服務提供者應定期接受市、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的培訓。

第三十二條 區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在資助對象身份變化的次月調整資助標準或終止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服務資助所需資金納入市、區財政預算,由市、區兩級財政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市分擔的服務資助資金,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年初預撥給各區,次年初根據上年度實際支出和分擔比例進行清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改變服務設施功能和用途。擅自改變的,由區民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屬委託運營的應收回使用權;自主供給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由區民政局報市民政局在全市範圍通報。

第三十五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並強化服務意識。對服務態度惡劣、不按協定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應依據勞動契約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申請服務資助的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完備的資料和憑證。對有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行為的,應當取消其資助資格,追回資助經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金必須全部用於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區民政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失能老人是指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的老人;孤寡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的老人;純老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均為老年人的家庭;獨居老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或配偶、子女一年及以上不在本市居住的老人。

第三十九條 市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根據實際情況擬定服務機構運營契約、服務協定、居住地服務委託協定等契約(協定)範本。

各區、街(鎮)在本辦法施行前已按規定選定服務機構且服務契約在有效期內的,繼續履行契約,契約期滿後按本辦法規定實施。原有資助對象在服務協定有效期內的,無需重新核實資格,並按本辦法規定的資助標準接受服務,協定期滿後按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服務申請。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修訂。《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衛生局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實施辦法〉的通知》(穗民〔2012〕2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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