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廣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廣州市政府於1992年8月19日公布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88號
【發布日期】1992-08-19
【生效日期】1992-08-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衛生監督規定

(穗府(1992)81號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及保潔的管理,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市政自來水通過各種設施間接供給用戶使用的生活飲用水。
本規定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間接用水所設定的高、中、低位儲水池、管道、閥門、水泵機組等設施。

第三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設計、建造、維修、保潔和使用本市市政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廣州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
廣州市衛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二次供水的衛生行政監督。
本市的房管、規劃、消防、工商、物價、勞動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按各自職責範圍,協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和衛生監督工作。

第二章 設施管理

第五條凡建設二次供水設施,除應辦理報建申請和用水申請外,必須把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送市公用事業局審核,經批准後方可施工安裝。

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和建造,應符合國家的建築規範,便於防護和清洗保潔,並應就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容積及水管管徑滿足用水要求;
(二)水池壁堅實牢固、光潔、不滲漏,水池池蓋密封性能好,透氣孔有防止墳蟲、異物進入池內的裝置;
(三)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水管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區;
(四)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
(五)水泵機組運轉正常。

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施工、管道安裝、機電安裝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經市公用事業局驗收合格並發給合格證書,方可向市自來水公司辦理裝表供水手續。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拆除、損壞和侵占二次供水設施。

第三章 保潔管理

第十條樓宇和建築物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由所有權單位負責;已有管理部門的,由管理部門負責;已出售給住戶的,由住戶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儲水池應每年清洗一次以上,如發現水質已受污染應及時清洗消毒。
二次供水設施各管理單位應制訂保潔制度,並保持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的清潔。

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的保潔,一般應由專業隊伍清洗,並可簽訂保潔契約。

第十三條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員,有健全的組織和財務制度,並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衛生知識的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按下列程式辦理開業手續:
(一)向衛生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清洗消毒人員《健康合格證》;
(二)持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開辦的證明和前項證件,向市公用事業局提出申請;
(三)憑市公用事業局核發的《保潔許可證》和《上崗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衛生許可證》、《保潔許可證》、《上崗證》每年年審一次,清洗消毒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二次供水保潔專業單位,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資料檔案,並把每次清洗保潔、維護的工作記錄歸檔,做好跟蹤服務;
(二)每次清洗消毒及改造維護完畢,須將水樣送市公用事業局檢驗。衛生防疫部門對水質實行衛生監督。
(三)接到已簽訂保潔契約的用戶的二次供水水質受污染或二次供水設施有故障的報告,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處理。
(四)對已簽訂保潔契約的用戶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電器開關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工作運轉處於良好的狀態。

第十七條本規定頒布前已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經營的單位,應在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六十天內,到市衛生局、公用事業局補辦有關領證手續。

第十八條二次供水保潔消毒、水質檢驗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價格收費。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道、閥門、水泵機組、電器開關須進行維修更換的,工料費按有關定額規定收取。
保潔費、工料費,由受益單位或受益戶負責。水質送檢費由送檢單位負責。

第四章 衛生監督

第十九條凡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痢疾、傷寒、傳染性和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有礙飲水衛生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潔用具、清洗劑、除垢劑、消毒劑等必須是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以防止飲用水的二次污染。

第二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工應使用經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符合衛生要求的原材料、塗料等。

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時,管理單位應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衛生部門和供水部門妥善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用事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經審批進行安裝二次供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造不符合國家建築規範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擅自改動、拆除、損壞、侵占二次供水設施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單位不辦理《保潔許可證》,錄用無《上崗證》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使水質受嚴重污染的,由市公用事業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供水部門可暫停供水。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項,從事二次供水保潔經營單位不按規定送檢水樣的,市公用事業局除責令其補送檢測水樣外,可處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衛生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二次供水保潔經營單位不辦理《衛生許可證》,錄用無《健康合格證》的人員;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二次供水保潔經營單位使用不符合衛生要求的藥劑和原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不按規定收取保潔費的,由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提起複議或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市人民政府授權市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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